经济案件取证途径
取证途径,即实施犯罪证据调查的路径和程式。也就是从什么角度着眼、从什么地方入手开始调查,沿什么路线、方向和按什么步骤、方法展开调查,以达到查明案件事实、获取犯罪证据的目的,完成证据调查的任务。在经济犯罪证据调查的过程中,虽然目的和任务明确,但实现的途径有远近之分、繁简之别。调查途径的选择,直接关系到调查取证工作的速度和质量。如果选择正确,就可以很快打开调查局面,缩短调查过程,用较短时间、
较少力量,迅速查明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等事实,及时、全面地发现、收集和保全证据,取得最佳的调查绩效。反之,则可能会使调查工作走上弯路,贻误战机,浪费力量,甚至造成久侦不破、久查无果。每起经济犯罪的案件事实是各不相同的,每个犯罪分子的情况也是千差万别的。但无论什么类型的经济犯罪,与人类的其他行为一样,都是由行为人和行为的时间、地点、动机、手段、结果等基本要素组成的活动过程。
根据经济犯罪在活动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行为特点,可以分为两类基本模式,一类是线型行为,另一类是非线型行为。所谓线型行为,是指这类经济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往往较为固定和有序,与正当的经济业务行为的运作流程。这类犯罪通常必须按照一定的形式、程序、规则和经过一定的步骤、环节、阶段进行,才能达到其预期的犯罪目的,实现其预期的犯罪结果。这也是经济犯罪隐蔽性和智能性特点的具体表现。如经济犯罪中的欺诈发行、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犯罪,高利转贷犯罪,违法发放贷款犯罪,逃汇犯罪,洗钱犯罪,贷款诈骗犯罪,信用证诈骗犯罪,保险诈骗犯罪,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等。此外,还有的经济犯罪,表现为几种犯罪行为必须连续进行流水作业,才能最终牟取非法利益。如增值税发票犯罪中的伪造、出售、购买、虚开行为,如果无人购买或虚开,则伪造、出售没有犯罪市场;又如侵犯商标权犯罪,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到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再到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所谓非线型行为,是指线型行为之外的其他经济犯罪行为。这类经济犯罪的具体行为一般来说过程相对较短、环节相对较少,规律性和阶段性表现不明显,没有或无需较为固定有序的作案流程。如虚报注册资本犯罪,妨害清算犯罪,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犯罪,持有、使用假币犯罪,泄露内幕信息犯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犯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犯罪,抗税犯罪,强迫交易犯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犯罪,职务侵占犯罪,挪用资金犯罪,贿赂犯罪等。调查经济犯罪案件,应当针对经济犯罪行为的不同模式,采取不同的取证途径。对线型行为模式的经济犯罪,主要采用“流程顺沿法”调查取证;对非线型行为模式的经济犯罪,主要采用“要素联系法”调查取证。
(一)流程顺沿法,就是以正常的、合法的经济业务活动为参照系,沿着经济业务行为运作的一般流程,亦步亦趋、环环紧扣地开展调查,从而发现涉嫌经济犯罪行为的异常情况和疑点,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在哪一经济运作阶段和部分违反了法律规定、实施了犯罪行为,收集获取完整、系统的犯罪证据。以贷款诈骗犯罪的证据调查为例。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流程一般是:贷款申请———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贷款调查———贷款审批———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归还。调查贷款诈骗犯罪时,应对以上流程中的每个环节,逐一进行调查取证。如在贷款申请环节中,一般情况下,借款人应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提供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等。这些资料和银行贷款工作人员的证言等,是证明作为借款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无履行借款合同的诚意、实际能力或有效担保,是否采取了伪造项目等虚假理由或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等诈骗方法的直接证据。
(二)要素联系法,就是通过调查经济犯罪人,以及经济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条件、原因、手段、对象和结果等诸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上存在的任何事物都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的,每个事物内部的各个要素之间也有着必然的联系,是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不同的要素、以及要素的不同组合,便构成了不同性质的事物。在开始调查每起具体的经济犯罪案件时,一般都是已初步掌握了案件要素中的一项或几项,因此,可以从已知要素的事实、证据出发,通过要素之间存在的特定关系,查明其他未知要素,从而拼出案件全貌,揭露事实真相。调查取证时,可以由人(即犯罪行为人)到案(即犯罪行为事实,含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对象和结果等要素),也可以由案到人。经济犯罪中的大部分案件与自然犯罪中的普通刑事案件不同,犯罪人往往比较明确,发案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就已经知道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调查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有关犯罪行为的具体经过、情节等案件事实。因此,调查途径多为由人到案,从已知的犯罪嫌疑人人手,收集有关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方法、对象和结果等事实的证据。也有部分经济犯罪案发时,具体犯罪嫌疑人不明确,需要从犯罪对象、手段、动机或作案条件等着手,进一步深入查明犯罪人以及其他犯罪行为要素事实,获取相关证据。
“流程顺沿法”和“要素联系法”是经济犯罪证据调查的两类基本途径,实际上也是取证的两类基本程式。在实际运用中,应根据每起经济犯罪案件的具体特点及已掌握的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因案制宜,灵活运用。
较少力量,迅速查明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等事实,及时、全面地发现、收集和保全证据,取得最佳的调查绩效。反之,则可能会使调查工作走上弯路,贻误战机,浪费力量,甚至造成久侦不破、久查无果。每起经济犯罪的案件事实是各不相同的,每个犯罪分子的情况也是千差万别的。但无论什么类型的经济犯罪,与人类的其他行为一样,都是由行为人和行为的时间、地点、动机、手段、结果等基本要素组成的活动过程。
根据经济犯罪在活动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行为特点,可以分为两类基本模式,一类是线型行为,另一类是非线型行为。所谓线型行为,是指这类经济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往往较为固定和有序,与正当的经济业务行为的运作流程。这类犯罪通常必须按照一定的形式、程序、规则和经过一定的步骤、环节、阶段进行,才能达到其预期的犯罪目的,实现其预期的犯罪结果。这也是经济犯罪隐蔽性和智能性特点的具体表现。如经济犯罪中的欺诈发行、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犯罪,高利转贷犯罪,违法发放贷款犯罪,逃汇犯罪,洗钱犯罪,贷款诈骗犯罪,信用证诈骗犯罪,保险诈骗犯罪,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等。此外,还有的经济犯罪,表现为几种犯罪行为必须连续进行流水作业,才能最终牟取非法利益。如增值税发票犯罪中的伪造、出售、购买、虚开行为,如果无人购买或虚开,则伪造、出售没有犯罪市场;又如侵犯商标权犯罪,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到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再到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所谓非线型行为,是指线型行为之外的其他经济犯罪行为。这类经济犯罪的具体行为一般来说过程相对较短、环节相对较少,规律性和阶段性表现不明显,没有或无需较为固定有序的作案流程。如虚报注册资本犯罪,妨害清算犯罪,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犯罪,持有、使用假币犯罪,泄露内幕信息犯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犯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犯罪,抗税犯罪,强迫交易犯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犯罪,职务侵占犯罪,挪用资金犯罪,贿赂犯罪等。调查经济犯罪案件,应当针对经济犯罪行为的不同模式,采取不同的取证途径。对线型行为模式的经济犯罪,主要采用“流程顺沿法”调查取证;对非线型行为模式的经济犯罪,主要采用“要素联系法”调查取证。
(一)流程顺沿法,就是以正常的、合法的经济业务活动为参照系,沿着经济业务行为运作的一般流程,亦步亦趋、环环紧扣地开展调查,从而发现涉嫌经济犯罪行为的异常情况和疑点,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在哪一经济运作阶段和部分违反了法律规定、实施了犯罪行为,收集获取完整、系统的犯罪证据。以贷款诈骗犯罪的证据调查为例。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流程一般是:贷款申请———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贷款调查———贷款审批———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归还。调查贷款诈骗犯罪时,应对以上流程中的每个环节,逐一进行调查取证。如在贷款申请环节中,一般情况下,借款人应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提供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等。这些资料和银行贷款工作人员的证言等,是证明作为借款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无履行借款合同的诚意、实际能力或有效担保,是否采取了伪造项目等虚假理由或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等诈骗方法的直接证据。
(二)要素联系法,就是通过调查经济犯罪人,以及经济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条件、原因、手段、对象和结果等诸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上存在的任何事物都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的,每个事物内部的各个要素之间也有着必然的联系,是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不同的要素、以及要素的不同组合,便构成了不同性质的事物。在开始调查每起具体的经济犯罪案件时,一般都是已初步掌握了案件要素中的一项或几项,因此,可以从已知要素的事实、证据出发,通过要素之间存在的特定关系,查明其他未知要素,从而拼出案件全貌,揭露事实真相。调查取证时,可以由人(即犯罪行为人)到案(即犯罪行为事实,含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对象和结果等要素),也可以由案到人。经济犯罪中的大部分案件与自然犯罪中的普通刑事案件不同,犯罪人往往比较明确,发案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就已经知道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调查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有关犯罪行为的具体经过、情节等案件事实。因此,调查途径多为由人到案,从已知的犯罪嫌疑人人手,收集有关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方法、对象和结果等事实的证据。也有部分经济犯罪案发时,具体犯罪嫌疑人不明确,需要从犯罪对象、手段、动机或作案条件等着手,进一步深入查明犯罪人以及其他犯罪行为要素事实,获取相关证据。
“流程顺沿法”和“要素联系法”是经济犯罪证据调查的两类基本途径,实际上也是取证的两类基本程式。在实际运用中,应根据每起经济犯罪案件的具体特点及已掌握的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因案制宜,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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