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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秘密侦查在经济案件侦查中的应用

发布时间:2021-12-23 15:54:59 | 来源:网友投稿

   随着检察机关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和侵权渎职犯罪斗争的深入开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日趋狡猾隐蔽。这其中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由于我们的传统的侦查方法和手段已为犯罪分子所熟悉,使他们的反侦查能力明显增强。以往在侦查经济案件中,一般采取查账、抓人、审讯“三板斧”式的公开方式进行,投入大,周期长,效果往往不理想,使得犯罪分子能从容地毁灭隐匿证据,串供潜逃扩采取各种干扰侦查。因此,笔者认为,在经济案件侦查中应由强攻转智取,由公开变秘密,以秘密侦查为主。

                    所谓秘密侦查,是指在严密的指挥和监控下,秘密使用跟踪、设伏、夜视、窃录、窃拍、摄像、录音监听、多媒体、伪装潜入、耳目眼线等合法手段,准确掌握侦查对象的动向,控制其活动,从而发现或揭露犯罪的一种侦查方法。通过秘密侦查,可以达到“攻其不备、出奇制胜、摧其防御”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着重把握“四个隐密”,展开秘密侦查。

                    一是身份上隐密。隐蔽身份是开展秘密侦查、掌握初查主动权的关键。只有身份上隐密,才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既不惊动嫌疑对象,在其麻痹大意、缺乏防备的情况下,获取我们所需要的证据材料。同时,也能使无辜者保持清白,免受非议之苦,从而使侦查工作可进可退,顺利圆满。实践中,可以首先与举报人或嫌疑对象的对立面秘密接触,了解情况,并充分利用他们,对他们进行指导,发挥其聪明才智,以延长的我们的大脑和四肢。让他们寻找知情人,再从知情人那里掏出情况和证据。或者利用他们与嫌疑对象的各种关系,让其直接接触和试探嫌疑对象。还可以采取化妆的方法进行调查,如可以装扮成举报人的朋友、亲戚等,让其引荐,直接与知情人乃至嫌疑对象进行接触;可以用客户的名义,与有关企事业单位联系业务,了解相关情况,收集、固定证据;可以用其他机关业务部门的名义接触知情人,……凡此种种,就是在通过合法途径,改变侦查人员的身份,在不会引起侦查对象警觉的情况下,暗中侦查,调查搜集其犯罪证据材料,从而,真正使侦查取证在隐密中顺利进行。

                    二是目的上隐密。在侦查中,隐密工作目的,往往能使侦查工作化难为易,事半功倍,让知情人或嫌疑对象在不明事由的情况下,放任甚至于“配合”我们调查取证、收集固定证据。隐蔽目的的方式多种多样。根据检察机关的职能特点,在对线索的外围调查、秘密取证阶段,自侦部门,都可以采取声东击西的办法,利用各自业务掩盖初查,不易暴露意图的有利条件,使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原始证据变得易如反掌。如以追究滥伐树木责任人的名义与林业部门联系,得到了林业部门积极响应,提供了大量证据材料,而办案人员的真正意图是收集林业站人员收受贿赂的证据,从而使案件办得干净利落、水到渠成。

                    三是知情范围上隐密。对整个侦查工作全过程,实行封闭管理,严格控制知情面,案件侦破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这里不存在信任与否的问题,而是一种高度的责任意识。要实行专人侦查、专门汇报、专人指挥,使侦查工作始终在封闭的空间进行。必要时,可以借出差、开会、培训等名义,把人马拉出去,军事化管理,制造出封闭的环境,彻底堵塞可能发生泄密的各种可能性。或者采用分阶段换人、多人分头受命调查取证、用纪律约束互不通气的方法,除指挥员掌握初查计划、行动方案以外,具体办案人员仅能了解片断的情况,不能了解事实的全部。

                    四是手段上的隐密。众所周知,犯罪活动一般是在暗中进行的,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尤其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很多犯罪的实施和掩盖也与科技进步一起同步增长。因此,我们也必须适应这种新的形势要求,采
                  取技术侦查手段,超越障碍,揭露、证实和打击犯罪。技侦手段种类繁多,如监听、夜视、窃录、窃拍、多媒体等等。技侦手段的采用,秘密掌握侦查对象的动向,真正把嫌疑对象纳入视线范围,做到“敌动我知”,并从中发现线索和调整对策。同时,要学会借枪打鸟,设置耳目。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有必要选择一些部门和行业,在其内部建立特情,实行了举报有奖和内部提供线索奖励制度,吸收可靠人员充当耳目,及时提供案件线索,提高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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