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应注意讯问方法
商业贿赂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济法律法规有对其禁止性的惩治措施。当这种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达到一定情节时,就构成了犯罪,需要侦查机关的介入,发现、揭露、打击该类犯罪行为。由此,笔者认为,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是指经营者以非法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在经济交往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索取、收受或支付他人财物等不正当利益,以及充当媒介、促成上述行为、危害正当竞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事件。
一、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讯问前的准备工作
(一)确定讯问人员和讯问地点
首先,商业贿赂犯罪常要涉及到商业领域的各个方面,要选派富有讯问经验、精明能干又懂商业知识的侦查人员组成讯问班子,讯问班子组成以后,每名讯问人员应有具体分工,各司其职,使讯问工作得以有条不紊地展开。其次,应选定合适的讯问地点。由于讯问地点会对讯问商业贿赂犯罪嫌疑人时的气氛产生重要作用,所以,应根据讯问对象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讯问地点。
(二)了解案件情况,拟定讯问方案
由于商业贿赂犯罪案情复杂,犯罪嫌疑人身份特殊,为了使讯问工作能够按部就班地进行,及时查明案情,在讯问工作开始之前,被确定参加讯问工作的每个讯问人员都必须及时地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从而对讯问对象及其涉案行为有一个整体上的把握。据此,拟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方案,讯问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讯问的目的和要求;讯问的方法和步骤;讯问的重点;需要讯问核实的犯罪事实;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其应对策略等等。
二、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讯问方法(一)说服教育
说服教育是指侦查人员在讯问中通过法律、政策、形势、前途和道德教育,促使犯罪嫌疑人弄清是非界限和权衡利弊得失,从而转变思想,如实供述罪行的一种讯问方法。
1.例证法
例证法,即侦查人员运用具体的案例,让犯罪嫌疑人去得出结论。商业贿赂犯罪嫌疑人文化和法律水平较高,但到案后相当一部分犯罪嫌疑人都不能清楚得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讯问人员应该利用例证法让犯罪嫌疑人自己去权衡是非,促使其交代犯罪事实。在运用例证法时,个别的具体化案例和经验比概括的论证和一般原则更具有说服力。在讯问前讯问人员注意要通过接触与犯罪嫌疑人建立信任的关系,让其坚信讯问人员是在诚心地帮助他们。在选择案例时,精挑多举,不厌其烦,案情要与犯罪嫌疑人的情形相似,好与坏的态度也要相近。这样,就能达到说服教育的目的,促使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
2.自由交谈法
自由交谈法,即侦查人员以诚恳的态度及温和的言辞,与犯罪嫌疑人自由地交谈,以缓解对立气氛,了解其人格发展,进行启发和引导,从而获取证据线索。在初次讯问和没有掌握重要证据的时候,有的商业贿赂犯罪嫌疑人自以为有广泛的社交网络,仗着自己案发前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气焰嚣张,对立情绪非常严重,这时采取自由交谈法进行过渡是最好的选择。自由交谈法的目的是缓解对立情绪、分散注意力,所以讯问前的准备工作要充分,交谈的内容都应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个性和所要解决的阻力,从其愿意交谈的反面入手,这样才能达到自由交谈法的目的。
(二)使用证据
使用证据是指侦查人员在讯问中有计划、有步骤地使用已获取的证据揭露犯罪嫌疑人的狡辩和虚假供述,打消犯罪嫌疑人抗拒的心理,促使其如实供述的讯问方法。
1.直接使用
直接使用是指口头说出证据的内容或者当面出示证据,促使犯罪嫌疑人供述罪行。直接使用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或相关的录像录音等,讯问人员可以向犯罪嫌疑人口头提出,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直接出示。在讯问商业贿赂犯罪嫌疑人时,由于犯罪嫌疑人自以为犯罪行为极其隐蔽,又达成攻守同盟,所以常会百般抵赖,讯问很难进行。直接将证据展示在犯罪嫌疑人面前,对犯罪嫌疑人刺激强烈、威慑力大,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抵抗心理强有力的打击,使其不得不交代犯罪事实。例如,直接出示能证明商业贿赂犯罪嫌疑人,在商业活动中利用自己的权力资源收受违法回扣的事实证据,这种证据往往以物证、书证的形式反映出来。但直接将证据暴露给犯罪嫌疑人,留给讯问人员的回旋余地小,一旦堵不死其退路,不仅暴露了讯问人员掌握证据的底细,同时还会助长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在实践中要对证据细心地审核和选择,要把握直接使用证据的时机,才能达到预定的效果。
2.间接使用
间接使用是指点出证据的来源或已印证的某个情节,促使犯罪嫌疑人供述罪行。“间接使用证据有利于隐蔽讯问人员掌握证据的真实情况,使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掌握证据的情况感到‘心中无数’,使用得好能给犯罪嫌疑人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和强烈的心理反应(紧张感、错觉感等),为策略地使用证据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商业贿赂犯罪隐蔽性的特点决定了证据少、不全面、确证性不强,所以在讯问中间接使用证据,既不易暴露讯问人员掌权证据的情况,又能给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造成强烈的连锁反应,使其意识到犯罪的证据已被掌握,具有较好的隐蔽证据、核实证据的功能与策略意义。例如,2002年2月,根据群众举报,某公安局对某汽车维修站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案侦查。经查,自2001年以来,该站对来站维修汽车的驾驶员发放联系卡,年底按卡累计金额的5%%给付驾驶员,通过假身份证开户的银行卡支付驾驶员。至查获时,该站以驾驶员座谈会、经营费用的名义在该维修站会计账目中的“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中列支,累计共支付回扣款六万多元,从中获取违法所得八万元。维修站负责人到案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当讯问人员说出他曾与一名驾驶员因假身份证无法取款引起吵架的事实后,其马上就交代了犯罪事实。同时,间接使用证据的方法也容易被犯罪嫌疑人接受,降低对心理的强烈刺激,避免“顶牛”现象的发生。使用时应注意时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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