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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难点策略

发布时间:2021-12-23 15:55:48 | 来源:网友投稿

    知识产权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依法对于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等领域创造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数量的多寡、质量的好坏,已成为一个商事主体乃至一个国家科技实力、竞争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近年来,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来,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知识产权重要性日益凸显,我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使我国政府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断得到改善。但不可否认,目前,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仍然较为猖獗,加之保护知识产权刑事执法活动受到诸多问题困扰,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为此,如何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笔者从办案的实际出发,对这一问题谈些粗浅的看法和体会。


                      一、当前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侵犯知识产权罪所侵犯的对象包括著作、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我市公安经侦部门近几年所侦办的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主要集中在侵犯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违法犯罪上。从办案实践来看,当前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薄弱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也破坏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如果姑息纵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必将严重危及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但是,当前多数企业对“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在经济生活中有何作用?如何申请专利,保护知识产权?”等问题还是一知半解,知之不多,以致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相当薄弱。如我市企业的主流是民营企业,而其管理方式多为沿袭创业之初的家族式管理模式,尽管近年来在树立企业现代管理意识,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方面下了不少功夫,但是对于保护知识产权这一无形的资产方面认识不到位,措施相当乏力,有的企业铤而走险,或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或假冒他人商标;有的企业苦心经营的名牌商标或域名被他人抢注、或商标被他人假冒,危害后果都相当严重。特别是有些企业、人员还存在错误认识,认为侵权假冒能创造效益,“繁荣”地方经济,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异地企业或涉外企业的知识产权,是在束缚本地企业的发展,或者认为保护知识产权仅仅是为了国际关系,进行外交斗争的需要。由于认识上的偏差,措施上的乏力,导致了大量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力度。

                      (二)刑事法条过于原则抽象,司法实践适用困难
                     
                  目前,我国制定和出台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以及相关解释性规定还是比较详尽,但由于历史传统和现实经济发展的局限性,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还存在许多漏洞,尤其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起步较晚,刑事立法中的有些条款规定过于原则抽象、笼统简单,在具体的司法实践难以操作,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知识产权措施的落实。比如,在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追诉标准要求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应予追诉,但往往在实际办案对于直接经济损失很难统计或者难于取证。又如,由于认识的不同,很多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往往简单适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法律条文,都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知识产权专有性的刑事保护。此外,在去年底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过程中,由于对其中所涉及的一些法律术语及其证据规格认识存在分歧,造成在认定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非法经营数额”难以统一,出现了“‘标价’、‘市场中间价格’的认定是以刑事执法部门获取的证据来认定,还是必须以价格认证部门的鉴定为准?”、“侵权产品制造者陈列厅等地方的陈列品标价能否直接作为定案的标价?”、“‘市场中间价格’牵涉到生产经营的多个环节,各个环节的市场价格不同,甚至相差悬殊,实际委托评估操作困难,如何认定?”等问题,歧义较大。


                      (三)犯罪智能化、专业化趋势明显,执法办案难度不断加大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属于智能型犯罪,犯罪方式日益隐蔽,犯罪手段日益多样,打击难度日益加大。如目前出现的利用网络侵犯商业秘密、侵犯新型科技产品等智能化、科技化水平较高的案例,表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正在向专业化明显、科技含量高的犯罪形态发展,传统侦破工作面临着严峻挑战。反观我们的执法办案水平,普遍存在办案人员专业知识肤浅、办案经验匮乏,地方保护主义等干扰因素较多,侦办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水平还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如在侵犯商标权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违法犯罪嫌疑人普遍采用在交易中不设帐册、不出具票据和现金交易、异地结算等手段,造成公安机关发现难、取证难、抓捕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打击的力度、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四)案源渠道不畅,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不紧,严重影响打击效能
                     
                  从办案实践看,公安机关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渠道不畅通,存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立案情况与实际犯罪的发生情况不相协调的状况,接报、侦办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不多。究其原因,主要有公安的奖励机制不健全,举报人不愿意向公安机关举报;刑事制裁门槛相对高,被侵权人向行政执法单位报案多,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少;因对鉴定、估值等执法证据的认识不同,行政执法单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少。此外,由于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执法机关双方工作侧重点不同,对案件处理方法也不同,缺乏及时沟通,贻误了破案的最佳时机。比如公安部门在接到工商部门移送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件时,由于双方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理解不同。因此对于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和标识的鉴定和涉案物品的估价等应由哪个部门进行鉴定和估值等存在不同看法,造成了办案时间的延误,加上制假者往往在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或一改原先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调查时的说法,或隐匿相关罪证甚至逃匿,使得公安部门很难获得造假者涉嫌犯罪的相关证据,大大增加了案件侦办难度。诸如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效能。

                      二、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对策的思考

                      (一)加大宣传力度,深化思想认识,提高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意识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未来世界的竞争将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在经济迅猛发展的现代社会,保护知识产权既是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竞争秩序有序发展的需要,也是保护科学文明、激励创新的需要,更是有效保护驰名企业著名商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刑法手段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是加强我国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的基本规则和环境条件,也是我国开展外交斗争工作的需要;不仅是我国当前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我国在国际上的国际形象的实际需要,也是履行国际条约应承担的义务。因此,要把宣传工作作为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在加强宣传的广度、力度、深度上下功夫,使各级政府、广大企事业单位、社会大众都能了解、掌握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懂得如何申请和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去维护自身的权益。首先,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知识产权基本知识,及时宣传公安机关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打击处理情况,并选择一些典型案例予以报道,以及充分利用每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公共场所接受群众咨询、举报,解答有关问题,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社会知情面、群众参与度。其次,要深入企事业单位,宣传法律法规,以案说法,加强教育,主动协助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健全管理体制,完善防范机制,防止商业秘密被泄露,提高企事业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第三,作为承担刑事执法职能的司法机关要从长远和维护法制、国家声誉、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改革开放的战略高度,正确认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工作的现实意义,认真履行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工作职责,不断拓宽工作思路,大力强化措施手段,加大刑事处罚力度,严查重处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并长抓不懈,切实提高保护知识产权水平,为国家的知识产权竞争战略发挥保障作用。

                      (二)因地制宜,多策并举,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
                     
                  目前,我国采用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一方面,企业或权利人可以依据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民事法律,对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另一方面,由政府采取强制手段,对知识产权进行刑事保护,对情节严重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此外,各地还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连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作用,帮助企业协商解决专利等纠纷,通过行业协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的知识产权行为,从而促进政府监管、企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三)加强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法律体系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建设起步较晚,经验不足,出现了刑事立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滞后和不完善问题,削弱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因此,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尽快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相适应的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体系已刻不容缓。一要针对刑事立法上笼统简单的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便于能够准确、统一认定该类犯罪的主客观要件,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认识不一的现状,真正体现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二要加强司法解释工作,特别是按照世贸组织协议的要求,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大力加强刑事法律实体法和程序法适用方面的解释工作。诸如犯罪客观要件的具体量刑情节、知识产权法律词语的内涵和外延范围、如何保证知识产权权益人受到侵害时的刑事诉权以及立案的标准等方面的司法解释工作,使之明确具体,易于实践操作,以弥补立法过于原则的不足;三要将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法律法规予以废除,修改与世贸规则相抵触的法律法规,以及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实际需要,抓紧制定一些保护我们知识产权权利的法律法规,以切实保护好我们自己的权益,促进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

                      (四)整合执法资源,建立完善打防知识产权犯罪的协作机制
                     
                  在执法实践中,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沟通便捷、控制有力的打击、预防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工作机制。一要健全联络员制度。各知识产权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联络员制度,通过设立联络员这一形式,在日常中加强沟通联系,互通情报信息,协调统一动作,形成工作合力。二要健全情况通报制度。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情况通报制度,通过本部门新闻发言人、编辑信息简报、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及时通报本系统、本部门查处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情况,包括行政处罚、刑事打击处理情况,特别是查处的有关知识产权大案、要案情况。三要健全案件移送协作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移送协作制度,畅通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渠道,规范案件移送的证据规格,进一步促进执法协作。四要健全区域协作制度。公安机关之间要加强区域协作,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呈现出的跨地域犯罪趋势,建立区域间甚至全国性的执法协作和案件查处机制,加强地区之间横向联系和信息沟通,及时掌握犯罪分子的动向,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协作网络,切实提高打击和防范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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