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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12-26 22:33:04 | 来源:网友投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和州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要求,不断深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重大安全事故,结合我州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为主线,以治理施工企业、施工现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三违”行为为重点,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加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州建筑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         工作目标

1. 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伤亡事故。杜绝三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死亡率在2006年的基础上下降30%;重伤事故频率控制在0.35‰以下。

2. 认真贯彻国家行业标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合格率达到90%以上;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抽检合格率力争达到100%;一级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优良率达到80%,二级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优良率达到70%,三级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优良率达到60%;杜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不合格工程。推动我州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化工作。

三、         专项整治范围、内容和依据

专项整治范围:全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工程。

  专项整治内容:控制和预防施工中的高处坠落和各类坍塌事故。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重点是:临边、洞口坠落,施工吊篮、升降机坠落等;预防坍塌事故的重点是:基坑、边坡土方坍塌,脚手架坍塌,高支撑模板坍塌等;以及其他易发生群死群伤重大事故的作业环节和部位。

  专项整治依据:《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吉林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内业管理标准(暂行)》、《吉林省建筑施工工人操作规程(暂行)》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四、         整治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专项整治工作部署阶段(2007年5月中旬)。县(市)及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施工企业要组织建筑业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同时,各县(市)及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地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并且按照《2007年全州建筑业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延州建字[2007]9号)要求,确保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展开。请各县(市)及开发区建设局务于5月31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州建设局安全处。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5月下旬至8月中旬)。各县(市)及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各县(市)及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规定,认真查找建筑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做到五个必须达标:即施工现场各类人员配备必须达标;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必须达标;密目式安全立网防护必须达标;施工现场安全内业资料管理必须达标;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达标。在六月份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中,组织施工现场员工开展“为保安全查隐患”活动,号召每位员工查找一条安全隐患或提出一条安全建议,提高每位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结合我州“安全生产月”活动,举行**州建设系统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综合演练。组织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结合我省“局长示范工地”活动,重点开展预防易发生起重机械吊装及安拆、高处坠落和坍塌的安全事故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建筑施工安全。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请各县(市)及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并将专项整治情况于2007年8月20日前书面报州建设局安全处。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年8月下旬至9月中旬)。在各地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州建设局将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县(市)和开发区、建筑施工企业进行专项整治检查。迎接省厅对我州的检查。请新闻媒体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将予以曝光和通报,对发生高处坠落、坍塌等重大事故的,将严肃查处。

 第四阶段:10月末,在省厅检查结束后,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形成总结报告,于12月上旬上报省厅安全处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州。

五、         具体措施

  (一)、成立全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州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       州建设局副局长

   成  员:       州建设局安全处处长

                  州建设局建管办主任

                  州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办主任

                  州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建设局安全处

    主  任:

    成  员:  

    联系电话:

 传    真:

  各县(市)及开发区建设局也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织。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务求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扎实开展。

(一) 完善和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各县(市)及开发区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要落实到项目部,落实到具体人,逐级抓好落实。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不重视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坚决追究企业法人及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决不姑息。

(二) 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制度。根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对全州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业绩和安全生产能力进行安全生产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与企业招投标、“评优”、资质年审相结合。实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依据《国家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州建设局将根据《吉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全州建筑施工企业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活动。

(三) 搞好全州建筑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持证上岗。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等法律法规,重点对各县(市)及开发区建设局安全管理层和对施工企业、监理公司法人等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施工企业要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强化对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并与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对所有本地和外埠建筑施工企业有关技术工种进行岗前培训与鉴定,实行持证上岗,大力发展劳务企业。

(四)继续搞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标竞赛活动。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州施工现场管理标准暂行规定》和《**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评估暂行办法》,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评估,实行建设、施工、监理三方主体共同负责评估把关,最后报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加大对施工现场场容场貌监督检查力度,在全州积极推广彩色钢板围挡和环保型办公室、宿舍用房,主体建筑物必须实行密目网全封闭。实行建筑工程申请《施工许可证》前,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并领取《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施工备案书》制度,从源头上遏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项目部野蛮施工,并全面实行意外伤害保险。对不执行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无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网、密目网),违章蛮干,施工现场脏、乱、差,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进行严肃处罚。

(五) 建立建筑施工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体系建设,各县(市)及开发区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建筑施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增强本地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施工企业要制定本企业和项目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 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和管理。依据省建设厅《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州建设局《转发<关于开展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各县(市)及开发区建设局建筑安全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采取有力措施,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全面清理,抓好建筑机械设备的普查登记。企业要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凡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无维修价值,超过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必须予以报废。同时强化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拆除、使用和检测的监督管理,全州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未经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使用登记,一律不得使用。凡不具备省建设厅颁发安拆资质的,不允许安拆,不经过省建设厅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的,禁止投入使用。

(七)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负责人,要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力度,绝不姑息迁就。处理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州建设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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