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由于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生产和使用大量可燃、易爆的物品,为了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全公司火种的安全管理要求:
1. 进入公司生产区域,严禁吸烟,违者将酌情进行教育,甚至罚款处理,揭发有功的人员奖给予奖励;
2. 若在公司生产区域内进行焊接、切割、喷灯、熬炼、风镐、开凿等作业,必须按《三级动火安全规程》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 易燃危险区域的照明、电线和电动设备,应符合防爆规定的要求,经常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清洁、干燥和绝缘良好;
第四条 易燃危险区域因工作需要架设临时电气线路,要报安全部门批准后,按安全规定进行架设,并应限期拆除;
第五条 区域内高大建筑物或设备装置,主配电设备易燃液体的槽灌区等,都应装设避雷保护装置。避雷装置每年雷雨季节前,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外部检查和测定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第六条 输送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和贮槽等较大金属物件,都应装设良好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第七条 禁止在装卸易燃液体的过程中取样、检验和将金属物品投入槽内;检测获取杨影在装卸完毕后经过适当静止才能进行;
第八条 禁止使用绝缘管件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作业;
第九条 禁火区域内,严禁储存易燃物品:如机械润滑油,应储藏在规定的地点,所使用的油抹布或油回丝应集中方在带盖的铁桶内,并经常进行清理;
第十条 严禁在高温设备或管道旁烘烤衣物和其他可燃物。灯泡、开关箱等下面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免火星落下或受热酿成火灾;
第十一条 因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工棚,搭建的地点、面积、结构和使用时间报告生产部,仅批准后,才能搭建,使用期满后立即拆除;
第十二条 各作业区、班组内放置的消防灭火设备,应由专人负责,三班倒岗位,应将消防器材作为交接班内容,无故损坏和乱用消防器材,应视情节轻重,酌情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固定灭火装置,应由保卫消防管理员配合使用部门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定期进行动车操作;
第十四条 各部室对所辖范围内的消防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消防栓周围3米严禁堆物,消防栓周围的道路必须始终保持畅通;
第十五条 凡基建、大修、技术措施等项目中涉及公司防火防爆问题,必须由综合管理部、生产部和有关部门共同参加讨论审批,具体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地区消防大队审核批准后,才能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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