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措施
___镇党委副书记
村民自治是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农村的进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农村群众的民主权利进一步扩大,干群关系更加密切,基本实现了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但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认真分析研究并加以解决,村民自治有待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一、村民自治在运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使广大村民享有广泛的权利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特别是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但目前村民自治在运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有:
1、观念意识上的阻碍。中国有极为漫长的君主专制集权的历史,而无民主法制的传统与经验,农民习惯于被动接受“自上而下”的管理,习惯于对清官式政治的渴求,并把自己的命运寄托于清官统治上。在村民自治的实践过程中,民主观念的缺失使自治的主体——村民往往对自治感到冷漠,无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如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提名”,也就是说,有选举权的村民都可以联名提名候选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人口数千人的村,收到的村民自发候选人推荐票却寥寥无几,要么由乡镇提名推荐,要么在党支部做了动员工作后才能收到推荐票,村民往往显得很被动。部分村民对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严肃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参与基层民主自治的积极性不高。在村委换届选举中,一些村民漠视村委会民主选举的重要意义,不能正确处理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往往是一包烟、一瓶油就可以改变他们的初衷,对选谁当自己的村主任关心不够,持无所谓的态度,致使很多坚持原则、责任心强、有能力、素质高的干部落选。一些村民受家族、宗派意识的影响,推选出的村干部素质较低,缺乏干事创业和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不能胜任村委会工作要求。有的村子之所以连续多次选举失败,成为换届选举的重点村和难点村,就是由于部分村民的民主意识、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大局意识,受家族、宗派势力所左右造成的。还有一些村民要求政府先帮助他们解决财务问题和土地征用后遗留的历史问题,甚至提出发给误工补贴,才愿意参加村委会换届选举。凡此种种,都直接影响到了换届选举的质量和效果。
2、村级负债过重困扰村民自治。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大多数农户家庭收入有了一定程序的增长,但贫困地区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缓慢,有的村无集体经济收入,渐渐成为“空壳村”,平时花钱只有向群众伸手;加之前几年有些村在人才、资金、技术、信息、管理等方面严重缺乏的情况下,盲目上项目、办企业,大大超越了村里的承受能力,有的到处借款,搞种种达标升级,建教学楼,修路建桥;又加之借款高利息、村干部大吃大喝违规开支及垫付少数农户拖欠的农业税费等原因,造成村级债台高筑,这一恶性“肿瘤”,令许多从事农村工作的同志谈虎色变,为之担忧!近年来,地方党委、政府尽管采用了一些积极消化村级债务的具体措施,但至今村级债务沉重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随着村级债务矛盾日显凸出,不少村干部多年拿不到工资,终年债务缠身,整天躲债;有的村干部顶风冒险,哪里钱都敢借,什么钱都敢用;有不少村干部欲甩担子;因债务诱发恶性事件发生在农村已屡见不鲜;不少村干部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无思路、无决心;有的村仅有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在支撑着村级的工作;相当的村存在“有人主事、无钱办事”的问题,村民自治失去了应有的经济保障,村级负债严重困扰着村民自治。
3、村委会工作难度大,部分村委会干部无所作为。导致村委会干部完不成任期目标,难以有所作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村委会干部为了赢得村民的支持,竞选时作出了不切实际的承诺,比如答应村民免交水电费、农业税等,但这些村干部自身财力不足,能力有限,根本无法兑现承诺,因而得不到村民的信任和支持,工作也无法正常开展。二是有的村干部认为工作越认真,越积极,越坚持原则,就越容易得罪人,因而工作消极,畏难情绪严重,得过且过,缺乏干事创业劲头。三是一些人竞选村委会干部动机不纯,存在私心杂念,担任村干部的目的就是为了捞一把、报复人,这样的村委会干部不能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也不能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四是一些村委干部不服从村支部的领导,村两委工作形不成合力,形不成拳头,相互拆台、猜疑,各拉一派,在群众中失去威信。五是村委干部任期短,人事变动太频繁,工作缺乏连续性,村委干部也无法充分施展才华。一些村干部反映,换届选举的当年,一方面要组织选举,另一方面要完成新老交接,无法正常工作;换届后的第二年,村干部要认真准备下届的选举,这时候一方面无心工作,另一方面害怕工作太认真,影响自己的竞选,因此,村委的正常工作实际只有一年。这固然与村委会干部的素质有关,但也证明延长任期更有利于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六是一些村委经济紧张,工作没有激励机制,干好干坏一个样,这也是影响村委干部积极性的重要因素,应当引起重视。
4、相关法律法规不配套、不完善。当前,村民自治有关法律规定太原则、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比如对贿选、破坏选举等违法行为没有明确界定,对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方法竞选,没有明确规定。在违法行为的处理上,无后续手段。比如对贿选、破坏选举等违法行为没有具体的处罚措施,没有规定法律的追诉时限;对于怎样保障村民的权利,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个别村民不执行怎么办,执法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执法主体的层级规范管理等等问题,村委会组织法均未涉及,还存在许多急需完善的地方。
5、一些民选的干部决策不民主、办事不公开。在处理村里的重大事项上,很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只有村委几个人决定,甚至村委会主任一人说了算,经常造成决策失误,影响了村里的经济发展和安定团结。村民自治规定的“四个民主”,只实现了民主选举一个民主,其余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还存在不到位、走过场、流于形式现象,这是导致一些村民上访的根本原因。这样的例子也很多,比如在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集体资产的拍卖等问题上,按理应当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但一些村委就是不组织村民,不召开会议,搞暗箱操作,对不召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负什么样的责任,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这是导致村民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根本原因,其他如村民提议罢免村主任、咨询村财务等要求,一般也很难实现。
二、完善村民自治的对策与措施
村民自治作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内容,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符合广大村民的根本利益。村民自治,不是实行不实行的问题,也不是实行多久的问题,而是如何继续深入贯彻、完善提高的问题。针对当前村民自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建议采取如下对策与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对村民自治的指导和扶植。要加快村民自治的进程,解决村民自治的难点,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对村民自治的重要意义有充分认识,它对于农村普及民主意识,推进我国民主化有重要的作用,要摒弃“权大于法”的思想,提高依法治村的自觉性。乡村干部要正确理解村民自治的含义,切实转变自已的思想和观念,转换工作的方式、方法,要勇于将权利还给农民,让农民参于民主治村,焕发农民当家作主的热情,变村务少数村干部督办为农民大多数人帮助办的局面。市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村民自治的指导和扶植,特别是人大、组织及民政部门更要根据《组织法》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履行好自已的职责,一是将村民自治的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用好用足现行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自治体制,并监督有关部门不折不扣地实施落实《组织法》。二是搞好调查研究和动态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尤其是基层解决不了、解决不好的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三是抓典型带动一般。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对阻挠、破坏自治的人和事要敢抓敢管,批评教育直至依法惩处。四是发现、培养民主自治活动中的人才和干部,不拘一格,依法加以提拔重用。同时,切实加强对村民自治工作的领导,正确处理好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必须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本法在所属辖区得到全面贯彻实施。
2、宣传工作要到位。要继续深入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使村民自治的政策、法律、法规深入人心,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农村干部群众对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明白自己在村民自治中的主人翁地位,树立当家做主的责任感,逐步肃清头脑中人治思想的残余影响。要让村民清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内容、要求和重要意义,使村民成为监督村民自治工作是否依法进行的直接当事人。
3、把好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关,不断推进依法治村。充分发挥村支部在农村的领导核心作用,村党支部书记应当成为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担负起组织选举的重任。县、乡、村三级选举机构要严格把关,制定好村委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条件和资格审查办法,对不符合规定的候选人依法予以取消。地方党组织要带头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在选举过程中要自始自终遵循“直接选举、差额选举、普遍参与、无记名投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工作中要健全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等自治组织,确保法律政策赋予农民的民主权利一点都不截留,法律政策规定的民主程序一步都不能疏漏。 一定要让村民选出的村官能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成为带头执行各项政策、法律、法规的表率,成为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先锋,使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成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动力。
4、加大教育和培养力度,全面提高村民综合素质。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普及和发展农村牧区文化、教育、科技事业,大力宣传村委会组织法,加大村干部的培训力度,引导农牧民破除自然经济和落后、保守的小农意识,逐步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自主、平等、民主、法制、科学、效益、创新等现代意识,使之逐步适应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管理模式,变“要我自治”为“我要自治”,成长为合格的村民自治主体。
5、加快经济发展,为村民自治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村民自治作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属于农村上层建筑的范畴,而农村经济建设,则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不可能超越一定的经济基础而独立存在,这是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加快经济建设步伐,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要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这个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全面提高地区经济基础,逐步改变贫穷落后的经济面貌,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不断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积极推进农村市场化进程,为村民自治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条件。
6、正确认识村民自治,切实转变工作方法。乡镇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五大以来中央关于农村工作的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学会用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和看待开展村民自治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看到任何形式的民主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同时更要看到村民自治这项崭新的事业所焕发出的强大的生命力和无限广阔、美好的民主前景,看到它对推动我国民主化进程所产生的伟大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切实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彻底摒弃传统的“当官管民”的思想,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文化素养和法律知识,树立服务意识、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切实发挥好法律赋予的对村民自治的指导作用。
7、加强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村民自治是九亿农民广泛参与的一项基层民主活动,要使亿万农民共同进行协调有效的社会参与,必须有完善、规范、稳定的法律体系。具体措施:一是根据村民自治的发展情况,以村委会组织法为依据,围绕四个民主,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和各项制度的修订完善工作,建立规范、完整的行政指导规章、办法。尽快制定地方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有关民主议事、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详细规则,规范四个民主的具体运作程序。地方性法规和规则的制定方面:一是要有突破性,还要符合当地实际。二是尝试建立村干部“离任”审计和村委会“委托审计”制度,完善村级财务制度和专业审计制度。三是建议对目前争议较大的“村民资格”的界定、罢免程序、违法现象纠错等问题可在不同地区进行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适时修改村委会组织法或在地方立法时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四是加强干部培训力度,强化各级干部特别是民政干部的理论和法律知识,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建立规范的行政指导办法。五是建议将村级民主权利纳入国家司法调节范围之内,确保村民自治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8、 依法规范宗族、家族行为,保障村民自治健康发展。对宗族、家族干预村民自治问题一要坚持正面教育、疏导,用科学的、先进的理论武装群众头脑,用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群众合法的民主政治权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引导广大村民逐步树立科学、民主、法制的意识。二是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发挥领导作用,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坚决遏制利用宗族、家族势力非法干预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不正常现象,三是在村民自治的具体组织实践工作中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从制度上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以确保村民自治健康发展。
村民自治是基层民主的重要内容,只有我们正确分析村民自治在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采取正确的村民自治的对策与措施,把村民自治工作真正做好,才能进一步调动亿万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主动性,最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村民自治是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农村的进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农村群众的民主权利进一步扩大,干群关系更加密切,基本实现了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但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认真分析研究并加以解决,村民自治有待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一、村民自治在运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使广大村民享有广泛的权利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特别是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但目前村民自治在运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有:
1、观念意识上的阻碍。中国有极为漫长的君主专制集权的历史,而无民主法制的传统与经验,农民习惯于被动接受“自上而下”的管理,习惯于对清官式政治的渴求,并把自己的命运寄托于清官统治上。在村民自治的实践过程中,民主观念的缺失使自治的主体——村民往往对自治感到冷漠,无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如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提名”,也就是说,有选举权的村民都可以联名提名候选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人口数千人的村,收到的村民自发候选人推荐票却寥寥无几,要么由乡镇提名推荐,要么在党支部做了动员工作后才能收到推荐票,村民往往显得很被动。部分村民对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严肃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参与基层民主自治的积极性不高。在村委换届选举中,一些村民漠视村委会民主选举的重要意义,不能正确处理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往往是一包烟、一瓶油就可以改变他们的初衷,对选谁当自己的村主任关心不够,持无所谓的态度,致使很多坚持原则、责任心强、有能力、素质高的干部落选。一些村民受家族、宗派意识的影响,推选出的村干部素质较低,缺乏干事创业和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不能胜任村委会工作要求。有的村子之所以连续多次选举失败,成为换届选举的重点村和难点村,就是由于部分村民的民主意识、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大局意识,受家族、宗派势力所左右造成的。还有一些村民要求政府先帮助他们解决财务问题和土地征用后遗留的历史问题,甚至提出发给误工补贴,才愿意参加村委会换届选举。凡此种种,都直接影响到了换届选举的质量和效果。
2、村级负债过重困扰村民自治。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大多数农户家庭收入有了一定程序的增长,但贫困地区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缓慢,有的村无集体经济收入,渐渐成为“空壳村”,平时花钱只有向群众伸手;加之前几年有些村在人才、资金、技术、信息、管理等方面严重缺乏的情况下,盲目上项目、办企业,大大超越了村里的承受能力,有的到处借款,搞种种达标升级,建教学楼,修路建桥;又加之借款高利息、村干部大吃大喝违规开支及垫付少数农户拖欠的农业税费等原因,造成村级债台高筑,这一恶性“肿瘤”,令许多从事农村工作的同志谈虎色变,为之担忧!近年来,地方党委、政府尽管采用了一些积极消化村级债务的具体措施,但至今村级债务沉重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随着村级债务矛盾日显凸出,不少村干部多年拿不到工资,终年债务缠身,整天躲债;有的村干部顶风冒险,哪里钱都敢借,什么钱都敢用;有不少村干部欲甩担子;因债务诱发恶性事件发生在农村已屡见不鲜;不少村干部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无思路、无决心;有的村仅有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在支撑着村级的工作;相当的村存在“有人主事、无钱办事”的问题,村民自治失去了应有的经济保障,村级负债严重困扰着村民自治。
3、村委会工作难度大,部分村委会干部无所作为。导致村委会干部完不成任期目标,难以有所作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村委会干部为了赢得村民的支持,竞选时作出了不切实际的承诺,比如答应村民免交水电费、农业税等,但这些村干部自身财力不足,能力有限,根本无法兑现承诺,因而得不到村民的信任和支持,工作也无法正常开展。二是有的村干部认为工作越认真,越积极,越坚持原则,就越容易得罪人,因而工作消极,畏难情绪严重,得过且过,缺乏干事创业劲头。三是一些人竞选村委会干部动机不纯,存在私心杂念,担任村干部的目的就是为了捞一把、报复人,这样的村委会干部不能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也不能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四是一些村委干部不服从村支部的领导,村两委工作形不成合力,形不成拳头,相互拆台、猜疑,各拉一派,在群众中失去威信。五是村委干部任期短,人事变动太频繁,工作缺乏连续性,村委干部也无法充分施展才华。一些村干部反映,换届选举的当年,一方面要组织选举,另一方面要完成新老交接,无法正常工作;换届后的第二年,村干部要认真准备下届的选举,这时候一方面无心工作,另一方面害怕工作太认真,影响自己的竞选,因此,村委的正常工作实际只有一年。这固然与村委会干部的素质有关,但也证明延长任期更有利于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六是一些村委经济紧张,工作没有激励机制,干好干坏一个样,这也是影响村委干部积极性的重要因素,应当引起重视。
4、相关法律法规不配套、不完善。当前,村民自治有关法律规定太原则、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比如对贿选、破坏选举等违法行为没有明确界定,对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方法竞选,没有明确规定。在违法行为的处理上,无后续手段。比如对贿选、破坏选举等违法行为没有具体的处罚措施,没有规定法律的追诉时限;对于怎样保障村民的权利,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个别村民不执行怎么办,执法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执法主体的层级规范管理等等问题,村委会组织法均未涉及,还存在许多急需完善的地方。
5、一些民选的干部决策不民主、办事不公开。在处理村里的重大事项上,很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只有村委几个人决定,甚至村委会主任一人说了算,经常造成决策失误,影响了村里的经济发展和安定团结。村民自治规定的“四个民主”,只实现了民主选举一个民主,其余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还存在不到位、走过场、流于形式现象,这是导致一些村民上访的根本原因。这样的例子也很多,比如在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集体资产的拍卖等问题上,按理应当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但一些村委就是不组织村民,不召开会议,搞暗箱操作,对不召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负什么样的责任,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这是导致村民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根本原因,其他如村民提议罢免村主任、咨询村财务等要求,一般也很难实现。
二、完善村民自治的对策与措施
村民自治作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内容,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符合广大村民的根本利益。村民自治,不是实行不实行的问题,也不是实行多久的问题,而是如何继续深入贯彻、完善提高的问题。针对当前村民自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建议采取如下对策与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对村民自治的指导和扶植。要加快村民自治的进程,解决村民自治的难点,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对村民自治的重要意义有充分认识,它对于农村普及民主意识,推进我国民主化有重要的作用,要摒弃“权大于法”的思想,提高依法治村的自觉性。乡村干部要正确理解村民自治的含义,切实转变自已的思想和观念,转换工作的方式、方法,要勇于将权利还给农民,让农民参于民主治村,焕发农民当家作主的热情,变村务少数村干部督办为农民大多数人帮助办的局面。市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村民自治的指导和扶植,特别是人大、组织及民政部门更要根据《组织法》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履行好自已的职责,一是将村民自治的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用好用足现行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自治体制,并监督有关部门不折不扣地实施落实《组织法》。二是搞好调查研究和动态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尤其是基层解决不了、解决不好的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三是抓典型带动一般。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对阻挠、破坏自治的人和事要敢抓敢管,批评教育直至依法惩处。四是发现、培养民主自治活动中的人才和干部,不拘一格,依法加以提拔重用。同时,切实加强对村民自治工作的领导,正确处理好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必须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本法在所属辖区得到全面贯彻实施。
2、宣传工作要到位。要继续深入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使村民自治的政策、法律、法规深入人心,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农村干部群众对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明白自己在村民自治中的主人翁地位,树立当家做主的责任感,逐步肃清头脑中人治思想的残余影响。要让村民清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内容、要求和重要意义,使村民成为监督村民自治工作是否依法进行的直接当事人。
3、把好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关,不断推进依法治村。充分发挥村支部在农村的领导核心作用,村党支部书记应当成为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担负起组织选举的重任。县、乡、村三级选举机构要严格把关,制定好村委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条件和资格审查办法,对不符合规定的候选人依法予以取消。地方党组织要带头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在选举过程中要自始自终遵循“直接选举、差额选举、普遍参与、无记名投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工作中要健全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等自治组织,确保法律政策赋予农民的民主权利一点都不截留,法律政策规定的民主程序一步都不能疏漏。 一定要让村民选出的村官能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成为带头执行各项政策、法律、法规的表率,成为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先锋,使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成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动力。
4、加大教育和培养力度,全面提高村民综合素质。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普及和发展农村牧区文化、教育、科技事业,大力宣传村委会组织法,加大村干部的培训力度,引导农牧民破除自然经济和落后、保守的小农意识,逐步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自主、平等、民主、法制、科学、效益、创新等现代意识,使之逐步适应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管理模式,变“要我自治”为“我要自治”,成长为合格的村民自治主体。
5、加快经济发展,为村民自治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村民自治作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属于农村上层建筑的范畴,而农村经济建设,则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不可能超越一定的经济基础而独立存在,这是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加快经济建设步伐,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要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这个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全面提高地区经济基础,逐步改变贫穷落后的经济面貌,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不断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积极推进农村市场化进程,为村民自治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条件。
6、正确认识村民自治,切实转变工作方法。乡镇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五大以来中央关于农村工作的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学会用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和看待开展村民自治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看到任何形式的民主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同时更要看到村民自治这项崭新的事业所焕发出的强大的生命力和无限广阔、美好的民主前景,看到它对推动我国民主化进程所产生的伟大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切实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彻底摒弃传统的“当官管民”的思想,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文化素养和法律知识,树立服务意识、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切实发挥好法律赋予的对村民自治的指导作用。
7、加强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村民自治是九亿农民广泛参与的一项基层民主活动,要使亿万农民共同进行协调有效的社会参与,必须有完善、规范、稳定的法律体系。具体措施:一是根据村民自治的发展情况,以村委会组织法为依据,围绕四个民主,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和各项制度的修订完善工作,建立规范、完整的行政指导规章、办法。尽快制定地方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有关民主议事、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详细规则,规范四个民主的具体运作程序。地方性法规和规则的制定方面:一是要有突破性,还要符合当地实际。二是尝试建立村干部“离任”审计和村委会“委托审计”制度,完善村级财务制度和专业审计制度。三是建议对目前争议较大的“村民资格”的界定、罢免程序、违法现象纠错等问题可在不同地区进行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适时修改村委会组织法或在地方立法时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四是加强干部培训力度,强化各级干部特别是民政干部的理论和法律知识,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建立规范的行政指导办法。五是建议将村级民主权利纳入国家司法调节范围之内,确保村民自治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8、 依法规范宗族、家族行为,保障村民自治健康发展。对宗族、家族干预村民自治问题一要坚持正面教育、疏导,用科学的、先进的理论武装群众头脑,用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群众合法的民主政治权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引导广大村民逐步树立科学、民主、法制的意识。二是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发挥领导作用,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坚决遏制利用宗族、家族势力非法干预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不正常现象,三是在村民自治的具体组织实践工作中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从制度上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以确保村民自治健康发展。
村民自治是基层民主的重要内容,只有我们正确分析村民自治在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采取正确的村民自治的对策与措施,把村民自治工作真正做好,才能进一步调动亿万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主动性,最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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