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金融需求状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农村金融需求状况的调查报告
为了了解我市农村金融需求状况,促进金融更好为新农村建设服务,近期,我们对博山区、淄川区的16农涉农企业、1864户农户进行了调查走访。在样本的选取上,兼顾传统农业、新型种养业、产业化水平较高和个体私营经济发达等不同及村落所处经济地理环境状况等因素,样本村在所属乡镇、区内具有一般水平,有一定代表性,调查结果较客观地反映了我市农户金融需求现状。
一、农村金融服务现状
(一)各层次调查对象对金融机构服务农村的满意程度不一,但大多数表示“基本满意”。从对16家县域企业调查情况看,对金融部门服务持“基本满意”态度的有14家,占87%,持“不满意”态度的有2家,有8家企业表示目前从银行融入资金“比以前容易”;接受调查的1864户农户有1020户认为农信社服务“好”,占到54.72%,有589户认为“一般”,83户认为“差”。共有1675户农户表示存取款“方便”,1550户农户表示办理结算“方便”。
(二)企业对贷款依存度高,信贷需求旺盛。从调查情况看,银行信贷供给仍是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16家县域企业中,以“银行贷款”作为主要融资渠道的有12家,占75%;有13户企业表示当前融资更倾向于“银行借入”。企业贷款额度逐年上升,2004年、2005年、2006年(截止5月底),16家企业分别从银行贷款2376万元、3108万元、2756万元,占其融资总额的57.66%、70.68%、60%,企业对信贷资金依存度较高。16家企业中有5家准备最近申请贷款,拟申请额度共820万元,信贷需求较为旺盛。
表一:样本企业2004年、2005年、2006年融资比重
(三)农户信贷需求额度增大,贷款用途多样化。1864户农
(三)农户信贷需求额度增大,贷款用途多样化。1864户农户2005年底贷款余额2740.62万元,2006年有贷款需求的有945户,占总户数的51%,拟申请贷款金额2612.6万元,期限以12个月以上居多。淄川、博山地区加工业、运输业较为发达,近年来,部分偏远山区大力开发旅游业,山区农民也逐渐摆脱种、养殖业,以经商、运输为主。调查显示,2005年750户贷款农户中,用于经商、运输、加工、种养植的户数分别为259户、206户、115、 92户, 2006年945户有贷款需求的农户中,用于经商、运输、加工、种养植的户数分别为275户、238户、129户、103户。
表二:2005年农户贷款投向占比 表三:2006年农户贷款拟投向占比
(四)企业信贷需求满足程度相对较高,农户贷款有效供给不足。2005年、2006年,16家县域企业信贷需求满足率分别为72.86%、71.27%,满足程度相对较高;而农户调查覆盖面相对较低,博山、淄川两区农户贷款平均覆盖面仅为24.56%,信贷有效供给不足。据了解,农户贷款覆盖面低,主要原因是对农户贷款管理成本高,风险大,农信社对农户贷款不得不持谨慎态度。
(五)降低贷款利率,是各层次调查对象对改进农村信贷服务共同的期望。截止2006年5月,16家企业贷款利率均上浮30%以上;与2004年相比,有8家企业在银行贷款的利率幅度上升,6家没有变化,降低的只有1家。对于最应当改进的企业贷款政策,6户企业认为应是“降低贷款利率”,6户企业认为应为“降低准入门槛”。而对农户来说,过高的利率更成为制约贷款的一个重要原因。被调查农户中,能承担的利率水平在6%以下占43%,承受能力在6%-9%之间的占31%,承受能力在9%-12%之间的占9.3%,而承受能力在12%以上的仅占0.59%。目前农信贷款上浮幅度最高可达130%,即年利率12.83%,大大超过了农户的承受限度。对2006年有申请贷款意向的农户不申请贷款的原因,回答“利息高不敢贷”的为394户,占52.3%,回答“不知道如何办”和“不好贷、手续麻烦”的278户,占29.4%。对于贷款政策的建议,建议“降低利率”的农户为1055户,占56.6%;建议简化手续的农户为782户,占41.9%。
表四:农户贷款政策建议 表五:涉农企业贷款政策建议
(六)民间借贷成为农村融资的又一重要渠道。由于银行信贷管制过严,民间借贷成为县域融资的重要渠道,借贷规模也逐年上升。2004年、2005年、2006年(截止5月底),16家县域企业共有4家发生民间借贷,其中有2户表示民间借贷是其主要融资渠道。4户企业三年间民间借贷合计金额分别为65万元、103万元、127.5万元,金额逐年上升,对银行贷款起到一定程度的替代作用;接受调查的1864户农户自2001年以来,共通过民间动工借贷形式融入资金1502万元,融出资金807.2万元。农户间民间借贷活跃,利率水平较高。平均融出资金利率为9.94%,融入资金利率为12%。
二、农村金融需求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贷款垄断利率,使最弱势的群体承担着最昂贵的资金价格。
作为农村信贷供给主体,农信社在农村金融市场占有绝对的垄断地位,在贷款定价上不是根据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区别贷款对象确定贷款利率,而是利用垄断优势,在贷款利率执行中往往实行“一浮到顶”,增加了农户的利息支出,使最弱势的农村群体承担了最高的融资成本。据调查,农户贷款利率一般为基准利率上浮80-100%,目前我市农村信用社贷款(一年期)利率平均水平为11.86%,以1万元1年期贷款计算,每年要支付利息1186元。贷款定价过高,增加了农户融资成本,超过了农户的承受力,抑制了农民的贷款需求。
(二)农村金融服务主体单一,不利于农村经济发展。
在我国金融组织集约化经营的背景下,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设立的经营网点已基本撤销完毕,服务功能大大弱化,农村信用社成为最主要的信贷支农力量。由于信贷服务主体单一、农信社资金实力有限,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以博山区为例,目前该区有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47家,农行和农信社共28家,占59.5%,而面向农村产业的金融机构只有农信社的12家,占比不到26%,在这些信用社中还有部分信用社只吸收存款,贷款力度很弱,面对农村经济向工业化发展的现实情况和农民对资金需求的多样化,单一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无法满足农民资金需求多样化。
(三)农村金融机构制度设计缺陷,阻碍信贷市场开拓。
一是严厉的责任追究制度,增加了放贷压力。自1999年开始,我市农信系统开始实行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自2000年开始,实行信贷人员终身责任。由于农业是高风险行业,与之相适应,小额农贷也呈现高风险性、不确定性等特征,在当前农业保险缺失、政策性支农弱化等现实条件下,对于一些非主观因素形成的不良贷款,客户经理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客户经理承担的考核压力很大,产生惜贷现象,制约了农村信贷资金的投放;二是小额农贷客户经理实行分级制管理制度,按级别确定不同金额的发放权限,客户经理的收入为所管理贷款利息收入的比例提成。对贷款中出现的风险,存量贷款不超过4%,新增贷款不超过1%,超出比例部分客户经理按权限范围承担100%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客户经理必然会严格贷款农户的审查,更加谨慎地发放贷款,这在客观上遏制了小额农贷的快速投放。
(四)农发行实际职能与应有功能不相吻合,不能有效弥补商业性金融逐渐退出农村金融市场造成的缺失。
农业政策性金融集财政与金融优势于一体,是市场化条件下扶持和保护农业的最佳选择。但农发行“收购银行”的职能,限制了其在新形势下支农作用的充分发挥,不能有效弥补商业性金融退出农村金融市场造成的缺失,从而进一步弱化了农村金融的支农能力。主要表现为支农的广度不够,主要支持传统的粮棉流通领域,支持范围受到严格限制;支农的深度不够,主要支持传统粮棉产业化和加工企业,仅限于农业的产后服,产前、产中尚未涉及;支农的力度不够,主要支持企业流动资金,技改和固定资产投资,尤其是农田基本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尚未启动;金融产品单一,只限于粮棉油收购、储备、调销贷款的发放与管理,在资金支持形式上只有贷款一种方式,缺少其他多样化的金融工具,难以形成有效业务支撑;营销观念不强,业务范围、客户对象都有严格的限制,缺乏竞争意识,不适应业务发展需要。从我市农发行情况来看,该行2005年共发放粮棉收购贷款87602万元,向粮棉龙头企业发放贷款3750万元,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对基层农村经济建设的资金投入,农发行的政策性金融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接受调查的涉农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均未从该行获得资金支持。
三、改善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状况的建议
(一)大力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建立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功能互补、协调运转的机制,打破和消除农村信用社的垄断格局,真正形成基于竞争效率的农村金融组织结构。一是可以考虑通过招标等方式,由外部投资者创建一个不在本地吸收存款、专门放款的微型金融机构。这就要求逐步放开农村金融市场,建立健全微型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业务运作和市场退出的运行机制,搞活农村金融市场,形成农户、企业、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和谐互动、良性循环的局面。二是动员民间、社区的资金互助规范,形成民间小额信贷组织,放手发展在农民自愿、自主的基础之上新型的农民合作金融组织,由农民自己组织起来创造金融供给,满足农户的小额信贷需求。
(二)整合金融资源,完善农村金融体系。
1、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优势,强化政策性支农功能。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优势就在于通过较少的政策性金融投入可以吸引更多的商业性资金,对农村资金流向进行引导、调控,从而改变农村金融市场失灵和低效的局面。这就决定了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必须要以政策性银行为先,农业政策性金融更应首当其冲。要根据新时期的职能定位,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考虑在现有业务的基础上,统一归口管理目前由商业银行和相关部门管理的其他农业政策性信贷业务、扶贫资金和国家其他支农资金,把粮棉油信贷支持领域从流通领域向生产和加工领域延伸,拓宽农发行业务范围,完善信贷服务功能,适时开办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贷款;发挥政策性银行支农功能和政策性优势,将农业政策性贷款业务与保险业务有机衔接起来,在适当的条件下,由农发行承办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让农业保险真正发挥“三农”发展保护伞作用。
2、发挥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引导信用社正确处理政策性任务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改进贷款管理方式、放宽贷款条件、丰富信贷品种、拓展业务新领域,用服务推进政策落实,提高利润水平,增强发展能力。当前,应重点制定适合“三农”经济发展要求的激励与约束相对称的信贷营销激励机制,规范引导信贷部门和人员的信贷行为,完善贷款定价机制,实行有差别的贷款利率,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最大可能地加大支农信贷投入,切实减轻农民的融资成本,为“三农”经济发展营造公平、合理的信贷支持平台。
3、发挥农业银行应有的作用。农业银行要加快信贷策略转型,适当放慢向“城市化”演变的步伐,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特点,围绕优势产业行业,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及规模较大、辐射面广、带动能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通过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贷投入,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三)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扶持力度,提高信贷支农水平。一是给予税收政策优惠,对农村金融机构牺牲的利润和承担的风险进行合理补偿,对向农村发放的信贷资金,减免或降低营业税、所得税税率,或实行所得税返还;二是建立农业贷款的保障机制,以政府出资为主,引导民间资金建立农业贷款担保基金;三是建立向农业倾斜的信贷激励机制,主要是国家对积极支持农业发展而使经济效益受到影响的农业金融机构给予必要的奖励,从利益上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农业信贷投入的有效供给。
(四)制定农户贷款贴息政策,切实减轻农户贷款负担。探索由财政直接对农户进行贷款贴息的可行性,针对农户贷款成本高的特点,加大对农户的扶持力度,由地方财政对用于发展生产的农户贷款项目进行贴息。具体办法可以考虑由金融机构按现行贷款利率对农户发展生产项目进行贷款,贷款发放后经金融机构、地方财政等单位和部门对贷款金额、用途等进行核实,确认符合贴息条件的,由财政部门对利率上浮部分实行全额贴息,将贴息资金直接核补给农户,切实解决农户贷款利率高与承受能力低的矛盾,最大限度减轻农户融资成本,满足农户贷款需求。
(五)合理引导民间资金,规范民间借贷发展。加强民间借贷行为的引导,尽可能抵消民间借贷的消极影响。积极宣传信贷政策,使广大群众熟悉借贷的相关政策法规及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主动规避风险;通过开办委托贷款、个人理财等中间业务,促进银行机构与民间借贷“联姻”,为民间资金开辟更为广阔的投资渠道,让民间资金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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