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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商业贿赂的探索与实践

发布时间:2022-01-03 23:49:28 | 来源:网友投稿

治理商业贿赂的探索与实践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形成期,商业贿赂便逐渐甚嚣尘上,愈演愈烈,其危害将使我国整个经济环境变的混乱而无序。因此,对商业贿赂的治理工作,就更加刻不容缓。

治理商业贿赂是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六次全会上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科研院所纪检监察工作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上探索和完善的重要课题,现结合我所实际,就商业贿赂的特征及治理问题进行探讨。

一、商业贿赂的主要特征

(一)商业贿赂的主体是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业经营或者盈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既可以是商品的购买者,又可以是商品的销售者,既可以是盈利性服务的提供者,又可以是盈利性服务的接受者;既可以是单位,又可以是个人。这种特定的贿赂主体是商业贿赂区别于其它贿赂的一个重要特征。

(二)产品生产或商品销售经营者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目的是销售或购买商品,提供或接受盈利性服务。

(三)商业贿赂客观上表现为经营者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如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对方单位或个人的现金或者实物;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其中给予回扣是商业贿赂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即在商品销售过程中,经营者暗中从账外向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钱财等形式。

(四)商业贿赂所侵犯的客体比较复杂,其主要客体是正常、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商业贿赂说到底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二、商业贿赂滋生和蔓延的根源

商业贿赂是随着商品交易的产生而蔓延开来的,在我国真正成为社会危害则是近几年的事情。追根溯源就在于交易双方的市场地位差异悬殊。具体表现为:

(一)商业活动就是为了谋求利润的最大化。为此,投资商、经营者就会运用各种合法、非法、甚至是违法的手段来获取经济利益,因此,商业贿赂也就应运而生,其所获利润远远大于其贿赂的输出。

(二)市场经济说到底就是竞争的经济,显著特征就是优胜劣汰。

(三)在社会体制转型时期,旧的法规行将废止,新的法规尚在建立中,对市场的制约显得无能为力。因此,商业贿赂等不规范的商业行为必然逐渐产生,继而蔓延。其危害不仅涉及经济领域,还会涉及到政治领域、思想道德领域,可能会遗害无穷。

三、商业贿赂的危害

(一)商业贿赂不仅破坏了正常、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而且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规则。既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又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既妨害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又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进而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

(二)商业贿赂驱使着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以给予“回扣”为表现形式的商业贿赂的存在,使国家应收的利税,通过不正常的渠道变为“成本”或“费用”而流失。

(三)商业贿赂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商业贿赂主要以给予“回扣”为表现形式,直接提高了交易成本,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与此同时,商业贿赂为不法生产经营者大肆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大开了方便之门,使广大消费者身受其害。

(四)商业贿赂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商业贿赂的出现,使交易的优势向行贿者一方倾斜,其必然阻碍市场机制的正常发挥,从而影响了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技术、生产的进步。

(五)商业贿赂成为滋生腐败和经济犯罪的温床。一些企业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采购人员、供销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损公肥私、中饱私囊;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在生产审批、出口配额许可、产权交易、建筑工程招标、物资采购等经济活动中与一些不法经营者内外勾结,行贿受贿,直接危害国家机关依法行政,不但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腐蚀了一批党员干部,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

由此可见,中央采取果断措施,下大力气对商业贿赂进行治理,是非常及时的。治理商业贿赂事关我们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对于规范市场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四、商业贿赂在研究所的主要特点

我所近年来科研生产任务逐年增加,要保证完成持续增长的科研生产任务,必须有一个良好的科研生产秩序作保证。

第一,研究所的中心工作是科研生产,易发生商业贿赂的领域与社会范围的重点领域有所侧重。我们分析发现,研究所的商业贿赂主要发生在与其中心工作相关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外协加工、委托理财和产权交易等环节,涉及的人员主要是与之相适应的直接工作人员。

第二,在掌握采购权、审批权、付款权等部门和人员中,利用自己的职权,要挟、刁难、吃拿卡要供货方、其理由可以任意杜撰。同时,商家出于自身的经济利益考虑,抛砖引玉,谋求以小的支出换取大的收入,采取私下暗送的形式贿赂甲方人员。

第三,市场经济繁荣了社会经济生活,促进了社会发展,但同时也滋生了一些“毒瘤”,商业贿赂就是其衍生物,而且形式还在不断翻新,由最初的送钱送物延伸到吃、住、行生活的各个层面。

第四、在承揽科研生产合同、基建工程发包、产品推销、物资设备采购、外协加工、争取资金等环节表现甚为激烈。

五、我所治理商业贿赂的对策与实践

近年来,根据反腐倡廉工作实践和探索,我们认为研究所治理商业贿赂应抓源头,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建立起符合研究所特点的监督制约的长效机制:

(一)教育为本。对于商业贿赂,有的认为是搞活经济的 “礼尚往来” 的交际手段;有的认为此种行为已成为“潜规则”,谁不遵守谁吃亏;有的有侥幸心理,认为在一对一交易活动中,不会被发现。诸多表现,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商业贿赂危害性认识不足。我们采取的措施是:首先对主管业务部门和领导人员加强廉洁从业教育,尤其是加强对领导干部、重点岗位人员的廉洁自律、廉洁从业、守法经营的教育,每年除进行专题廉政教育、警示教育外,还结合和预防职务犯罪活动、普法教育活动、党风廉政建设理论研讨活动等定期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对于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到早教育、早提醒、早预防,使其树立遵纪守法意识。其次,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与各级领导干部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领导干部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在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住宅建设中,对基建工程管理人员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签订了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廉政保证书;进一步规范了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从业行为。三是将廉洁经商、文明经商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约束供应商的行为。我们不仅对招标工作人员、基建管理人员加强管理和监督,而且对投标单位也提出了廉政要求。对发现有私下接触发标工作人员、送礼、许诺好处等,影响公平交易、公正从业行为的投标单位,取消其投标资格。通过抓教育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我所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思想素质和觉悟明显增强,主动抵制各种违反规定的行为,所内各项经济活动健康有续的进行。

(二)建章立制。制度不健全是产生商业贿赂的根源之一。因此,必须强化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抓好建章立制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几年来,先后建立了所务公开、财务监管、物资采购等基本制度。推行了比价采购审查制度、基建招投标及工程预决算审计制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行,不仅将所内重大决策和执行情况、财务状况、职工切身利益和党风廉政建设主要事项通过各种形式公开,增加了广大职工的监督权、知情权,增强了相关工作的透明度,而且强化了对重要岗位的监管,提升了从业人员的素质,规范了物资采购、基建工程的工作程序,遏止了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三)监督制约。我所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组织监督的作用,尤其是发挥纪检监察与审计在经济管理活动中的作用。

首先,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把好用人关。近几年来,我们坚持实行了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和述职述廉制度,中层领导干部每年必须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和所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工作的同时对照廉政准则、企业人员廉洁从业规定报告本人廉洁自律情况,接受群众评议,所级领导干部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评议的结果还要上报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其次,根据我所科研生产的实际情况,加强了对物资设备比价采购、科研生产对外协作、基建工程等项工作重点环节的效能监察和审计,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在经济管理活动中的监督作用。做法是: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业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坚持参与不干预、监督不越权的原则,重点做好对事前招投标工作的监督,事中的监督检查,事后的决算审计工作。我所由于对经济活动实施了全过程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督促改正,杜绝了违规和暗箱操作,保证了公开、公正、公平,同时节约和减少了开支。

(四)治理商业贿赂,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障,同时还必须辅之必要的惩处,方能收到治理效果。我们的主要做法是在处理商业贿赂问题时,严格掌握政策,正确区分个人交往中的馈赠与商业贿赂的界限,注意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同时要做好保护和奖励举报人工作,以调动和鼓励群众与商业贿赂行为做斗争的积极性。

总之,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既要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又要从经济建设的大局和有利于科研生产的发展出发常抓不懈;既要与国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结合,又要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还要与政治经济文化和和谐社会建设相适应,只有这样,才能够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治理商业贿赂,才能逐步建立健全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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