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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及预防和制止措施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2-01-05 15:27:14 | 来源:网友投稿

建立健康文明的家庭关系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落实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凭借多年在省政府法制办的工作实践,借助年初到基层工作的契机,对家庭暴力方面的情况倾注精力,通过访妇联、走农户、深入律师事务所,采取听、问、谈等多种方式,利用半年多的时间对所工作的县存在的家庭暴力现象进行全面调查,在对若干个案进行分析综合的基础上形成此报告。现将有关情况及对制止家庭暴力的一些思考、建议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家庭暴力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社会问题,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每年解体的约40万个家庭中有1/4缘于家庭暴力,而在家庭暴力中受害者90%以上是妇女。据该县妇联统计,在她们接待的上访案件中家庭暴力案占20%,个别乡镇比例高达35%,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受理的离婚案件中45%是由于家庭暴力导致的。因此,家庭暴力不只是一般的家庭悲剧,而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应引起全社会的重视。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1、家庭暴力均与个人隐私紧密相连。“家丑不可外扬”是人类几千年形成的传统观念,家庭暴力发生后,家庭成员主要是妇女为维护自己及其家庭的名誉而极力掩盖,宁愿自己忍受,不愿向外吐露,多数妇女因为孩子小,考虑到孩子而不想放弃家庭,更不愿提出离婚,外界一般也不愿意干涉,无形中给家庭暴力蒙上一层遮羞布,具有很大的隐蔽性,造成家庭暴力案件暴露难、破案难、追究难,即使暴露出来,司法机关往往也由于加害人和受害人是同一家庭成员而不予重视,不予制裁。

2、家庭暴力的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有着特殊的关系。二者之间有婚姻、亲缘关系,相互间或有感情,或曾有感情。因此,暴力行为发生、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是爱与恨、亲与仇交织在一起,增加了辨别是非曲直、分清责任大小的难度。

3、家庭暴力的加害人与受害人的家庭地位不平等。施暴者往往是家庭中在经济上、生理上或精神上处于优势的人,是家庭的“顶梁柱”。而受害者因处于弱势,遭到侵害时不敢声张、不敢反抗,逆来顺受,助长了加害者的气焰,使其越来越肆无忌惮,忍辱负重的受害人有的为报仇泄恨而走向犯罪,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三、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

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它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干扰了人们正常的生活,影响了整个社会的稳定。

一是家庭暴力使受害者身心受到了严重摧残。家庭暴力的形式主要是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长期遭受暴力的妇女多数在精神上处于惶恐和惊吓中,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自信和自尊,性格敏感、脆弱、孤僻、自我封闭,严重者身体上遭受重大伤害。受暴力的妇女来妇联上访见到“娘家人”便痛哭流涕,展示自己的伤势。有一位妇女,夫妻双方因琐事争吵,便受到丈夫的毒打,身上有二十多处伤痕,事过多天,伤痕仍历历在目。因此,家庭暴力伤害的不仅仅是直接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也伤害了关心爱护受害人的家人的身心健康。

二是孩子成为间接的牺牲品。暴力家庭中往往都有几岁到十几岁的孩子,在这种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孩子往往心理不健全,具体表现为男孩进攻性、破坏性强,成年后有暴力倾向,女孩则惧怕婚姻,易形成心理障碍,有的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儿童离家流浪,不能接受正常的教育和父母的抚养。

三是家庭暴力成为婚姻和家庭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中国妇女的状况》白皮书介绍,我国的离婚率为1.54%。其中25%是因为家庭暴力导致的。加上因为家庭暴力导致的分居、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冷淡等情形,家庭暴力对家庭安全和睦的杀伤作用实在是不容忽视的。

四是家庭暴力对社会治安造成潜在危害。经常遭受暴力的受害者,在不堪忍受时容易产生极端报复行为、走上犯罪道路,有这样一起案例,被告人毛某多年一直受丈夫殴打,经常是遍体鳞伤,但是碍于面子和顾及孩子小一直忍受,终于在一次丈夫醉酒后将其用木棍打死,后来这位妻子哭着说:他打了我这么多年,我实在是忍不下去了,如果我今天不打死他,早晚有一天他就得把我打死。我没办法呀!

四、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刻不容缓,新《婚姻法》中对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有倾向受害者的规定,但是实施起来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困难。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受害者的证据少,取证难。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案件的最大特点在于它的隐蔽性:家庭暴力绝大多数发生在家庭这个私密的空间里,外人几乎不可能知道。由此带来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说法几乎是一对一的,没有目击证人,伤处、凶器等证据又随着时间的流逝而不可辨。另外,受家丑不可外扬思想的影响,加上法律意识不强,很少有人第一次遭受家庭暴力就会想到要去打官司和要为打官司而固定、保留证据,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者多数已经多次经历家庭暴力,但以前的伤也多已痊愈,这时,想追究施暴者伤害的刑事责任就颇为困难。

由于家庭暴力案件证人少,证据又多已遭毁灭或变化,所以,调查取证也非常困难。证人多为受害者的亲友及邻居,同时也是施暴者的亲友及邻居,中国人传统思想认为“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还有人考虑到怕得罪人等,亲友及邻居大都不愿站出来为受害人作证,找这些人取证常遇到推诿的情形,或者不如实作证。在其他方面,诸如病历本,受害者当时就医时一般也有会说伤处是家庭暴力所致,但医生考虑到当事人的意愿,病历上也就体现不了伤害原因。至于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等很少能保留下来。所以,家庭暴力证据少、取证难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

二是受害者的厌诉心理,致使案件反复。前来上访或报案的妇女或如泣如诉或咬牙切齿,可是一见要真处理就变了。一篇报道中说哈尔滨市为制止家庭暴力,成立了家庭暴力110,一年来处理的案件多数是受害者一见警方动真格的就变卦了,多数要求“能不能不法办,只吓吓他”。有这样一个案例,受害妇女陈某,其丈夫办企业赚了钱后,在外面沾花惹草,回到家就虐待她,陈某实在承受不了非人的折磨来妇联求助,当妇联欲将陈某法办追究刑事责任时,陈某又不同意了,感到他是自己的丈夫,不应被法办,更怕失去现有的优越生活环境。她说“我就是想吓唬吓唬他”。还有的受害者因男方几句甜言密语,很快就原谅了对方,当男方再次施暴时,女方又后悔上几次的原谅,想要回头旧事重提,男方死不认帐,相关证据又没有保留。

三是受害者处于弱势地位,经济困难。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大多在经济上不够独立,没一点自主性,想起诉交不起费,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又支付不起律师费,因此,受害者哭诉者多,真正得到解决的少。

四是关于家庭暴力含义的界定不明确。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折磨、伤害和压迫等人身强暴行为。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殴打、凌辱、肆虐,使其屈从。其实,家庭暴力不仅包括人身强暴行为,也包括在精神、言语、经济、性等方面的虐待、恫吓威胁、忽视,包括对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的虐待、遗弃与忽视。也即包括肉体暴力、精神暴力、情感暴力、心理暴力和性暴力等。因此,例如精神暴力、情感暴力、心理暴力等这些隐性暴力在实践中不被认定,导致对施暴者的惩罚不够严重,对受害者的保护更是不利。

家庭暴力的含义现在还多是法理上的解释,在实际操作中,法院能够判决认定的仍然以身体伤害为主,情感暴力、心理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由于证据的不足以及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实践中难以认定,也就使受害者被侵犯的权利得不到有利保障,相应的诉讼请求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五、一点建议

发生家庭暴力,受害者一味的忍让和迁就,只能助长施暴者的气焰,只有求助于法律,且通过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关注,加大对施暴者的惩治力度,家庭暴力的势头才会有所下降,据此,通过下列途径解决问题:

第一,加强法律宣传教育。通过普法教育和媒体宣传向社会各界进行法制教育,引导广大公民学法、知法、守法,转变大众的观念,充分认识家庭暴力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认识到每个人都有责任制止、控告、检举家庭暴力,使公民自觉提高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避免或减少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

第二,弱者要自强自立。主要是针对受害女性而言,人格和经济独立是女性家庭地位的一个重要方面,只有自强自立,才能为自己赢得自尊,赢得对方的尊重,从而减少家庭暴力发生的可能性。

第三,发展反暴力社团组织,加强对被害者的保护。通过各类传媒了解到,现在很多地方都已建立了家庭暴力避难所,为急于摆脱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援助,包括住宿、膳食及法律咨询服务。避难所的建立是我国现在对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的一个重要途径,应当继续加强扩大,在费用上,可由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对相应的施暴者,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及时追究责任。既然受害者有处可去,不必呆在家里继续接受暴力,施暴者必然会有所收敛,从而降低家庭暴力的发生率。

家庭暴力虽然发生在家庭内部,但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如果家庭的小舟遭受暴力的打击,则会动摇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的基础,而一味打击和制裁并非良策,这同样会破坏家庭的温情和稳定,因此,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方法在于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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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关于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及预防和制止措施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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