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弱势群体的现状研究与福利需求探讨
残疾人弱势群体的现状研究与社会福利需求探讨
**残疾人联合会
习惯上,人们把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称为社会上需要给予特别扶助的三大弱势群体。2001年2月13日,由民政部批准发布,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的《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就是由《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三个文件构成的。而这三大弱势群体中,尤以残疾人这个弱势群体困难最多,问题最大,矛盾最突出,社会福利状况最差。亟待理论界的社会学家们重视与思考,以期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并为国家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据联合国发布的消息表明,全世界约有5亿多残疾人,占世界总人口的10%,某些贫困国家和地区,残疾人的比例甚至高达20%,直接影响到50%人们的生活,不能不引起全世界的极大关注。1982年12月,联合国通过了《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我国是其成员国家之一。该纲领明确指出:“其宗旨是让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的各个领域,并享有平等地位。政府还应当保证,那些因重残而确实不能自立的人也有机会取得与其他公民相同的生活水平,非政府组织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来协助政府,可以提出残疾人的各种需求,可以建议适当的解决办法,也可以提供一些服务来辅助政府所进行的各种服务,但最终责任,都要由各国政府来承担。对所有国家来讲,无论其发展水平如何,这些概念所适用的范畴都是一样的,也都是刻不容缓的。”
我国历来对残疾人这一弱势群体给予了特别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在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劳动就业、生活、教育、康复和文化生活方面作出了全面的法律规定,为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各级地方政府也制定出了《保障法》的具体实施办法。可以说,自《保障法》出台以后,我国的残疾人事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和迅猛发展,残疾人的社会地位、生活条件都有了明显的改善,但是,和社会发展相比较,残疾人事业由于起步晚,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在许多地方,残疾人仍然是社会上最困难的群体,除了极少数例外情况,残疾人到处都碰到物质、文化和社会方面的障碍,妨碍着他们的生活。家里有一个残疾人,往往会对这个家庭有限的资源造成沉重的负担,并产生精神压力,因而使这个家庭更加贫困,这些不利因素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导致社会上最贫困阶层中残疾人数的比例特别高。据统计,我国目前尚未脱贫的8000万人中,残疾人家庭占有的比例达到30%,这又一次证明了残疾与贫困的因果关系。因此,在国家制定社会福利政策、经济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所有阶段,都应照顾到残疾人的特别需要,使其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充分享有经济保障和社会福利。
针对我国目前残疾人弱势群体社会政策中存在的结构性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以研究解决:
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残疾人专门社会福利保障体系
目前,我国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都是由国家决策,面向特定人群服务的。从理论上讲,残疾人作为社会上最困难的弱势群体,对其实行社会保障,理应是整个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体系中不可或缺甚至还应当优先给予考虑和落实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就是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的法律,各地也曾经出台过落实保障法的《实施办法》。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从我国目前社会保障运行机制的历史和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来看,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仍然是一个空白点。尽管残疾人中的孤老、孤儿、弃婴同样能够在敬老院、儿童福利院中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惠照顾和生活保障,但这并不是以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或制度来实施的,而是以孤老(老人)、弃婴(孤儿)的名义来进行的。在我国六千多万残疾人中,一级盲人、高位截瘫、偏瘫、两肢以上截肢、重度智力残疾、重度精神残疾人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约有一千二百多万人(这还不包括与社会交往存在严重语言障碍,需要国家和社会帮助组织、引导才能工作的600多万聋哑人)。在这一千多万重残人中,约有137万人因年老、年幼或是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享受到国家抚恤或集体的供养、救济外,其余则只能依靠家庭、亲属供养、抚养。由于这类残疾人已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不仅不能进行生产劳动,其生活费用和日常开支完全由家庭负担外,他们还要负担沉重的医疗费用。高位截瘫、偏瘫、智残、精神残疾人还需家庭专人护理。家有一个这样的残疾人,全家人都会为他们的生活、医疗、护理问题忧心忡忡,甚至焦头烂额、倾家荡产,永无宁日。其经济上、精神上的双重压力是一般家庭无法承受和难以想象的。然而,国家和社会除了有时给予必要的临时救济或减免部分社会负担外(由于我国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残疾人生活在农村,当地政府一般对这类重残人家庭均给予减免水利工日、提留等社会负担),很少能再给予更大的支持与救助。尤其是生活在城镇的重残人,除了极少数特困家庭享受到国家最低生活保障外,一般国家和社会均没有以残疾人的名义对其给予社会保障,这就使这类残疾人大部分生活在一种无助、无奈的生活环境中,也使这类残疾人家庭中的贫困比例特别高。因此,应当以国家福利为主导,首先保障这类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和基本生活物质,然后才有可能是社会的、家庭的多元福利构成。国家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应当专门为残疾人建立具体、详细、可实际操作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或办法,以体现社会公平的原则,确实很有必要。正如联合国残疾人世界行动纲领指出的那样:“会员国应确保残疾人有平等机会获得一切形式的收入,收入保障和社会保障。这一过程应以与该会员国的经济制度和发展程度相符的形式进行。”
二、劳动就业是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主要标志
可以说,残疾人就业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也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和政府都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对残疾人采取多种多样的劳动就业保障措施:除了象瑞典、芬兰等一些北欧的高福利国家,主要采取发放残疾金的形式,由政府将残疾人供养起来以外,还有象美国、英国、日本等采取立法的形式,保证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有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但更多的国家如前苏联、前南斯拉夫、波兰等国家,则采取国家投资兴办残疾人工厂的形式,来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以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而我国有六千多万残疾人,几乎相当于一个中等国家的人口数量。面对如此庞大的绝对值,限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财力、物力条件,不可能将所有的残疾人都供养起来。因此,发挥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潜能,使其自食其力,减轻国家和社会的负担,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而残疾人自己也希望同健全人一样,以平等的姿态走向社会、融入社会。而劳动就业就是他们走向社会、融入社会的最好途径和主要标志。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从立法的高度赋予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我国从自己的国情出发,积极探索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有效途径,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据1987年统计,我国16岁以上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约为3060万,占残疾人总数的59.25%,其中已就业的达1550万,占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50.65%,其中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的约有1264万人,占在业残疾人总数的81.55%,而全国县以上城镇中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率为70%,一些大中城市达到90%以上。其中安置在各类社会福利企业的残疾人有94万,安置在其他行业及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自谋职业的有178万。这部分人一般都有稳定的收入,充分享受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的自谋职业者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和辛勤劳动,甚至成为富甲一方的皎皎者。但是我们还应该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国残疾人就业状况仍然很不稳定,形势不容乐观,特别是曾经集中安排在福利企业就业的残疾人。由于残疾人文化素质、技术素质普遍低下,难以掌握和生产高科技含量的产品,大多是生产的一些技术含量很底的手工、半手工产品。当初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通过宏观调控、指令计划,将福利企业生产的产、供、销都包了起来,不存在市场竞争,因而还勉强可以维持下去,但一旦实行市场经济,福利企业产品粗放,难以参与竞争的许多固有弱点就暴露出来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法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也给现有福利企业很大威胁,许多福利企业纷纷倒闭、停产或半停产,已是不争的事实。以某县为例,1989年底,全县有41家各类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505人,年产值427万元,利税32.3万元,而到2000年底止,全县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的福利企业不足5家,年产值不到140万元,残疾职工真正上岗工作的仅数10人,绝大多数停产企业的残疾职工仅能领取到极少量的生活费(每月仅几十元),有的甚至分文也没有。但在各类统计报表中,这些残疾人仍然按已就业的人数计算,致使国家不能真正掌握残疾人就业的实际状况。而残疾人下岗、失业在家后,失去了生活来源和生活保障,有的频频上访,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还有的为生活所迫,走上偷摸扒窃危害社会的道路。因此,认真抓好残疾人的就业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国家除了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巩固和发展原有的社会福利企业外,还要加大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力度。有关执行部门还应当明确: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只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只有千方百计安排好残疾人就业才是最重要的,有安置任务并且适合残疾人工作岗位的单位,不能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办法代替安置任务。政府各部门应当以身作则,在各级机构中积极雇用残疾人就业,以改善残疾人就业的条件。同时,对家居农村或有一技之长的残疾人,各级政府和社会都应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以缓解残疾人就业的压力。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三、残疾人特殊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是一项标本兼治的重要工作
残疾人特殊教育,主要是指盲人、聋哑人、弱智儿童等残疾人的专门教育。由于受教育对象存在身心缺陷,不适宜在普通学校学习,只能针对残疾人的特点,采取特殊的方法和手段对这类残疾人进行教育,弥补他们因生理缺陷带来的困难,使之成为全面发展的有用之材。
解放前,我国的特殊教育几乎是一片空白,全国仅有42所盲、聋、哑学校,在校学生仅2000余人,且大多数是一些慈善机构或私人所办,对教学工作没有统一的要求,培养目标不明确,特殊教育的基础极为薄弱。解放以后,我国特殊教育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而前进,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教学质量上,都有了飞速发展。据统计,1987年,全国盲、聋、哑和弱智学校已从建国前的42所发展到504所,在校学生从建国前的2000余人发展到52000余人,仅教职员工就有14000多人。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殊教育体系正在逐步形成,很多地方试办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开展了聋儿听力语言训练。各省、市设立了特殊教育职业培训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部分高校如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还设立了特殊教育高等教育专业,填补了我国自己培养高层次特教专业人才的空白。1987年,长春大学成立了我国第一所特殊教育学院,面向全国招收残疾人中的优秀人才接受高等教育,更使我国的特殊教育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但是,残疾少年儿童的入学率与国家义务教育法所规定的入学率相比较,还存在极大差距。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特殊教育事业欠帐太多,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远远不能满足残疾儿童入学就读的要求。以湖南省为例,截至2000年底止,全省有特殊教育学校58所,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271个,在校盲、聋、哑、智力残疾少年儿童学生31462人,未入学的适龄残疾儿童有19343人,其中视力残疾2831人,听力残疾2879人,智力残疾6037人,肢体残疾3753人,精神残疾1152人,多重残疾2691人。其中视力残疾、听力言语残疾、智力残疾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率分别为43%、54%和85%。除智力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国家义务教育入学率指标外,其余均未达到要求。主要原因是特教经费严重不足,影响了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其次是残疾少年儿童家庭困难,缴不起学杂费及生活费。湖南省因贫困而未学的残疾少年儿童就有11793名,占失学总数的61%,不能不引起国家和社会的严重关注。残疾人特殊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有关法规,对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少年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均作了明文规定。认真贯彻这些法律和规定,积极发展特殊教育,切实保障残疾少年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是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
其次,还应重视和加强对成年残疾人的职业技术教育。残疾人文化素质、技术素质低下是一种普遍现象,也是由历史原因造成的。据统计,在我国5千多万残疾人中,文盲有3427万,占残疾人总数的66.37%,如此众多的文盲,在当今市场经济社会,如果不对残疾人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使其能熟练地掌握一至二门技术,要想立足社会真是太难太难了。随着人才市场的激烈竞争。“优胜劣汰”已不再是一句空话。就业难,残疾人就业更难已成为社会生活中的现实。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要面对社会、面对未来,造就“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国家对此应有足够的认识。如湖南省在“九五”期间发展了省、市、县三级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培训机构17所,累计有89448名残疾人接受了职业教育与培训。但与社会需求相比,仍然存在很大差距,还需要继续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尤其是县级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能直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应大力提倡。
实践证明,无论是对残疾少年儿童的特殊教育,还是对成年残疾人的职业技术教育,都能够极大地提高残疾人的自身综合素质,缩小与健全人和社会的差距,能较快地融入社会,成为社会上的有用之材。因此,除了国家应继续加大特殊教育事业经费投入外,还要提倡和鼓励社会办学,私人办学,并对适龄残疾少年儿童在收取学杂费以及成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等方面给予最大限度的减免和多方面的支持,使残疾人能够享受到受教育的权利,的确是一举多得的好事,善事,需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四、康复与医疗是残疾人融入社会的终极目标
可以说,任何一个残疾人都希望自己能够得到全面的康复,早日脱残,回归社会,同健全人一样,充分享受社会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成果。有部分残疾人如白内障导致失明者,是有可能通过手术治疗,达到完全康复的目的的,但这种情况毕竟只是少数。限于现代医学科学水平,目前还不可能使所有的残疾人都能达到完全康复的目的,因而只能选择性地、有限地使部分残疾人通过多种途径,达到减轻残疾程度或基本康复。我国政府十分重视这项工作,从八十年代正式开展这项工作以来,国家每年都拨出专项经费,用于残疾人的康复工作,目前主要康复手段及康复项目有:一是白内障复明手术,这是我国开展得最早、效果最理想的一种视力残疾人康复办法,国家曾多次与国际上的康复、慈善医疗机构合作,组织大型国家医疗队,到各省、市、自治区为贫困残疾人施行白内障复明手术。二是聋哑儿童语言听力训练。主要是针对尚有部分残余听力的先天性聋哑儿童,利用其残余听力,结合先进的科学仪器以及科学的训练方法,进行早期听力语言训练,能够使大多数聋哑儿童开口讲话,这对他们成年后与社会交往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三是肢残矫治手术,主要是针对小儿麻痹后遗症导致跛行的肢体残疾者,通过手术矫治,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肢体功能。据湖南省统计,“九五”期间,该省共进行白内障复明手术66643例,术后脱盲率达到98.5%;对5385名聋哑儿童进行听力语言训练,使其能开口讲话,从而进入普通小学就读率达到16.32%;对17464例肢体残疾人实施肢体残疾矫治手术,改善了他们的肢体功能。国家对这三项康复工作的实施,给残疾人带来了无限的福祉。除了以上三项康复工作外,对于精神残疾人康复,主要采取送入精神病院治疗和家庭监护两种方式。据统计,湖南省有60多万精神残疾人,其中有30%属重度精神残疾人,能够进入精神病院护理的不到3%,其中绝大多数只能依靠家庭监护,而家庭限于种种原因,不能也无法解决他们的生活、治疗、看护等全部问题,致使部分精神残疾者流落街头,他们倘佯在大街小巷之间。蓬头垢面,随地大小便,甚至赤身裸体,极不雅观,也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困扰和不安。有的家庭为了防止患有精神残疾的家庭成员外出滋事,不得已采取铁链锁、铁笼关等种种极不人道甚至违法的手段来加以限制,实在是有他们不得已的苦衷,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因而有必要建立由精神病防治康复机构、企事业、城乡基层组织和精神病员家庭组成的精神病防治康复的社会化康复体系。
其次,关于智力残疾人的康复问题。由于智力残疾人只是大脑发育迟滞,并无明显的器质性病变,目前国际上尚无有效的治疗康复手段,因而也未引起人们的普遍重视。在我国,对智力残疾人的康复,主要是从情感教育、启迪智慧着手,通过保育人员的精心护理,大多数智残儿童的智力都会有不同程度的提高,有的甚至还表现出某些方面的天赋。如湖北省武汉市的智残人舟舟,是一个重度弱智人,智商只有30,连10以内的加减法也不会做,通过康复训练,他在音乐指挥方面表现出特殊的才能,多次被全国各地乐团邀请担当乐队指挥,甚至走向世界舞台,为英国南安普顿青年交响乐团演奏,并受到江泽民总书记的接见并签名,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可见,康复对残疾人是多么重要。国家和社会应继续加大对残疾人康复经费的投入,使更多的残疾人达到康复的目的,回归社会。
从以上残疾人社会保障、就业、教育和康复四大福利需求与现状分析中可以看出,残疾人社会福利现状与实际需求相比较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还很不适应。从新世纪开始,我国将全面进入小康社会建设,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进程。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特别指出:“要加强残疾人事业,帮助残疾人康复、就学和就业,创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1991年,江泽民同志在同全国自强模范、助残先进集体、个人代表座谈时说道:“残疾人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部分,残疾人是社会主义大家庭的一员。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水平,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残疾人事业对整个国家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党委、政府、社会各界都要对残疾人事业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全社会都应当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当我们对残疾人、老年人、孤儿这三大弱势群体的社会福利问题进行探索和研讨的时候,对残疾人这一弱势群体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注,并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使之能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以体现社会的公平性和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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