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维护和保障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思考
关于维护和保障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思考
一、基本概念
目前,关于民警执法权益,比较普遍的提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权以及与之相应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休息权、劳动保障和报酬权以及抚恤优待权等权利的总称。
二、背景资料
警察是代表国家执法,享有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力和义务。警察负有法定职责上的特殊义务,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活动的正常进行是完成警察法定义务的必要条件,需要对警察正当的执法权益提供有效保护。近年来,公安民警在依法履行公务中,执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日趋严重。特别是暴力抗法袭击警察事件频频发生,已经成为不容回避的事实。更有甚者,在警察亮明执法身份后,仍然叫嚣“打的就是警察!”暴力袭警事件的频繁发生,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早在2003年初,就有35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了在《刑法》中增加“袭警罪”的议案。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期间就有常委会委员建议,在法律明确了警察义务的同时,有必要设立“袭警罪”。由此,如何有效维护和保障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成为当前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更是各级公安机关民警翘首期盼解决的一个紧迫课题。
三、重要意义
(一)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是人民的守护神,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群体。如果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频繁被打击伤害,警察自身的安全都得不到保障,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治安管理,也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共安全,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也将无从谈起。
(二)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是建设现代法治社会的需要。法治社会要求全社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公民包括警察个体在内的正当权利都应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侵犯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样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三)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在全部公安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但是,受警察执法权益保障工作不力的制约,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件屡屡发生,已经极大地挫伤了民警的职业荣誉感和工作积极性,一些民警甚至产生了不想当警察的消极念头,严重影响了公安队伍的健康发展。
四、表现形式
(一)公然对抗呈暴力性。这种行为集中体现为民警在执法中遭遇的暴力袭警行为,直接危及民警的生命安全。据公安部统计,近几年全国各地公安民警在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中遭受暴力袭击伤亡的人数居高不下。据统计,2001年至2005年,全国公安民警在执法中遇到阻碍或遭到暴力袭击,牺牲的有300余人,受伤的达到1.7万人。2005年我市公安机关发生暴力袭警案件106起,导致110名民警受伤。可以说袭警行为造成民警“月月有牺牲,天天在流血”。
(二)诬告投诉呈隐蔽性。调查反映,在执法过程中遭遇事主不实投诉已经成为民警工作中最为担心的事情之一。据统计,2005年,重庆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处共受理群众投诉2546起,经查属实的问题仅有428起,只占到总投诉数的16.8%,绝大多数投诉为投诉不实或恶意投诉。
(三)起哄围攻呈群体性。一线民警在处理纠纷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时,当事人及其亲属或者同伙为了逃避打击、阻碍执法,动辄起哄“警察打人了”,故意煽动群众围观,挑唆、怂恿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阻挠民警执法。
(四)发泄私愤呈针对性。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干群关系紧张,动辄使用警力,直接将警察推到了矛盾交汇的风口浪尖,招致群众对民警的反感,造成警民关系恶化,成了部分不法群众发泄不满的“替罪羊”,由此造成了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暴力抗法行为不断增多。
(五)媒体误导呈传播性。随着公安机关从严治警力度的加大,一些民警违法违纪案件不断暴露,不少媒体为抢看点、找卖点,在宣传报道时,过分“勾勒”民警不足,故意扩大负面报道,甚至捏造虚假新闻,将警察“妖魔化”,严重误导群众,损害了人民警察形象,引发了警察的“信任危机”。
(六)超时运转呈透支性。目前,中国警察的数量为170万人。按人口平均,目前我国每万人有12名警察,警力配置水平大约是西方国家平均水平的1/3。由于警力严重不足,而当前社会治安形势又日趋严峻复杂,公安民警为保一方平安,不得不超负荷连轴转。不少民警因为过度劳累身体被摧垮,甚至英年早逝。据统计,在中国人均寿命已经超过70岁的今天,一线警察的寿命却只有48岁。
(七)保障不足呈拖欠性。警察经常加班加点工作,但警察的工资却与工作量不成正比,甚至不能按时足额发放。2006年11月24日,新华社全文发布了国务院制定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据该条例的起草小组成员称,全国还有20%的警察被拖欠工资。警察自费破案的总金额以亿元计。
(八)压力过大呈焦虑性。警察高风险、高强度、高负荷的职业特性,导致民警们的精神长期处于高度紧张的状态。据调查,有近九成民警存在工作压力。警察的心理压力过大,极易引发焦虑症、抑郁症等,严重的还会造成异常行为,如自我伤害或是伤害他人。
(九)警力滥用呈被动性。目前各地公安机关普遍存在着被迫从事征收税费、催粮要款、计划生育、市容整顿和征地拆迁等与民警职责不相干的非警务活动。1999年底,全国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作出“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的承诺后,公安机关承担的非警务事务更是急剧增加,基层民警长期疲于应付、身心疲惫。
(十)监督错位呈争议性。民警执行公务,依法使用武器警械、强制措施过程中,违法犯罪嫌疑人出现意外事件,却被错误纪律处分甚至被定罪判刑、赔偿经济损失,或者执法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义务和纪律问题,本应予以纪律处分,却被定罪判刑、赔偿经济损失。这种监督上的失范错位,在警务实践中也不乏事例。
五、主要原因
(一)警察职业属性使然。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与公民实施违法行为后逃避法律惩处的心态及行为本身就是一对博弈。公安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决定民警必须承担更多的责任、风险和压力,决定这支队伍在和平时期必须付出更多的流血和牺牲。资料表明,在和平年代里,警察是危险性最大的职业。据公安部统计,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2001年的42年间,全国共有8000多名民警在盘查和追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以身殉职,受伤的民警达18万之多。
(二)执法环境错综复杂。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公安机关的执法环境日趋复杂多变。当前我国正处于人民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特殊历史时期,民警在执法工作中面临的不可控、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大幅增多,导致其执法权益遭受侵害的风险增大。
(三)立法保护工作缺失。与国际通行规则相比,我国立法保护工作明显滞后。一是事前缺乏执法规范。目前,我国在警察在出警执勤方面缺乏全国统一的、有法律强制力的执法语言和执法动作方面的具体规范。二是事中缺乏武器保护。现行法律对什么情况下使用武器(枪支)、如何使用武器(枪支)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具操作性,极大地束缚了民警的手脚。三是事后缺乏惩治措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实际工作中大量存在的:揪打民警、撕扯衣服、谩骂侮辱民警的行为,没有适用的条款作为处理依据,往往是放纵不管。
(四)民警执法素质不高。由于种种原因,民警的执法素质参差不齐。有的执法思想不端正,存在特权思想;有的法律业务知识欠缺,执法行为不规范;有的敌情观念差、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有的缺乏培训锻炼,查缉战术差。据统计,2003年全国公安民警在执法和警务实战中牺牲39人、负伤2676人。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分析指出:流血牺牲事件的屡屡发生,很重要的原因是我们民警缺乏严格的训练,体能不强,抓捕技能不精。
(五)民警防护装备欠缺。受经济条件制约,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的基层的派出所、巡警队、刑警队等一线实战单位民警防护装备严重不足,有的基层科所队执勤民警甚至达不到人手一根警棍,防弹背心、防刺服等装备基本没有。民警缺乏必要的警械、武器和防护装备,赤手空拳地对付穷凶极恶的持有刀枪的歹徒,在制敌过程中敌我之间力量或武器悬殊太大,处于被动挨打的劣势地位。
(六) 公安经费保障困难。目前全国公安机关经费保障不足问题普遍存在。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当前的供给体制不合理,公安经费受同级财力制约,造成各地贫富不均。二是保障机制不完善,公安经费预决算脱节,供需严重失衡。三是公安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各种开支水涨船高,加剧经费紧张程度。
六、对策措施
(一)加快立法建设,提供法制保障。研究表明,从立法层面为民警执法权益提供法制保障是遏制袭警行为的有效措施。许多国家,特别是英国、日本、法国和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中,对侵害警察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及其制裁措施,都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针对袭警事件高发的态势,当务之急,目前我国可以通过4种途径增设袭警罪:一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增设袭警罪;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妨碍公务罪作出立法解释,将袭警行为明确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三是由公安部提出修改《人民警察法》的建议,在其中增设袭警罪;四是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就袭警问题作出司法解释,规定袭击警察是应当受到严厉惩罚的情节。
(二)加强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维护和保障民警的执法权益,必须严格落实从严治警的方针,加强队伍管理教育,向教育要素质、要战斗力。一是强化岗位练兵,提高实战技能。认真落实“三个必训”制度,建立完善经常性的岗位练兵机制。通过长抓不懈,使基层一线民警真正做到“三懂四会”,即:懂方针政策、懂法律法规、懂业务知识,会擒敌自卫、会执法执勤、会管理服务、会群众工作。二是加强敌情教育,提高安全意识。要结合民警执法执勤实战中的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提高民警的危险评估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避免无谓伤亡。三是加强心理疏导,提高心理素质。要大力吸纳心理学方面的专业人员,组建专家型心理师资队伍,开通心理咨询热线,对警察进行以逻辑推理、记忆能力、情绪控制、放松访谈、人际关系等为主要内容的心理训练,不断增强民警社会心理能力。
(三)规范维权工作,保护合法权益。一是健全机构,理顺体系。在当前民警执法权益立法保护工作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应抓紧建立以警察协会为依托,由政府牵头、公安为主、检、法配合、社会参与的保护民警执法权益的组织机构,使民警维权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二是从严打击,以儆效尤。近代刑法之父贝卡利亚说过:对犯罪行为追究得越及时,就越有利于恢复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对于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案件,特别是暴力袭警犯罪活动,要坚持依法护警、依法惩处的方针,从重从快查办。通过加大犯罪成本,让袭警者付出高昂代价,震慑和制止潜在的袭警行为,增强公安执法的权威性。三是争取支持,依法用警。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人大的支持,坚持依法行政,排除地方保护主义、部门本位主义对公安执法活动的干扰,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使用警力,严禁个别单位和领导超越法律,随意指派公安民警从事超越法定职权的活动,减少和杜绝非警务活动。
(四)抓好宣传公关,融洽警民关系。和谐融洽的警民关系,是减少民警执法阻力、维护民警执法权益的根本。公安机关应把宣传公关作为新形势下拓展群众工作、密切警民关系、维护警察权益的一项重要内容,不断加以创新完善,使之为我所用。一是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唱响执法为民主旋律,提高公众对警察职业的认同感和理解度。二是建立舆情分析机制,畅通民意诉求渠道。三是完善形象危机处置办法,提高应变能力。
(五)切实加大投入,配齐防护装备。要严格按照《公安派出所装备配备标准》(公装财[2002]65号),为基层一线执法执勤民警配备对讲机、防弹防刺背心、防割手套及防弹头盔、警棍等必要的防护装备和武器。针对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件取证难的情况,还应当配备携带录音、录像设施等,以便固定现场证据,为依法打击侵害民警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保障。同时,应借鉴国外警方的先进技术和成功经验,加强对警察执勤装备新产品的研发,不断提高实战装备的现代化水平。
(六)落实从优待警,健全保障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文件精神,坚持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公安经费保障机制。落实公安民警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规定,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体现公安民警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并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公安民警的岗位津贴和警衔津贴。由中央财政对因公牺牲民警实行抚恤制度。建立人民警察因公伤亡保险制度。建立特困民警档案,分级落实优抚措施;建立健全公安民警因公负伤紧急救治“绿色通道”和民警健康状况预警机制;健全民警定期体检制度和心理健康医疗制度;落实民警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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