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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不良贷款的成因及施治措施

发布时间:2022-01-10 15:16:58 | 来源:网友投稿

长期以来,受多种因素制约,信贷资产质量低劣、不良贷款占比高始终困扰着农村信用社,已成为制约农村信用社快速健康发展的根本因素,也是农村信用社扭亏增盈的最大障碍。如何有效解决不良贷款问题,切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已直接关系到农村信用社能否持续生存和发展。

  一、不良贷款的形成原因:

  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几十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形态深刻变迁直接或间接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的反映。对于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应基于对历史和现实的客观分析,站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高度,探索化解的思路和对策。对不良贷款形成的可能原因进行分析,有助于信贷管理人员预防贷款风险。

  一般而言,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可以分为借款人的原因;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失误;其它原因等三大类。

  (一)、 作为贷款人的农村信用社自身贷款管理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贷款风险识别和筛选机制不健全。主要有:对新的、资本不充足的、而且尚未开发的业务融资、贷款不是基于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或贷款抵押品,而是基于对借款人成功完成某项业务的预测。或者在借款人的资信程度及偿还能力产生质疑的情况下,发放贷款过分倚重第二还款来源(如抵押物);贷款用于投机性的证券或商品买卖;贷款的抵押折扣率过高,或抵押品的变现能力很低;异地贷款、多头贷款过多,缺乏有效的监控;贷款已存在潜在风险时,没能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贷款已明显出现问题,却疏于催收或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清收,把希望寄托于借款人“奇迹的发生”或不再过问,使贷款造成损失等。

  二是贷款管理机制设置不合理。主要表现有:在贷前信用分析阶段,获得的贷款信息不完全,贷款项目评估质量不高。部分信贷人员缺乏必要的信用评估、财务分析知识和经验,发放贷款时又没有充分听取必要的劝告而发放调查不充分、信贷资料有缺陷、抵押物变现力差、不足值的贷款;在贷款的审批阶段,未严格把握贷款审批条件;贷款集中程度过高,过分集中于某一借款人,某一行业、某一种类贷款,致使贷款风险相对集中,贷款金额超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而无力偿还。使借款人产生“债多不愁”,或者干脆对信用社声称“反正欠这么多贷款,不增加贷款则其他贷款更加无法归还”,以一种无所谓的无赖态度毒化借贷双方关系,使信用社处于被动尴尬局面;贷款发放后信贷管理人员对日常监督管理不力,存在“重放轻收轻管理”的现象;部分信用社由于人手较少,根本没有按照信贷操作规程执行等等。

  三是信贷人员素质的制约。人是事业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信贷人员除了必须具备一定的金融理论、企业财务管理、法律制度等业务知识外,还必须具有诚实的品格和强烈的责任心。信贷工作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贷款的质量,尤其是在管理体制不健全、贷款运作不规范、约束不力的情况下。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当前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的数量有限,部分人员素质不高,难以进行贷款的科学决策和有效管理,违规放贷时有发生;在执行信贷政策方面,有的信贷人员随意性很大,存在“人情代替制度”现象。在风险的预测方面,有的信贷人员缺乏科学的理论知识,凭主观经验的成分较重,用经验代替制度。对于即将产生风险的贷款,不能拿出一套完整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办法来,只是将希望寄托于借款人能扭转局面或轻信借款人的还款承诺,白白浪费和错过了清收不良贷款的有利时机。加之由于管理体制原因以及改革步伐相对滞后,部分信贷员“在其位而不谋其职”工作主动性差,缺乏开拓创新精神,不能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这些自然加大贷款风险。

  四是自身经济利益的驱动。利益与风险并存,一 些农村信用社盲目地追求高效益,一味地支持风险企业和风险项目,这种贷款配置本身就孕育着高风险。

  (二)、借款人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借款人欺诈。借款人欺诈可分为普通欺诈和严重欺诈。所谓普通欺诈行为,指借款人主要通过向信用社提供部分虚假信息以改善本企业的资信状况,获得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这种欺诈的特征有:(1)借款人向信用社提供的信息部分虚假;(2)提供虚假信息的主要用意在于提高其资信状况,期望获得信用社的充分信任;(3)获得的贷款主要用于真实的生产环节。如果经营按计划进行,借款人也不愿意拖欠贷款而在信用社留下不良记录,即使出现其他情况时,借款人虽然无力归还贷款,但通常愿意与信用社合作。严重欺诈是指借款人通过一切手段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并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从事的主营业务以外的行业或挪用贷款而获取个人利益。这种欺诈的主要特征有:(1)为了获得贷款,借款人不惜一切手段(包括违法手段);(2)借款人对其从事的行业并不真正关心,甚至借款人根本没有正当主业,或者从事的行业的目的就是为了更方便地获取贷款;(3)借款人获取贷款并不用于主要业务,而是以转移、投资、奢侈消费等方式,鲸吞贷款。这类欺诈行为主要以骗取信用社贷款为最终目的,且通常利用、拉拢或腐蚀信贷人员,因这种恶意欺诈希望而造成的不良贷款风险极大,收回的可能性很小。

  二是借款企业经营机制不健全,经营管理不善,缺乏市场观念、竞争意识、健全机制和发展能力,形成高负债、低效益、软约束、超分配的局面,致使企业经营困难,甚至倒闭。(这在以前的“五小”企业和部分民营企业中表现相当突出)。给信用社贷款造成损失,形成不良贷款。

  三是借款人通过企业改制,将信用社的贷款“一改了之”。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企业间的兼并、收购以及企业改制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有的企业通过上述行为盘活了资产、扭亏为盈,重新获得生机。与此同时,部分经营正常的企业,也借兼并、破产、重组、改制之机“逃债”、“废债”、“悬空”信用社债权。大量的信贷资产在企业改制中打了水飘,成了企业改制的牺牲品。


  四是借款人遭受不可抗拒因素影响,致使贷款形成不良贷款。各种自然灾害,如地震的出现,山洪的暴发,飓风的骤起,久旱无雨、农作物遭病虫害侵袭等。由于我国农业的基础较薄弱,农业耕作的机械化程度相对较低,农民抗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较低,大多数地方存在靠天吃饭这种情形,这增加了涉农贷款收回的不确定性和贷款的风险性。一旦遇到自然灾害,农作物减产,农业欠收,直接影响农民收入,影响贷款的归还。

(三)、其它方面的原因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策因素。由于宏观经济政策缺乏连续性,经济波动的频率高、幅度大,使信贷扩张和收缩的压力相当大,在宏观紧缩、经济调整时期,往往形成大量贷款沉淀。

  二是行政干预因素。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压,地方财政挤,迫使农村信用社发放大量指使性贷款、救济贷款,贷款行为行政化,信贷资金财政化,直接削弱了贷款产生经济效益的基础。特别是1999年关闭农村合作基金会,政府为保社会稳定,将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借款划转给农村信用社,其中有90%以上的借款难以收回,形成不良贷款。据了解,各地政府及部门在农村信用社都不同程度存在借贷业务,部分政府借款虽已逾期多年,却不能保证按季付息和逐年归还本金。对于这类贷款,农村信用社感到左右为难。

  三是国际因素。主要是在对外开发进一步扩大的形式下,国际贸易、信贷、利率、汇率、汇率风险,使一些经营外贸业务的乡镇企业经营受阻,效益滑坡,无法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使其沦为不良贷款。

  二、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防范措施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防范,必须从其产生的根源入手,以便对症下药,采取施治措施。在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中,借款人本身和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都有可能导致不良贷款,但是农村信用社遭受不良贷款困扰的主要原因却是对贷款缺乏有效管理和控制。完善的信贷管理不仅可以识别行业变化、借款人经营与管理等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安全构成的影响,而且可以通过有效的监督与相互制约机制减少欺诈行为的发生。

  (一)、严把“五关”,提高新增贷款的质量。

  1、实行四岗制,把好审、贷、查三权分离关。

  粗放经营是导致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例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要改粗放经营为集约经营,在操作规程上必须借鉴商业银行的先进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应抓好两个方面:一是建立四岗制(即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检查岗)和审、贷、查三权分离制。明确规定,凡新发放的贷款,不论金额大小均不得单人操作。必须实行四岗制,通过审、贷、查环节方能发放,违者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二是根据农村信用社的实际,合理设置四岗。一种情况是由分社发放贷款的,其岗位设置为:调查岗—外勤信贷员,审查岗(含鉴定)—分社会计,决策岗—分社负责人(按法人代表授权审批),检查岗—外勤信贷员、分社负责人、稽核员。另外一种情况是由主社发放贷款的,其四岗设置为:调查岗—信贷员,审查岗—外勤副主任、内勤副主任或会计员、稽核员(必须两人以上),决策岗—贷款审批小组,检查岗—主任、副主任、信贷员、稽核员。通过实行四岗制和三权分离,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有效机制,增加贷款透明度,防止徇私舞弊,确保贷款质量。

  2、实行贷款权限区域控制,把好贷款风险关

  即改变以金额大小为依据,分级确定贷款审批权限的做法,而是根据各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信贷管理人员素质以及经营管理能力,区别对待,综合确定其不同阶段的款审批权限。贷款审批权限实行一季度或半年调整一次。

  3、实行信贷员集中办公,把好资金跑、冒关

  应以制度化的形式,明确规定,杜绝外勤人员单人操作发放贷款,所有贷款必须送分社或主社按四岗制,三权分离程序统一办理。改变信贷人员分散在家,单人调查,单人办理贷款,无人监督的落后工作状态。有条件的可成立贷款管理中心,分别设立个贷部、企贷部、按揭贷款部等部门,分门别类办理贷款业务。

  4、实行抵押物现场鉴定,把好抵押物足额、变现关

  应对贷款抵押物实行县联社鉴定制,其做法是:由县联社成立鉴定小组,负责对贷款的抵押物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及市场实际价值现场鉴定。并根据抵押物所在地理位置、商业价值建筑物构造等不同情况,对抵押值与贷款额之间的比例实行区域差别,做出鉴定意见,确定贷款的最高限额。

  5、实行法律顾问制,把好贷款手续合法关

  应在县联社一级设置专门的法律咨询机构,配备既懂法律,又懂金融业务的骨干为法律顾问。明确规定:县联社大额贷款必须经过法律顾问签字同意,方能正式发放贷款。

  (二)、改进信贷管理方法,建立和完善信贷管理体制

  目前,多数农村信用社传统的信贷管理方法是对信贷人员下达考核指标,过分注重结果。而对贷款的风险环节缺乏必要的分析、控制和防范。必须从传统的结果管理转到过程管理上来,通过对合理产品和服务的控制,从内部机制上建立先进的管理制度,防范信贷风险的发生。

  一是按照“预防为主”的思想,构筑信贷风险防范多道“防火墙”。要建立全员参与,全体相关人员监督的内控机制,使信贷业务的上下部门或上下岗位的接口得到有效控制,确认并掌握业务部门或流程中的风险控制点,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以便能够迅速进行风险的识别、衡量、防范、处置。

  二是实行信息化管理,建立完整、真实、灵敏的信息数据与统计分析系统,提高信贷决策的科学性。在受理每笔贷款前,先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或本行业联网的计算机中进行查询,防止多头贷款和垒大户贷款,对有不良贷款记录的实行信贷制裁。

  三是建立纠正和预防、控制程序,确保信贷管理的持续改进。建立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经常性的稽核审查制度,采取具体的纠正、预防措施,以不断评价、发现、改进信贷流程,推进信贷管理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三)、进一步完善和创新信贷管理机制。

  1、创新信贷管理制度。创新信贷管理制度,关键是要找出贷款流程的各个风险点,然后合理确定制约措施,最大限度地规范、控制、约束易产生风险的操作行为,明确各岗位的职责。一旦风险产生,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一目了然。

  2、创新信贷员薪酬管理办法。首先,对信贷员要收取适当的贷款发放保证金。其次要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收入与业绩挂钩制度。信贷人员的主要收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另一部分要与其经手的贷款质量和收贷收息情况挂钩。三是县联社、信用社班子成员实行年薪制。其收入总量与业务量挂钩,明确辖内经营目标,完成经营目标的可按辖内职工年平均收入的适当倍数,确定年薪。完不成经营目标任务的,按比例扣发,或者是只发员工平均工资,甚至取消其任职资格。

  (四)、以人为本,加强对信贷人员的管理,提高信贷队伍的整体素质。

  人的素质是企业素质的集中体现,提高信贷人员整体素质是改善农村信用社信贷质量的关键。一是要合理核定信贷岗位,充实调整信贷人员,使信贷人员数量达到员工总人数的30%。要优先选拔年轻的、文化层次较高的,思想作风优良、与农民感情深厚的人员,把他们充实到信贷岗位锻炼。成绩突出的,要优先提拔,提高信贷人员的群体活力。二是强化员工培训,提高信贷队伍的整体素质。通过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程序,保持信贷人员教育、培训、技能、经验、职务锻炼、知识更新等工作的持续开展。重点对信贷人员进行敬业爱岗教育和责任心的培养,积极培育其市场意识、营销意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三是建立贷款责任追究制,切实加大对违规违纪放贷行为的查处力度。继续严格执行贷款发放的终身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完善贷款实行“四包”(即包放、包管、包收、包效益)的内容,并加强经常性的检查和考核。

  (五)、加强对借款人的检查和监督。

  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贷款能否按期归还,借款人生产经营恶化也可能将风险转嫁给信用社。因此,信贷人员发放贷款后,要经常关心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随时掌握其发展动态,以便一旦发现贷款风险苗头,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及早收回贷款本息。

  三、不良贷款的清收措施

  清收不良贷款是一场维护信用社合法利益的捍卫战,清非人员要有勇气有魄力,要雷厉风行,闻风而动,看准了就动手,攻不下不放手;有一种拿不下不收兵的劲头;清收不良贷款又是一场双方智慧的较量战,清收人员要有谋有略,要有“两千”精神,即想尽“千方百计”,不怕“千辛万苦”,根据不同的贷款对象,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责任清收、跟踪清收、行政清收、依法清收等针对性措施,创造性开展工作,提高清收不良贷款的成效。

  1、实行贷款清收责任制,实行岗位清收。主要依靠自身的力量,把清收指标落实到人,并纳入主任、信贷人员的年度工作目标和业绩考核,与经济利益挂钩,按月考核。

  2、委托清收。将适合于非金融系统外人员清收的贷款委托他们,并给予适当的报酬。

  3、清收担保、抵押贷款。对有担保的不良贷款,要做好担保单位的工作,由其予以偿还。对抵押贷款要通过法律程序予以执行。

  4、专项清收。对那些问题严重,欠款时间较长,收回难度大的大额不良贷款,可组织专门人员进行专项清收。

  5、通过“拍卖”方式,盘活清收。拍卖由市、县联社成立的不良贷款经营部负责。采取公平竞争,出榜公布,公开拍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6、行使抵销权。若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之间互负有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农村信用社可根据《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农村信用社在主张抵销时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7、行使代为权清收。当借款人无力履行债务,同时借款人享有的债权却怠于行使,致使农村信用社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农村信用社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一部分第11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8、行使撤销权清收。如发生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况,致使农村信用社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农村信用社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以上行为。撤销权自农村信用社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9、发挥地方政府部门的行政作用,借助行政力量清收。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入要经常主动协调地方党政的关系,及时汇报在清收不良贷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取得党政部门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10、适量注入信贷资金,“放水养鱼”盘活清收。对一些暂无还款能力,但信誉较好的客户,在考虑其还款计划的基础上,适量投入一些贷款,帮助其培植还款源,经营重新走上正轨,尽早归还贷款本息。

  11、积极参于企业改制,跟踪落实陈欠旧贷。信用社要加强与有结欠贷款企业的联系,及时了解企业改制信息,及早介入企业改制,变更、落实债权债务关系。

  12、依法提起诉讼,强制清收。对少数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归还贷款的“赖账户”、“钉子户”、“地痞户”,选准突破口,严厉进行打击,通过依法提起诉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等法律手段,强制收回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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