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论文-对腐败行为必须依法严惩
对腐败行为必须依法严惩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强调指出:“全当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既表明我党将已更加坚决的态度反对腐败,也表明我党坚决惩治腐败的决心。近几年来,我们党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遏制权力腐败、查处大案要案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也摸索和积累了一些丰富的经验。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案件时有发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赃枉法的问题仍然存在;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欺上瞒下、奢侈浪费等现象还相当突出。因此,惩治腐败任重而道远,我们必须遵照十七大提出的反腐要求,坚持不懈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对腐败分子必须严字当头,严厉惩处。
党纪政纪、法纪法规的作用就在于它的严厉性。当前,从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及法治建设的要求来看,无论在立法和执法上,都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惩处不严的问题。我们同腐败分子的斗争,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和国运的兴衰,必须依法严厉惩处,惩处不严,对腐败分子就难以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就要受到弱化。加强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戒,是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必要手段,是纪检监察的最后一道防线,惩处越严厉产生的威慑力量和警示作用就越大,越能强化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为此,笔者以为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严惩腐败必须先严立法。我国已建立了很多严明的法规法纪。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犯罪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对买官卖官、不正当交易、色情贿赂、官僚主义造成决策失误等,在法律法规上仍然存在一些空白,缺乏惩处的法律依据,需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另一方面,有些法律条文,尤其是对滥用权力、行贿受贿、失职渎职造成经济损失等行为的处罚不够严厉,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需要充实和修改。立法严,就要严到让人“望而生畏”、“望而却步”的程度。据媒体报道,新加坡经济迅猛发展的原因之一,是政府对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治手段非常严厉。联合国每年要开支上百亿美元的经费,但几十年来从未出现过贪污犯罪。不是因为他们的官员思想境界有多高,而是法律惩处非常严厉,让官员不敢越雷池一步。我国的国情不一样,当然不能照搬照套外国的做法,但他们从严治吏的经验值得借鉴。
严惩腐败必须严厉查处。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既是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发挥惩戒职能的具体体现。现在有些单位对违法违纪案件存在不愿查和不想查的现象。有的担心“拔起萝卜带起泥”,有的担心单位出了违法违纪案件要追究领导责任和摘精神文明建设的牌子。各级党政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要从事关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高度来认清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工作。没有查处,就无法实现惩戒。只有坚决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才能体现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严肃性,才能有效地维护纪检监察部门的权威性,惩治腐败才不至于成为一句空话。如果对违法违纪案件不坚决查处、不严厉惩治,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法规制度,就会失去应有的约束力,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就会变成吓唬麻雀的“稻草人”。一些地方的不正之风之所以禁而不止,许多不廉洁现象纠而复生,与惩治不严、打击不力有直接关系。
严惩腐败必须纠正错误观念和消极态度。严惩腐败分子,严格执法要动真格,必须首先解决思想认识问题。目前在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问题上,还存在一些错误认识。有的把少数违法违纪的人视为经济发展的“能人”,不愿查处,担心查处了会影响地方的经济建设;有的以发展经济为由,对违纪违法者采取“教育从严、处理从宽”的办法,降低处罚档次;有的则错误理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产生腐败不可避免,对违法违纪现象视而不见,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由于思想上存在误区,带来了态度上的消极,有的重教育、轻惩处,搞“下不为例”;有的以情代法,对违纪违法行为下不了手,或“内部处理”,避重就轻等等,严重影响了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影响了执纪执法部门职能的发挥。因此,严厉惩治腐败的当务之急是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在执纪执法上的认识,只有认识提高了,行动才能更自觉,反腐倡廉工作的力度也才能不断得到加强,最终才能使腐败分子没有藏身之地。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强调指出:“全当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既表明我党将已更加坚决的态度反对腐败,也表明我党坚决惩治腐败的决心。近几年来,我们党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遏制权力腐败、查处大案要案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也摸索和积累了一些丰富的经验。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案件时有发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赃枉法的问题仍然存在;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欺上瞒下、奢侈浪费等现象还相当突出。因此,惩治腐败任重而道远,我们必须遵照十七大提出的反腐要求,坚持不懈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对腐败分子必须严字当头,严厉惩处。
党纪政纪、法纪法规的作用就在于它的严厉性。当前,从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及法治建设的要求来看,无论在立法和执法上,都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惩处不严的问题。我们同腐败分子的斗争,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和国运的兴衰,必须依法严厉惩处,惩处不严,对腐败分子就难以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就要受到弱化。加强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戒,是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必要手段,是纪检监察的最后一道防线,惩处越严厉产生的威慑力量和警示作用就越大,越能强化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为此,笔者以为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严惩腐败必须先严立法。我国已建立了很多严明的法规法纪。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犯罪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对买官卖官、不正当交易、色情贿赂、官僚主义造成决策失误等,在法律法规上仍然存在一些空白,缺乏惩处的法律依据,需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另一方面,有些法律条文,尤其是对滥用权力、行贿受贿、失职渎职造成经济损失等行为的处罚不够严厉,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需要充实和修改。立法严,就要严到让人“望而生畏”、“望而却步”的程度。据媒体报道,新加坡经济迅猛发展的原因之一,是政府对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治手段非常严厉。联合国每年要开支上百亿美元的经费,但几十年来从未出现过贪污犯罪。不是因为他们的官员思想境界有多高,而是法律惩处非常严厉,让官员不敢越雷池一步。我国的国情不一样,当然不能照搬照套外国的做法,但他们从严治吏的经验值得借鉴。
严惩腐败必须严厉查处。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既是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发挥惩戒职能的具体体现。现在有些单位对违法违纪案件存在不愿查和不想查的现象。有的担心“拔起萝卜带起泥”,有的担心单位出了违法违纪案件要追究领导责任和摘精神文明建设的牌子。各级党政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要从事关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高度来认清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工作。没有查处,就无法实现惩戒。只有坚决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才能体现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严肃性,才能有效地维护纪检监察部门的权威性,惩治腐败才不至于成为一句空话。如果对违法违纪案件不坚决查处、不严厉惩治,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法规制度,就会失去应有的约束力,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就会变成吓唬麻雀的“稻草人”。一些地方的不正之风之所以禁而不止,许多不廉洁现象纠而复生,与惩治不严、打击不力有直接关系。
严惩腐败必须纠正错误观念和消极态度。严惩腐败分子,严格执法要动真格,必须首先解决思想认识问题。目前在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问题上,还存在一些错误认识。有的把少数违法违纪的人视为经济发展的“能人”,不愿查处,担心查处了会影响地方的经济建设;有的以发展经济为由,对违纪违法者采取“教育从严、处理从宽”的办法,降低处罚档次;有的则错误理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产生腐败不可避免,对违法违纪现象视而不见,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由于思想上存在误区,带来了态度上的消极,有的重教育、轻惩处,搞“下不为例”;有的以情代法,对违纪违法行为下不了手,或“内部处理”,避重就轻等等,严重影响了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影响了执纪执法部门职能的发挥。因此,严厉惩治腐败的当务之急是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在执纪执法上的认识,只有认识提高了,行动才能更自觉,反腐倡廉工作的力度也才能不断得到加强,最终才能使腐败分子没有藏身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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