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保险致全市老年人的一封信
亲爱的老年朋友们,你们好!
老年居民的健康承载着子女的企盼和社会的关爱。让每一位老年居民享有充分的医疗保障,减轻疾病造成的经济负担和心理负担,是党和政府的牵挂。2007年,我市政府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指导意见和要求,出台了涵盖老年居民在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项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一、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属于政府行为,政策由政府制定,业务由政府所属医保中心经办。参保居民缴纳的保险费全部用于参保居民的医疗待遇;政府不仅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倡导者、组织者,也是它的坚强后盾,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证。政府积极引导老年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参保缴费上给予必要的补助。
二、对参保对象没有选择性。凡具有市内四区非农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男60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不论患病与否都可以参保。
三、政府对参保老年居民给予财政补助。2007年老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605元,其中财政补助40%,老年居民个人缴纳363元。另外,老年居民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须由本人缴纳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24元(政府不补助)。也就是说2007年参保的老年居民,个人共需缴纳387元。
四、看病住院方便快捷。老年居民参保后,可持医疗保险IC卡到任何一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自2008年1月1日起,立即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需本人现金垫付。
五、医疗费用报销方便。参保老年居民在医保定点机构就医时,只需缴纳起付标准和个人自付部分。老年居民在三级、二级、一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850元、500元、300元,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45%,二级医院50%,一级医院55%。参保的老年居民在门诊发生的恶性肿瘤放疗、重症尿毒症透析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60%。老年居民转往异地住院治疗的或因故在异地急诊住院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500元,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40%。
老年居民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异地治疗的,由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六、办理参保手续简便。老年居民办理参保只需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街道或社区办理手续。由街道作为代办单位统一到各区医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亲爱的老年朋友们,为了保障您的身体健康,希望您能及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我们会尽最大的努力为您提供满意的服务。
此致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二〇〇七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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