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新乡村债务发生问题思考
化解乡村债务是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各地都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化解乡村债务。但在化解旧债的同时,一些地方又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如不尽快加以制止、遏制住新的乡村债务发生,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将会出现恶性循环的局面,不仅会严重影响基层政权组织和农村中小学的正常运转,导致农民负担反弹,增加财政风险,干扰正常经济秩序,严重危及农村税费改革成果,而且会影响政府形象和执政能力。因此,各地必须充分认识制止发生新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职责,制定措施,坚决制止新债发生。
省委办公厅 《关于认真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各项规定,严格政策,切实纠正乡镇经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制止新债发生。要严禁村级组织以任何名义提供担保、借新债还旧债、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方式上项目,严禁超出偿还能力举债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用于村级办公支出和发放报酬补贴、超标准订阅报刊,严禁村级开支招待费。
在进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开发项目时,如何安排资金?《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足额安排基础设施建设和项目资金,不得留有缺口,不得要求乡镇及村组织安排项目配套资金,不得让乡村负债搞建设。要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不得开展要求乡村和农民出钱出物的各种达标升级、检查评比和验收等活动。
众所周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有资金作保障。但各地在推进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都要符合当地实际,不能强求一律,不应盲目攀比,不得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严防发生新的乡村债务。
有些地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该如何处置?《通知》强调,各地要建立健全乡村新增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在新债未化解前,乡镇主要负责人不得提拔重用,不得异地任职。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化解新债的负责人,要予以免职或责令辞职。要按照 “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要组织财政、审计、农业、监察、金融、教育等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顶风违纪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曝光;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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