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社会统筹是养老保险转移路径探讨
近日,在国新办发布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表示,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目前都已有初稿,争取能在今年底或明年初推出。
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很低。据报道,截至2007年底,共有13个省市区名义上实行养老保险省级统筹,10个左右的省区以地市级统筹为主,其余的省区仍然以县级统筹为主(全国大约有2000多个统筹区)。
如果参保人员要在不同统筹区之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就有可能影响到这两个统筹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使用,因此不同统筹区之间的划转就会被设置了障碍(个人账户可以带走,但社会账户却不能划转)。对于流动比较频繁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来说,累积缴纳5年-10年保费的条件非常难以满足,因此,很多人宁可退保。
于是,真正实现养老保险关系在地区之间顺利转移的办法,只能是提高统筹层次。但现在有不同的渐进式方案,比如取消现收现付制的社会统筹部分,将养老保险模式转变为完全基金积累制(即将社会账号划归个人账户),但笔者认为,这不会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因为这会降低社会保障的可靠性。因为现收现付制比基金积累制更能保持退休收入的稳定。个人账户部分体现差异,社会统筹部分体现平均;社会统筹部分针对现实需要,个人账户部分针对历史积累。只有这两部分结合起来,养老保险才能完整。
那么,能不能使社会统筹部分像个人账户部分那样可以进行累积和计算呢?有人提出了社会统筹部分的“分段计算”模式,即工作地缴费—分段记录—退休地统一发放。这一做法很可能让未来东部地区城市的养老基金将会入不敷出,必须靠财政补贴,这会阻碍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进而损害中国经济整体,就像养老负担曾经拖累国有企业和老工业区一样。因此,“分段计算”模式看上去合理,但潜伏着危机。而且,从政策执行的角度讲,这种模式必然遭到东部地区城市(它们是转出地)的抵制。
笔者认为,在劳动力普遍而频繁流动的情况下,很多人的工作地(因而也是养老保险的缴费地)和居住地处在不同的统筹区,无论是让参保人员在居住地的统筹区领取养老金,还是在工作地的统筹区领取养老金,都会造成养老责任的失衡:某些地区养老责任较轻,而另外的地区则负担沉重。解决这种失衡,需要提高统筹层次,使参保人员的工作地和居住地处于同一个统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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