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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女性犯罪提升维权意识分析思考

发布时间:2022-01-16 15:22:49 | 来源:网友投稿

女性是社会和家庭的重要支撑力量,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女性犯罪呈上升趋势,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女性,在人类社会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而女性犯罪上升无疑会影响社会、家庭的安定,其危害性不容忽视。关注女性,预防和减少女性犯罪,是实现社会文明和谐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工作, 以下是对近三年来**县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女性犯罪案件的综合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6—2008年,我院受理审查起诉的女性犯罪案件总计28件29人。
 1、案件类型。女性犯罪涉及13种罪名。其中,故意伤害案13件,占案件总数46.43%;故意杀人案、交通肇事案、贪污案各2件,分别占案件总数7.14%;非法经营案、拐卖妇女案、诈骗案、过失至人死亡案、失火案、放火案、非法拘禁案、故意毁坏财物案、强奸案各1件,分别占案件总数的3.57%。


    2、主体身份。从犯罪嫌疑人身份看,农民21人,占总人数的72.41%;个体经营者3人,占总人数的10.34%;干部2人,占总人数的6.90%;工人、无业人员、学生各1 人,占部人数的3.45%。从犯罪嫌疑人户籍地看,只有一人是外县人,其他均为本地人。  

     二、发案主要特点


    近三年女性犯罪呈现以下特点:


    1、 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且多为初犯、偶犯。29名女性犯罪者的文化结构普遍低下,仅1人是大专文化程度,中专、高中文化程度5人,而小学文化程度的有20人,占68.96%,还有3人是文盲,且均为法盲,都是初犯。


    2、犯罪中年化。在29名女性犯罪嫌疑人中,年龄结构呈中年化,平均年龄为38.3岁。其中,未成年人2人, 20—29岁2人,30—39岁15人,占51.7%,40-49岁的6人,50岁以上4人。


    3、侵犯人身权利案件比重较大。近三年我院受理的女性犯罪案件中,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19件,占女性犯罪案件的67.86%。


    4、故 意伤害 类案件多由邻里纠纷、家庭琐事引发, 犯罪原因倾向冲动,即激情犯罪。所谓激情,是一种瞬间爆发的,激动而短暂的情绪状态,人处于激情状态时认识范围狭窄、理智分析能力受阻、控制能力骤减,无法正确评价自己行动的意义和后果,因而出现突发性、短暂性和难以控制性等特点的行为。女性罪犯往往性情暴躁,控制能力不强,不善于用理智去控制自己的情感,对一些社会现象和个人行为往往难以作出正确的理解和判断,在事后又往往后悔不已。近三年女性故意伤害犯罪案中, 有9件是邻里、妯娌、同学之间的口角纠纷所引起,所占比例高达69.23%。


    5、因感情纠纷引发暴力犯罪。近三年16件女性暴力犯罪案件中,因婚外情、第三者插足等情感纠纷,诱发的暴力犯罪案件6件,所占比例达37%。


    6、在共同犯罪中,女性大多为从犯。 观念落后,自卑思想严重, 或迫于家庭暴力而“自愿”协助他人犯罪。


     三、发案原因剖析分析


     美丽、温柔、贤惠是女性的专有名词,但一种现象的长期存在,必然有其存在的社会根源和思想根源。


一、文化层次低,法制意识淡薄。我县是山区贫困县,其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薄弱,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仍然还存在,自卑思想严重,满足于一般的家庭主妇生活,往往成为男人的“附属品”,农村尤甚。这种观念造成女性文化素质较低,家庭地位低下,明显处于弱者地位,当其权益遭受侵害时,由于文化素质、能力等的限制,使她们在认识事物时受到限制,缺乏科学的分析能力,就可能促使其采取愚味无知的手段,不知道怎样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冲动的采用暴力手段,走极端,实施犯罪行为,伤害和被伤害的往往都是女性。

二、基层调解不力。常言道“清官难断家务事”,基层组织对家庭矛盾纠纷调解不力,客观上导致女性违法犯罪升级,农村基层组织对家庭纠纷总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和稀泥,并没有解决真正矛盾,是非不分,待到一遇“导火线”,终到爆发,矛盾迅速升级,才诉诸法律,为时已晚。


    三、由被害人地位走向犯罪。原本是被害人,是应该受到保护的, 由于其缺乏 学法用法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以前自己受过伤害 , 但不能采取正确的方式处理,便以此报复社会,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四、婚姻家庭方面也是女性犯罪的原因之一。一是家庭暴力,有些女性没有经济来源,在家庭中没有地位,经常遭到丈夫的打骂,有些丈夫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以为丈夫是凌驾于女性之上的,可以随便打骂。女性在遭到家庭暴力,最初的容忍都是源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可当这种侵害积累到一定程度,忍无可忍时,便采取伤害或杀人的方式进行“反抗”。二是婚姻和感情危机,女性往往处于受侵害的地位,从而产生消极思想,由于难以改变自身处境而容易铤而走险,采取极端手段。


     四、建议与对策


     尽管近年来,我国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女性地位有很大提高。然而,不断增多的女性犯罪给社会带来新的不安定因素,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女性无论从生理还是从社会角度讲都属弱者,是受保护的对象,女性维权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 从上述 分析 可以看出 ,由于社会、经济、文化多方面因素,及女性对自身合法权益认识及保护上存在的盲目性,导致女性在寻求权利救济时存在不少困难:法律意识淡薄,合法权益得不到社会有效保障直接诱发女性犯罪;诉讼过程中缺乏专业的法律帮助,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服刑过程及服刑期满回归社会后,得不到有效帮教,受到社会歧视。这些障碍使女性,尤其是农村女性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困难重重。 因此,必须运用各种手段调动社会上一切积极因素,采取专门性的防治措施,以防止、遏制和减少女性犯罪。


     1、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提高妇女的维权意识。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法制,尤其是对广大农村妇女要加大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的力度。要经常性地组织人员深入到农村,采取多种形式,对广大妇女进行宣传教育活动,让她们真正法懂和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切实提高维权意识,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 、加强调解力度,抑制矛盾升级。对邻里矛盾、家庭纠纷以及个别家庭存在的婚外恋和家庭暴力等不良的社会现象,基层妇联、治保组织、调解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职责,要充分发挥调解组织的作用,及时进行调解,努力防止不良社会现象的蔓延,防止因此引发刑事案件,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要积极引导受害者通过法定方式解决矛盾,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导致悲剧的发生。 


    3、加强社会保障制度,从精神、物质上双层帮扶。女性犯罪受社会客观环境和自身生理、心理因素的影响较大,是多种消极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大部分女性犯罪分子在选择走向犯罪道路前的心情都是矛盾的,如果犯罪的女性能及时得到帮助或心理咨询,就可能避免陷入极端的个人情绪中。要按照女性的心理、生理特点,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正确的方法去引导、教育女性,培养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女性给予适当的物质帮助,并加强技能培训,增强自身就业的劳动技能,才能够自食其力,只有妇女的教育水平、综合素质和劳动技能都得到了普遍提高,她们才能真正做到自尊、自爱、自立、自强。

4、 放宽援助条件,创造公正诉讼。建立女性法律援助中心,对贫困或遭受不公正待遇的女性适当放宽援助条件,让女性能在法律的公正保护下生活和工作;组建由熟悉法律事务的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组成的法律服务志愿者,为诉之法律程序的女性提供专业指导。同时,应看到女性的不利地位是建立在社会结构性不平等的基础上,单纯依靠个案上的成功无法彻底改变女性群体维权难现状。因此,为女性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的同时,要帮助受害女性提升自身权利意识和自治能力,进而推进法律上的男女平等。


     五、检察机关的使命


     检察机关的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责是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依照我国的诉讼法律制度,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主要是通过诉讼活动实现的。 也 就是通过批捕、起诉、抗诉 等司法 活动进行监督。 因此,检察机关 在处理女性违法犯罪案件时,要贯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 坚持“依法打击少数,挽救教育大多数”的策略,充分权衡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和性理需要,由女检察官专人办理 。 对女性犯罪恶性案件,要坚决地依法严惩不贷,通过打击给予教育和震慑,使那些在犯罪边缘上的女性能悬崖勒马,也使有犯罪苗头和迹象的女性有所畏惧而望而却步,从而达到警醒和预防之效果。对女性轻微违法犯罪案件,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区别对待的原则。与她们加强交流,使她们发自内心地认识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促其真诚反省并悔罪,更好地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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