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调整及政府作为分析探讨
和谐社会需要各种社会关系的协调与稳定,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协调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从目前看,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中,大量的表现在劳动关系问题上。而且从长远看,我国劳动关系中的突出问题,不只存在于原国有企业的下岗工人与国有企业的关系中,更多的存在于非公企业雇主与新生的产业大军的关系中。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非公企业中曝露出大量的劳动关系矛盾隐患,劳动关系不和谐,甚至恶化的现象也有发展蔓延趋势。因此,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和对策,已成当务之急。
一、劳动关系已成为当今我国重要的经济关系
劳动关系是产业关系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指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分配的各个环节,其本质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我国的所有制结构由单一发展成为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经济成分的多元化,使得过去固化的、利益模糊的劳动关系也随之发生重大的改变。政府由对企业的直接行政控制,开始转入通过制定法律、执行法律间接调控。此时,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逐步形成,原有的利益包容结构出现分裂,二者之间产生了利益的分化与分歧。尤其是非公企业的成长使得产业关系体系中雇主这一主体逐渐清晰,致使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明朗起来。多种所有制结构引发的国有和非公企业两种劳动关系,其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尤其是非公企业在目标追求上的差异:雇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追求的目标是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即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追求的目标是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即获得较高的工资和较好的工作条件,相互利益得失上所发生的摩擦与碰撞,使得劳动关系本质上也是一种矛盾的关系。当前,非公企业的强劲发展势头,足以证明劳动关系事实上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极为重要的经济关系。
二、我国劳动关系中的突出问题
应当说,在我国劳动关系总体稳定的同时,劳资双方的矛盾与纠纷也日益尖锐和复杂。
(一)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劳动关系存在矛盾。
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制后,明晰了企业产权,改变了劳动者的身份,转换了企业机制,促进了企业的发展。但是,改制后的企业,由于产权关系、组织
形式和管理方式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造成了劳动要素重新配置下的利益关系大调整。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与分配所导致的矛盾与纠纷成为劳动关系在新形势下的新问题。透视国有企业的改制,表现出的劳资矛盾,主要在以下方面:(1)改制分流方案不透明,不公正,改制企业急于“甩包袱”。(2)“暗箱操作”的转制方案。所改制的企业在资产评估交易中出现大量“缩水”和企业经营者“自卖自买”的现象。据调查,中小国有企业改制80%以上是转让给内部经营者,原来的企业厂长、经理成为私营企业主,劳动者成为私营企业的雇佣工人。(3)改制企业劳动者经济补偿标准偏低。在“高积累与低分配”的计划经济年代,为国家和企业作出了大量贡献的劳动者,不少在转制时则把应还的“历史欠账”(从住房到保障等)一笔购销,以过低的补偿金了断与其劳动合同。即使支付经济补偿,各地各企业标准也是五花八门,补偿数量存在很大的差距。(4)拖欠劳动者工资、集资款等债务没有得到清偿,社会保险关系未能有效接续。(5)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突出。有的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即使签订也是一两年的短期合同,等等,侵犯劳动者合法利益的现象普遍存在。
(二)非公企业劳动关系中的突出问题。
在只占经济总量30%却贡献了70%GDP的非公企业(除国有以外的所有企业形式)一路顺利发展的同时,劳动关系矛盾这一社会问题也日益凸显。而且长远看,我国劳动关系中的突出问题,不在原国有企业的下岗工人与国有企业的关系,而在于非公企业雇主与新生的产业大军之间的关系。近几年来,全国劳动争议案件以每年30%—40%的速度增长,非公企业占72.9%。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总数中,非公企业占67.3%;劳动报酬争议案件总数中,非公企业占80.3%,这表明非公企业劳动关系矛盾比较突出。这些部门中的劳动关系矛盾主要反映在:(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且流于形式。劳动合同是员工惟一的护身符,但是这道护身符很多“打工仔”却得不到享用。目前,非公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平均仅为40%左右,即使签订的,其合同也很不规范,大多流于形式。(2)超时劳动现象普遍存在、劳动报酬偏低。调查发现,这些企业劳动者每天工作12—13小时的情况很平常,个别企业甚至更长。劳动者月收入普遍偏低,据有关农民工问题的调查报告显示,农民/_212资水平800元以下的占总数的72%。(3)拖欠和克扣工资问题严重。近70%的农民工有过被拖欠工资的经历。被拖欠和克扣的工资追讨难度非常大。(4)劳动条件差,工伤事故频发。非公企业中的工伤事故最为突出,例如,在全国的煤矿事故中,非公企业占70%,在特大事故中占80%。劳动者遭遇医疗、工伤事故时,极易导致劳动关系的恶化。(5)缺乏基本社会保险。据调查,社会五大保险中,非公企业参保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几乎没有,非公企业未参加任何保险的高达80%以上。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关系,牵一发而动全身,并会对中国的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走向等问题发生重要的影响。劳动关系的影响力,无论是良性还是恶性的,最终必然波及整个社会生活,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
三、政府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面对劳动关系的矛盾与纠纷,调整和促进是必须的。在当今条件下,劳动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外部经济环境与公司内部治理的变化,特别是劳资双方力量对比及博弈状况而不断变化。但劳动关系应当有一个社会认同的底线,这个底线有三个基本要素:对资方讲,必须保证资本的合理赢利;对劳方讲,必须保障其生存即劳动力的再生产;综合地讲,必须保证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企业的正常运行。按这个底线要求,要构建保持长期和谐共处的劳动关系,政府必须在协调和规范劳动关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首先,通过立法的形式界定劳动者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如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8项劳动权利。政府通过制定工资、工时、职业培训、保险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和劳动者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国家劳动标准直接规定用人单位的义务,以规范雇主的行为,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化解劳资矛盾,平衡劳资利益分配,一方面要注重建立并完善劳动关系立法,通过经济政策规范雇主对待劳动者的行为,即合理限制资本的本能张力;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必须加大劳动监察力度,严格公正执法。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原则。建立劳动监察机构,政府执法部门只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明公正执法,我国劳动者权益状况肯定会改善,劳资矛盾与纠纷也必定会减少,劳动关系也会和谐。
其次,推动、促进和影响集体协商。集体协商是指雇主和劳动者代表借助协商,旨在达成覆盖某一雇员群体的协议,以决定就业条件与待遇,它是劳动者运用集体和组织的力量抵制雇主过度专权的劳动关系平衡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一种重要手段。政府虽然不是劳资集体协商的主体,但他可以第三方的身份推动、促进和影响协商。(1)制定颁布集体协商制度和有关规则,使协商能够依法有序进行。(2)限制和约束集体协商的内容。劳动条件和就业条件是集体协商的基本内容。劳资双方要在政府所确立的劳动基准法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形成劳动条件和就业条件,促进公正裁判,以保证《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真正权利。(3)向协商双方提供有助于制定协商方案和达成协议的各种信息和数据,从而避免劳资双方盲目要价,以利于达成协议。(4)推动工会更好地发挥作用,使工会能够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开展真正的协商。一方面政府要支持和促进组建各级各类工会,并确保工会在组织上对资方的独立性,使工会能真正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并且与劳动者共同形成为市场经济中与资方抗衡的劳方力量。另一方面政府还要引导、支持和帮助工会组织在维护劳动者利益上发挥作用。如政府定期发布工资指导线,建立指导企业集体协商专业指导队伍等。
第三,处理劳动争议,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劳动关系双方对权利和义务产生不同的理解和要求,产生劳动争议是难以避免的,关键是如何处理劳动争议。政府通常是以调解者、调停者、仲裁者的角色处理劳动争议,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劳动争议一般有集体劳动争议和个别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是由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而引发的争议,包括签订集体合同的争议和履行集体合同的争议。在市场经济国家,当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劳资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政府的调解机构或仲裁机构或应邀协调处理,或在必要时主动介入,进行调解、调停、仲裁,甚至采取强制性措施,控制和阻止极端的争议行为。政府的主动介入和强制仲裁对避免劳资争端给国民经济带来的损失可以发挥极大的作用,同时也保证了政府在调节劳动关系方面的主动权。此外,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由政府部门调解,也可由政府主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个别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发生的纠纷。这种个别劳动争议在我国是由政府主持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国家司法机关裁决审判,其中司法机关对劳动争议拥有最终司法裁判权。政府发挥这些作用的结果,使得劳动关系的运行不完全取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意志,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此外,为劳动者建立就业保障体系,包括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等也是政府必须予以担当的责任。
综上所述,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关键。马克思说:“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关系表现出来。”人们的一切行动都与其利益追求有关,利益分配结构决定了社会的动力结构。在市场经济中,具有不同利益相关目标的个体相互竞争,追求各自的利益最大化,从而会产生利益摩擦和冲突。能否妥善处理利益矛盾,决定着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利益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企业作为社会经济体系的细胞,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至关重要。现代企业是多种利益矛盾、冲突的焦点,最引人注目的是劳动关系矛盾。没有劳动关系和谐就不会有企业和谐,而没有企业和谐也就不会有社会和谐。正确处理劳动关系矛盾,构建和谐企业既是保持社会稳定,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又是提高企业效率、激发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条件。政府行为对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至关重要。就政府而言,当前处理劳动关系必须着眼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当务之急在于,理顺分配体制,调节分配关系;提高劳动力市场的契约化程度;加速处理、彻底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切实重视解决劳动安全卫生问题。通过这几方面工作,形成妥善处理企业内外利益关系、保证企业健康和谐发展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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