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机制中工会角色功能调适思考建议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下称三方机制)是我国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确立这一机制牵涉多方面权力、利益关系的调整,需要有关各方之间合理的权能分野,尽快实现工会角色功能的调适归位。当代中国工会组织所处的“组织环境”和它自身“组织基因”决定了其角色功能变革和重构的现实可能性。
一、建立三方机制所需的条件及对各方角色功能的理性预期
目前,国家为了保证实现维权工作的可持续性和有效性,正致力于建立和完善一系列集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为一体的机制和制度,包括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这一制度创新中,人们有理由对有关各方的角色功能转型、重塑,有一个理性的预期和愿景,对政府、工会和企业承担相应责任寄予厚望。
(一)三方机制是我国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结构、类型日趋多样化,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逐步走向市场化、法制化渠道,运用三方机制调节劳动关系成为必然。由政府、工会、企业组织三方共同协商处理劳动关系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对协调劳动关系提出的新要求。三方机制的核心内涵是根据平等协商和利益协调的原则,通过协商谈判与签订有关协议,调节劳动关系,规范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化解社会矛盾。
三方机制之所以成为我国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社会宏观层面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途径和主要手段,是因为它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劳动关系协调的社会化发展要求看,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需要用三方协商机制来促进,采用三方机制来协调劳动关系,比单方面处理劳动争议和矛盾要全面,有利于开展对话、发扬民主、兼顾各方利益,容易被各方所接受。目前,建立健全三方协调机制已经成为我国完善维权机制、构建维权格局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几年来的实践也证明,三方机制已成为在劳动关系上加强沟通、协调和合作的一个重要平台,三方机制对于协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对于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最大限度地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般来说,三方机制的主体主要是政府、工会和企业。三方机制的形式可以是比较固定的三方性专门机构或委员会,如,由政府代表(劳动保障部门)、职工代表(工会)和企业代表(企联)组成的联席会议,也可以是在某个社会层面召开的三方性会议。三方机制在不同层次有不同的协调方式,在企业层面,主要通过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确立劳动者与企业的劳动关系,通过职代会等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形式,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在政府层面,主要是依法制定相关政策,对劳动关系进行规范,同时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工会与政府的联席会议制度,对劳资矛盾进行协调。
(二)三方机制建立所需的社会条件。
从三方机制的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历史看,三方机制既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经济矛盾的必然结果,又是工业民主和经济民主的产物,还是社会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结果。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表明,建立三方机制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第一,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会三方必须是相对独立的平等主体,相对独立是三方充分行使各自权利的重要基础。平等是三方平等协商的条件,也是三方机制的重要特征。各方都有独立的发言权和表决权,不受其他方的制约,而且这种权利必须是对等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凌驾于它方之上,单方无权对它方发号施令。第二,三方愿意审议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寻求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式,愿意充分合作。三方机制要求利益相关的三方求同存异,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因此,在协商过程中三方要充分合作,互解互谅,达成共识,取得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第三,需要有较健全的民主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否则难以有三方机制的正常运转。
从根本上讲,三方机制是市场经济和社会民主政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的形成和运作离不开一定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条件。三方机制的建立和推行与市场的完善程度、生产和社会管理的文明程度以及与雇主组织和工会的健全程度都有密切关系。一般来说,在法制比较健全的社会里,三方机制就能够正常运转,并发挥一定作用,从而不仅使社会的总体利益得到维护,也会使政府、雇主和劳动者三方的具体利益得到协调与保护。
(三)三方机制中各方角色功能的理性预期。
唯物史观认为,人类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都是从人们的社会实践特别是从人们的社会生产和交往活动中产生出来的,是人们从事共同的社会生产活动、维护共同利益的需要。人们根据需要,赋予特定组织在一定社会结构中的合理位置,从应然的角度预期它的功能作用。
在三方机制中,政府的身份定位首先是国家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政府所起的作用应是规范劳资双方的行为、平衡双方实力和强制实施契约。劳动保障部门作为政府方,应积极履行组织、平衡、监督和服务的职能,通过一定的政策和措施,把劳动关系双方各自的利益追求统一到国家利益上来,使劳动关系双方形成共识,消除分歧,缓解劳资矛盾,以实现对劳动关系的宏观调控。具体而言,作为劳动关系的调控主体,政府承认并尊重企业与劳动者双方的自身利益,鼓励其形成互惠互利的劳动关系,靠政府的“有形之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体系,积极推进三方协调机制的建立等等。
企业方的角色功能是通过协商和广泛的活动,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利益,同时履行在依法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责任。工会是三方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一方。它是代表职工参与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在我国的三方机制中,对工会角色功能的理性期待是:工会必须切实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
主动、依法、科学维权意味着工会在维权中尊重事实,尊重规律,并按照客观规律进行维权。在政府主导的维权机制中,工会要参与劳动关系法律法规的制定,使有关决策能够真正体现科学化、民主化,要推动健全劳动法律法规体系,推动企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提高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签订率和履约率,参与劳动关系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的全过程,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和仲裁等,最终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三方机制中每一方的角色功能设定都必须以有利于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作为出发点和着力点。在三方机制中,工会必须进一步落实全国总工会提出的“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和“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不断巩固和发展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能。
二、工会角色功能调适归位的“组织基因”与“组织环境”逻辑
我国目前三方机制中各主体及其角色职能尚未真正调适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机制的有效性。三方机制要发挥作用,其关键是三方之间合理的权能分野,当然不能是在全盘照搬西方国家“制衡型”或“合作型”三方格局中重构各方的功能,而应在由政府主导的富有中国特色的新三方机制格局中调适各方的角色功能。这不仅是必要的,同时也完全是可能的。
(一)从组织基因角度审视,工会角色功能的调适归位是势所必然,循名责实。
随着企业所有者、管理者和职工利益出现分化,工会向“职工利益维护者”角色的回归是势所必然,《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反映了这种角色转向的要求。
从职工维权的需求现状看,工会角色功能的缺位已危及职工的“安身立命”,迫切需要其角色功能归位。随着聘任制、合同制等市场化、契约化劳动关系的确立,广大职工参与经济活动的主要形式变了,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进一步加剧了劳动者的弱势地位,特别在非公企业,劳动关系双方力量对比极端不平衡,以至近年来,企业拖欠、克扣职工工资、擅自延长工人劳动时间、擅自解除劳动关系、拒不为工人缴纳“三险”等现象屡见不鲜,对工人搜身、体罚、非法关押甚至殃及生命等事件也屡见报端。职工群众的民主管理权利不落实,甚至被削弱的现象也较为普遍。这既与外部大环境有关,也与工会职能定位不准确、工会组织覆盖面不够、工会维权能力不强等内在因素有关。尽管理论和法律上对工会的定性、职能定位和经费活动作了刚性规定,并逐步获得各方的认可,但工会功能的重塑和作用的真正发挥却需要一个过程,旧的“体制惯性”作用短期内还不能消除,特别是中国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中,政府的主导性相当突出,政府的权力在某种程度上还起着强势的作用,一些三方委员会不能开展具有实际意义的对话和协商。这迫切需要工会功能归位。总之,广大职工权益保护意识的觉醒和现实维权的迫切需要,为工会角色功能的调适归位注入了强大动力,工会完全能够在平等、协商、公正、合作的原则下,找准自己的位置,扮演好职工利益代表者的角色。
(二)从“组织环境”看,工会与政府,与企业的实质性关系决定了工会角色功能调适归位的现实可能性。
第一,我国的国家性质、工人阶级与执政党的特点决定了中国工会与国家、执政党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不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党政组织是工会的后盾,工会始终受到党政组织的重视和支持,党政组织出台的方针政策,始终为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发挥作用指引着方向。工会和政府关系的实质,是工人阶级群众与自己政权的关系,政府体现的是工人阶级的阶级意志和根本利益。政府和工会的关系是政府和它管辖下的社会政治团体的关系,工会能够把广大职工群众团结在政府周围,积极支持政府,政府也能够支持工会合法开展工作。第二,职工群体内部矛盾和劳动关系的非对抗性,决定了工会能够肩负“两个维护”的功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就是调整双方的利益矛盾,主要是双方的经济利益矛盾。三方机制的本质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与平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各自不同的利益需求。三方尽管还有着不同的利益要求和价值取向,如,资方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劳动者一方追求的是自身劳动力(包括体力与智力)价格的最大化,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大目标是一致的,比如促进经济发展,推进社会进步就是共同大目标,所以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对立并不具有对抗性,相反劳资利益上的一致性是其主导方面。这种利益上的一致性决定了劳资双方必须接受法律等手段来调节双方的关系。因此,中国工会在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坚持依法维权的原则,坚持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平衡的原则,坚持重在服务的原则,主要运用协商对话和民主监督等合法途径解决劳动关系矛盾,力求劳资双赢,共促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服务广大会员群众,是工会永恒的工作主题。工会的最大优势是联系职工,最大危险是脱离职工。在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利益主体多元化大背景下,作为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中国工会,所承担的维权功能日益凸显,承载的历史使命更加神圣光荣。工会组织的产生和存在,从根本上说都是缘于一定的社会需求,只有在社会结构中强化自身的角色功能,才能在与其他社会组织的相互依存中获得满足自身需要的各种资源,求得自身的发展。在三方机制中,工会组织能否实现自己的角色定位,获得在企业和职工心目中的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身的工作成效。只有牢固树立科学的维权观,充分运用党和政府赋予的资源和手段,进一步做好党政所需、职工所急、工会所能的事情,特别是要致力于改善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劳动收入、劳动保障、生活质量,让广大劳动者更多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越走越宽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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