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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公安系统行政效能建设建议

发布时间:2022-01-16 15:31:07 | 来源:网友投稿
公安机关的基本活动是执法活动,公安民警的基本行为是执法行为。加强公安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切实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增强公安机关执行力和公信力,树立公安民警良好形象的根本保障,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全市招商引资步伐的关键环节,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公安机关要站在党委、政府提出各项战略决策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公安行政效能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为构建“和谐**”创造公平正义的法制环境。
     一、加强公安行政效能建设,必须把执法为民思想化作自觉行动
    公安机关要达到什么样的行政效能?无外乎就是一个标准,即“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人民满意”。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到公安执法工作中,就是要求我们始终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公安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检验公安行政效能的试金石。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概括为一句话,就是必须始终坚持执法为民思想,内植于心,外践于行,检验我们是否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的标准,是人民群众对我们的公安行政效能工作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人民群众评价我们的执法工作和行政效能,不是只听我们口号喊得有多响,而是要看我们的实际行动;不是只看我们部署了多少项措施,而是要看老百姓真正得到了多少实惠;不是只看我们执法工作一时的效果,而是要看是不是符合实际,能不能长期坚持。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只有真正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真正做到心里装着群众,眼里看到群众,执法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才能适应和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怎样才能达到公安行政效能的最大化,就是要通过执法工作保障社会稳定,更要通过执法工作促进社会和谐。也就是说,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不仅要依法处罚,更要立足于使其心悦诚服地遵守社会管理秩序;对犯罪分子,不仅要依法抓捕,更要力促其认罪服法,唤醒良知,不再危害社会;处理群众性事件,不仅要平息事态,更要做好群众工作,理顺群众情绪,化解对抗和冲突,从根本上平息事端。稳定是和谐的基础,和谐是稳定的更高境界。公安机关必须善于用和谐的思维来指导执法工作,善于用和谐的理念来处理社会矛盾,善于用和谐的方式来开展执法工作,真正把和谐目标、和谐理念、和谐要求体现在执法活动的每一个环节,融法、理、情于一体,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高度统一,实现“两个最大限度”。
    二、加强公安行政效能建设,必须从源头上解决执法不规范的问题
    近年来,我们在加强公安行政效能建设,依法行政,依法保稳等方面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对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我们的执法工作还存在诸多不适应。在执法理念方面,少数民警对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一些民警执法为民的要求只是停留在口头上,并没有真正落实到实际行动中;有些人特权思想严重,对待群众态度生硬、冷漠。在执法能力方面,部分基层所队的领导干部和民警的法律素质偏低,执法基本功不扎实,个别人甚至不学法、不懂法、不会用法;简单执法、机械执法、粗放执法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一些民警不会调查取证,不善于做群众工作,习惯于先抓人后取证,没有口供不会办案。在执法制度方面,一些容易出问题的执法环节还存在漏洞;有的执法政策、措施没有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一些部门、警种、岗位的执法职责和权限还不是很明确,存在职能交叉重叠、协作配合不力等问题。在执法行为方面,有的执法不作为,接处警不及时,案件久拖不决;有的随意收取和没收保证金,随意扣押财物,侵犯群众合法财产权利;有的徇私舞弊,降格处理违法犯罪分子,甚至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公安机关就不能加快行政效能建设的步伐,就不能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体现在执法工作中,更不能实现“两个最大限度”。因此,我们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紧紧围绕公安执法工作的总目标、总要求,全面加强和改进公安行政效能建设,把行政效能建设的要求真正贯彻落实到执法工作的每个方面和每个环节,做到“两个坚持”和“四个统一”:即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一致性;把打击犯罪与尊重保障人权统一起来、把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统一起来、把执法形式与执法目的统一起来、把维护稳定与促进和谐统一起来。在公安行政管理工作中,要坚持以服务为中心,最大限度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最大限度地为人民群众服务。通过集中推行户籍、交通、出入境和消防管理及执法办案等方面的便民利民措施,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要把提高服务质量、服务效率与依法管理、严管严控有机统一起来,把服务质量的好坏与服务水平的高低作为衡量公安行政管理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在行政处罚工作中,要坚持以预防教育为主,以处罚惩戒为辅,将宣传法律法规,引导、劝戒当事人自觉守法贯穿于执法行为的始终,最大限度地教育当事人遵守法律,最大限度地平息纷争、消除对抗、促进和谐。在刑事执法工作中,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对那些恶习深重、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必须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及时、准确、有力地予以打击、及时消除不和谐因素;对那些主观恶性不重、罪行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犯罪人员,必须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不用或少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创造使之重新融入社会的条件。在具体执法活动中,既要注意防止因为强调热情服务就放度严格管理,甚至失职不作为,也要注意防止因为强调加强管理就忽视热情服务,甚至漠视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越权乱作为;既要注意防止因为强调保护人权,就削弱严厉打击甚至缩手缩脚、不敢执法,又要注意防止因为强调严厉打击就忽视保护人权甚至随意侵犯人权。总之,我们必须在每一项工作中统筹考虑矛盾的两个方面,努力使公安执法工作均衡发展、协调发展、持续发展。
     三、加强公安行政效能建设,必须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责任和执法机制
    在加强公安行政效能建设中,我们要结合公安执法工作实际,充分发挥法制、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监督合力,推进执法监督体系建设。要强化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监督,并把执法中是否体现“执法为民”作为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是进一步深化执法质量考评工作。目前,在我市公安机关的一些基层所队还存在着注重年终考评、忽视平时考评,注重考评案卷表面问题和非原则的程序问题、忽视考评案件实体问题。对此,法制部门和纪检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制定执法质量考评实施细则,对考评范围、考评方法、考评程序以及易出问题的执法环节的考评标准和一票否决的考评内容等进一步细化、量化、硬化,对具体考评项目和执法环节的考评标准提出指导性要求。各基层所队要建立健全平时考评、阶段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的考评机制,强化日常考评,实现考评与执法工作同步进行,使考评工作动态化、经常化。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每年两次将所有执法部门、执法领域、执法民警所办的案件都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使执法考评制度化、规范化。二是落实执法公开制度,进一步增加执法透明度。今后,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工作情况,除了法律规定不允许公开的以外,都要尽可能多地公开执法工作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各基层所队要大力推行执法告知、公开听证、公开调解等措施,完善对群众投诉、举报、信访的受理、调查、处理、反馈工作机制,确保群众和社会的监督落到实处。真正取得“向公开要公平,向公开要素质,向公开要效率,以公开治腐败,以公开求支持,以公开创满意”的良好效果。三是加强执法监督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安部门自身要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统一部署,争取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全面建立监督信息系统。法制部门和各基层所队要结合“金盾工程”的部署要求,从最敏感的执法岗位、最容易出问题的执法环节入手,逐步应用执法信息系统,实行执法办案的网上流程管理、网上审批和网上监督,提高执法监督的效率和水平。四是继续推行执法责任制和完善监督长效机制。公安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完善执法责任制和工作机制,重点是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确定领导和执法民警责任,解决执法职责交叉和执法责任不清的问题,真正做到抓源治本,建立健全“不能腐败”的防范机制;注重教育,建立健全“不愿腐败”的自律机制;严肃执纪,建立健全“不敢腐败”的惩治机制,为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推进公安行政效能建设最大化,切实提高公安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创造新的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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