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绑架抢劫罪及敲诈勒索罪差异
绑架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在司法实践定性方面,存在一些难点和疑点问题,给公安机关实践执法带来一些困惑。为正确区分三种犯罪,笔者结合一起案例,对绑架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定性作如下剖析。
案例:被告人刘某、魏某、吴某、张某伙同周某(在逃)、古某(在逃)经预谋后,一起抵达xx省xx市,由刘某和张某购买弯刀两把,在xx市友谊宾馆门外守侯,伺机抢劫xx市运输公司承包装饰工程承包人邓某的钱财。当日下午2时许,当邓某行至xx市运输公司后门处,被告人刘某、魏某、吴某伙同周某将邓某劫持到出租车内,按住邓的头部,并持刀威胁其不得叫喊反抗。随后,指使出租车司机将车开到郊区僻静处,将邓某拉下车后进行威胁、恐吓,抢走邓的钻石戒指一枚、现金250元、“爱立信”318型移动电话1部,并威胁邓于当晚8点再送4万元到西关桥头后将邓放回。同日晚8时许,当被告人刘某、魏某、吴某三人再次向邓某索要4万元时,被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刘某、魏某、吴某的犯罪行为的定性分歧意见较大。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周、魏、吴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周、魏、吴主观上以勒索钱财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暴力绑架他人的行为,故其行为构成绑架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周、魏、吴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其当场劫持邓某并抢走邓的钱财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其威胁邓当晚再送交4万元的行为属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xx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魏某、吴某、张某伙同他人以暴力劫持、持刀威胁手段抢劫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xx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关于被告人犯抢劫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魏某、吴某以威胁手段向被害人强行索要现金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系未遂,应数罪并罚。刘某等人虽然利用出租车抢劫,但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正确认定本案的性质,关键要注意区分抢劫罪与绑架罪,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与绑架罪在犯罪手段、犯罪客体等方面都较为相似,他们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完全相同。前者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后者属概括的故意,有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有的以扣押人质(基于政治等方面的原因)为目的,它只要求行为人对犯罪事实有概括的认识就可以构成故意犯罪。二是犯罪的方式不同。前者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将财物劫走,后者则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在以伤害或者杀死人质相威胁向被绑架人的亲属勒索财物或者向有关方面提出非法要求。从犯罪的客体看,两罪都有可能同时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但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使用暴力的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其首要目的。而绑架罪侵犯是首先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包括健康和生命权利。因此,我国刑法将抢劫罪置于侵犯财产罪一章,而将绑架罪置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强调的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
本案中,几名被告人共同预谋,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将其劫持到出租车上,抢走其随身携带的财产而后又将其放掉,从其行为特征看,主要目的是为了得到被害人的财产,虽然对其人身自由有一定的直接控制,但也是为了达到顺利的实施抢劫的目的,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因此,对被告人抢走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
被告人在抢劫过程中,又威胁被害人在当晚送4万元到指定地点的行为应如何定性?首先,他不是抢劫罪的一部分,因不是当场实施的,而是要求被害人事后送钱,不符合上述抢劫罪的概念特征。其次,它也不构成绑架罪,因为被告人在当场实施暴力抢劫后,已将被害人放掉,而不是对其进行直接的人身控制,使其失去人身自由。此行为的特征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对其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产生恐惧、害怕心理,不得已而交出其个人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特征。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两者都可能使用威胁手段,但在威胁的方式、内容、取得的非法利益、时限、对象上有所不同。一是从内容上看,抢劫罪是以使用暴力相胁迫,当场劫财,遇有抵抗或为排除抵抗施加暴力。敲诈勒索罪则以暴力加害被害人及其亲属,或者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毁坏其财产等相威胁、要挟,逼迫被害人交出财物。二是从方式上看,抢劫罪中暴力或暴力威胁是直接对被害人实施的,而敲诈勒索罪既可以对被害人直接实施,也可以由第三者转达向被害人间接实施,既可以公开,也可以暗示。三是从取得的非法利益上看,抢劫只能取得财物,并且是动产,而敲诈勒索罪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甚至是取得财物性利益。四是从时限上看,抢劫罪中除首先实施暴力排除妨碍外,其暴力威胁表现为如果被害人不交出财物,即当场付诸实施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中所表现的暴力恐吓是在事后将要实施的行为内容,取得财物既可以是当时当场,也可以是事后取得。五是从对象上看,抢劫罪威胁的对象只能是被害人或者在场的亲友、同事,而敲诈勒索罪不仅限于在场的被害人或其亲属,还包括不在场的其他人。虽然敲诈勒索罪比抢劫罪威胁的内容要广,但主要对被害人实施心理威胁,相对而言人身危害程度稍轻,时限稍缓。
案例:被告人刘某、魏某、吴某、张某伙同周某(在逃)、古某(在逃)经预谋后,一起抵达xx省xx市,由刘某和张某购买弯刀两把,在xx市友谊宾馆门外守侯,伺机抢劫xx市运输公司承包装饰工程承包人邓某的钱财。当日下午2时许,当邓某行至xx市运输公司后门处,被告人刘某、魏某、吴某伙同周某将邓某劫持到出租车内,按住邓的头部,并持刀威胁其不得叫喊反抗。随后,指使出租车司机将车开到郊区僻静处,将邓某拉下车后进行威胁、恐吓,抢走邓的钻石戒指一枚、现金250元、“爱立信”318型移动电话1部,并威胁邓于当晚8点再送4万元到西关桥头后将邓放回。同日晚8时许,当被告人刘某、魏某、吴某三人再次向邓某索要4万元时,被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刘某、魏某、吴某的犯罪行为的定性分歧意见较大。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周、魏、吴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周、魏、吴主观上以勒索钱财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暴力绑架他人的行为,故其行为构成绑架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周、魏、吴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其当场劫持邓某并抢走邓的钱财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其威胁邓当晚再送交4万元的行为属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xx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魏某、吴某、张某伙同他人以暴力劫持、持刀威胁手段抢劫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xx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关于被告人犯抢劫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魏某、吴某以威胁手段向被害人强行索要现金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系未遂,应数罪并罚。刘某等人虽然利用出租车抢劫,但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正确认定本案的性质,关键要注意区分抢劫罪与绑架罪,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与绑架罪在犯罪手段、犯罪客体等方面都较为相似,他们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完全相同。前者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后者属概括的故意,有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有的以扣押人质(基于政治等方面的原因)为目的,它只要求行为人对犯罪事实有概括的认识就可以构成故意犯罪。二是犯罪的方式不同。前者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将财物劫走,后者则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在以伤害或者杀死人质相威胁向被绑架人的亲属勒索财物或者向有关方面提出非法要求。从犯罪的客体看,两罪都有可能同时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但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使用暴力的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其首要目的。而绑架罪侵犯是首先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包括健康和生命权利。因此,我国刑法将抢劫罪置于侵犯财产罪一章,而将绑架罪置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强调的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
本案中,几名被告人共同预谋,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将其劫持到出租车上,抢走其随身携带的财产而后又将其放掉,从其行为特征看,主要目的是为了得到被害人的财产,虽然对其人身自由有一定的直接控制,但也是为了达到顺利的实施抢劫的目的,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因此,对被告人抢走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
被告人在抢劫过程中,又威胁被害人在当晚送4万元到指定地点的行为应如何定性?首先,他不是抢劫罪的一部分,因不是当场实施的,而是要求被害人事后送钱,不符合上述抢劫罪的概念特征。其次,它也不构成绑架罪,因为被告人在当场实施暴力抢劫后,已将被害人放掉,而不是对其进行直接的人身控制,使其失去人身自由。此行为的特征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对其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产生恐惧、害怕心理,不得已而交出其个人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特征。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两者都可能使用威胁手段,但在威胁的方式、内容、取得的非法利益、时限、对象上有所不同。一是从内容上看,抢劫罪是以使用暴力相胁迫,当场劫财,遇有抵抗或为排除抵抗施加暴力。敲诈勒索罪则以暴力加害被害人及其亲属,或者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毁坏其财产等相威胁、要挟,逼迫被害人交出财物。二是从方式上看,抢劫罪中暴力或暴力威胁是直接对被害人实施的,而敲诈勒索罪既可以对被害人直接实施,也可以由第三者转达向被害人间接实施,既可以公开,也可以暗示。三是从取得的非法利益上看,抢劫只能取得财物,并且是动产,而敲诈勒索罪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甚至是取得财物性利益。四是从时限上看,抢劫罪中除首先实施暴力排除妨碍外,其暴力威胁表现为如果被害人不交出财物,即当场付诸实施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中所表现的暴力恐吓是在事后将要实施的行为内容,取得财物既可以是当时当场,也可以是事后取得。五是从对象上看,抢劫罪威胁的对象只能是被害人或者在场的亲友、同事,而敲诈勒索罪不仅限于在场的被害人或其亲属,还包括不在场的其他人。虽然敲诈勒索罪比抢劫罪威胁的内容要广,但主要对被害人实施心理威胁,相对而言人身危害程度稍轻,时限稍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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