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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犯罪案引发思考探讨

发布时间:2022-01-17 15:10:58 | 来源:网友投稿
一、典型案例
    1、2009年3月17日,**市赫山区谢某仁来赫山经侦大队报案称:2009年1月,谢某仁的长兄谢某成接到江西吉安市宏泰实业有限公司的电话要求其代销“滤净隔”产品,同年2月谢某成收到来自贵州中国人民解放军6258工厂物质供应处经理高天明发来订购2000平米“滤净隔”的订单。2月20日,谢某成交付10万元预付款,于2月28日提回“滤净隔”贷物箱后,发现贷物箱内货物不对,马上联系宏泰实业有限公司及解放军6258工厂物质供应处,但均已联系不上。
    2、2009年4月22日,会龙山企业办蔡某来赫山经侦大队报案称:2009年4月15日,蔡某通过网上查询到科建电子监控器材有限公司(网址:WWW.KEJIANKEJIAN.CN,电话号码:13539826611)有手机监听器购买,于是打电话到该公司订购一台V—8型手机监听器。该公司江小姐(具体名字不清楚)及该公司在**的送货人小陈(具体名字不清楚)就以交预付款、服务费、保证金费等名义让蔡某将钱分别打到该公司提供的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帐户上,共被骗走现金46888元。后该公司既没有送货,电话也关机。
    2008年以来,赫山经侦接到诸如此类的报案6起,立案4起,无1起破案。
    二、此类犯罪的特点
    1、“带笼子”,让受害人上钩。犯罪分子或在网上发布虚假货源信息,诱使急需货源的商家与其利用网络进行商谈,约定价格,并通过网络签订合同;或在网上有针对性的查询后电话联系受害人,以请其代销的手法诱使其与之签订合同(通过网络或传真签订)。第一起案例中的谢某成就是犯罪嫌疑人在网上查询到谢某成在网上公布的公司电话后与之联系,再一步步引其上钩。
    2、编造谎言,以各种名义诱使受害人继续上当付款,再编造种种理由拒不付货。犯罪嫌疑人收到买家给付的定金后,先是编造各种谎言让受害人继续打款,一旦受害人开始怀疑,犯罪嫌疑人就以在短期内组织货源或货物托运等环节出现问题拖延时间,然后再也联系不上,逃之夭夭。
    3、异地作案,巧妙伪装。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全部是异地作案,预留的本地公司地址系虚假地址,如谢某成被诈骗案,“江西吉安市宏泰实业有限公司”的地址是江西吉安市64号,当民警去江西吉安调查时,根本就无此路号码,预留的固定电话系铁通开设的“虚拟号”业务,即用一部手机可以捆绑多个座机号。
    三、此类犯罪打击的难点
    1、此类犯罪具有很强的反侦查性,专业性、隐蔽性很强,取证难度非常大。
    目前利用网络实施诈骗已呈现职业化的特点,犯罪嫌疑人使用伪造或拾来的身份证去银行开户或进行其他犯罪活动,公安机关仅凭这类证件根本就无法锁定犯罪嫌疑人。同时由于利用网络实施诈骗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犯罪嫌疑人在网络上的登记过程完全是匿名的、隐蔽的,他们可以任意选择与自己不同地区的对象实施诈骗,得手后迅速销声匿迹。
    2、案件管辖难。
    网络诈骗犯罪由于通常采用异地作案的方式,所以案件在管辖上有一定的争议和难度,公安机关内部可能由于取证难度大、成本高而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
    四、打防对策
    1、全面完善打击机制,形成协作打击合力。
    由于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专业性、隐蔽性强和跨地域作案的特点,单靠经侦一家很难对此类犯罪进行有效打击,因此必须加强与兄弟单位特别是网监、技侦部门的协作配合,获得科技方面的支持;同时我们还要加强与外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的办案协作力度,由于网络诈骗通常是跨地区作案,赴外省调查取证办案成本太高,因此可以形成一个机制,互相通报案情,互相寻求协查帮助。
    2、网络管理部门应加强网络监管力度,对同一信息不时变更IP地址,明显存有虚假信息或者具有欺诈特征的网站或网页,应及时采取关闭或屏蔽措施,并公布举报电话或投诉网页。
    3、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公众随时防范无孔不入的网络诈骗。通过典型案例揭示网络诈骗的各种手段,让犯罪分子的犯罪技俩无处遁形,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不断增强,从而使网络诈骗犯罪无“用武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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