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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税收征管呈现问题思考建议

发布时间:2022-01-20 15:18:26 | 来源:网友投稿

新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法取消了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等所得税优惠的规定,对老外资企业设定了过渡性政策。与老法相比,新法对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范围和列支标准更为严格,而且对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这些政策性调整因素造成外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的明显增加,已影响到部分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和能力。加上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外资企业出口销售和资金运转受到很大影响,于是纷纷通过集团或母公司下属企业的重组、改变生产经营模式、成本费用分摊和利润转移等税收筹划等方式,甚至撤资、减资、抽逃资金等手段,来降低税负,逃避国内税收。从经济形势上看,今年上半年外资税收的增长多为政策调整因素,外资经济形势不容乐观,特别是涉外大企业只有10%的实现销售增长,外资企业税收征管也面临显现和潜在的诸多危机。

 
  一、当前外资企业税收征管凸现的问题


  1、新办外资企业明显减少。因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外资税收优惠减少,以我市新办外资企业为例,2006年为227户,2007年为205户,2008年为145户,2009年1-6月只有45户。新办外资企业的明显减少,表明外向型经济税源后劲不足,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意愿不强。
  2、外资减资、撤资明显增多。因2008年度及以后向外国投资者支付的利润分配要缴纳预提所得税和企业应对金融危机的需要,部分效益不佳或生产经营期已满的外资企业,大幅减少外方投资,或者撤资转成内资企业,造成税后利润分配涉及的非居民税收减少。
  3、股权转让更频繁。因税收协定待遇或逃避税收的需要,部分注册于避税地或税收协定较高地区的外资企业,通过将外方股本转让到香港等税收协定较低的地区来降低利润分配预提所得税的税率。有的企业通过在境外进行股权低价转让,还有的企业注册登记在美国,想方设法要求香港出具实际经营管理地证明,企图享受税收协定安排优惠。
  4、通过关联交易避税更明显。多家长期亏损或微利的企业,将产品低价通过境外的祖父辈公司、母辈公司、兄弟辈公司,甚至自己在境外注册的公司,高价销售给最终客户,将高额利润保留在境外关联企业,以减少国内税收。
  5、转变成纯加工性质的外资企业增加。外资企业中全职能生产经营模式的少,多为集团公司或母公司的生产基地,多是接受集团公司或母公司的订单进行生产。目前改变生产经营模式,向纯粹的生产加工转变的外资企业更多,其利润水平受集团公司或母公司所控制,造成利润水平和实现税金下降。
  6、多分摊成本费用的现象更普遍。**外资企业中有部分企业未承担设计、科研、销售等功能,但存在集团公司或母公司向其分摊的相应费用,或承担了部分设计、科研、销售等功能,但列入成本费用的支出存在不合理、不配比的问题,还有的通过资本弱化,多在税前扣除利息支出,从而减少利润少缴所得税。


  二、针对问题提出应对策略和建议


  1、政府部门在提高引资质量基础上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同时注重吸引总部经济的落户。建议政府部门加强宣传,提高吸引外资政策的透明度、延续性及稳定性,增加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信心,避免信息不对称下的不投资或撤资。在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基础上,加强与跨国公司和外国投资管理高层的沟通,将总部运作放在国内,不能将国内公司作为单纯的生产基地或生产车间。对污染型、圈地型企业要尽可能地拒之门外,防止空挂户、非正常户、走逃户的发生。
  2、应积极引导、鼓励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老外资企业走内涵式扩大生产道路,把企业做大做优做强。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外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政策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只有在改变经营性质和经营期限的情况下,才不得享受上述过渡性政策。所以,能够享受所得税过渡性优惠的老外资企业,可以通过扩产和加大技改投入等方式,抓住有限优惠时期不断扩大生产规模,从而多享受所得税优惠。
  3、建立减资、撤资监测预警和应对处理机制,共同防范减资、撤资风险。外经、工商等部门应重点核查外资减资、撤资的真实性,税务部门应加强撤资企业的税收清算。各级政府经济部门应联合建立减资、撤资预警框架,积极采取防控处理措施,减小撤资的可能性,减少撤资对相关产业发展的影响。
  4、联系外经、经贸等部门,掌握了解相关信息,关注境外非居民间转让境内股权问题,共同维护我国税收权益。目前,因税收协定待遇、母公司经营调整和逃避税收的需要,部分注册于避税地或税收协定较高地区的外资企业,通过将外方股本转让到香港等税收协定或安排到税率较低的地区来降低利润分配预提所得税的税率。甚至以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价格低价转让,外经、经贸等部门在进行项目谈签或信息变更时,要及时向国税部门反馈信息,以便抓住非居民税收征收的最好时机。
  5、税收征管应更加重视通过关联交易向境外转移利润或境外不合理费用在国内列支,侵蚀税基、税源的问题。应通过税务审计加强外资企业商务环境、组织架构、工艺流程、功能分析、资本结构等分析监控,强化对外资企业不合理分摊费用、资本弱化等的控管,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系,完善外资企业的内控制度,提高外资企业的税法遵从度。同时,应通过税务稽查打击国内恶意偷税案件,通过反避税、情报交换等手段进行转让定价的调整和国际间信息的交换,加大国际逃、避税的打击力度。
  6、建立与外汇、金融等部门的工作联系会议制度,有效地辅导外汇、金融等部门严把居民企业向境外付汇关,共同构建立体控管体系。通过对部分企业大额对外付汇项目的核查,发现部分专业银行因利益驱使,对企业对外付汇审核不严,对企业进行征、免、不征税项目混淆和贸易项目和非贸易项目混合支付外汇把关不准,甚至有的专业银行在企业未取得售付汇税务凭证就允许企业向境外付汇的情况,督促外汇部门加强辅导、督查和处罚力度,并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信息,守住地方经济税源,维护国家税收安全。
  7、进一步实施国内“走出去”战略,积极鼓励和扶持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税务部门要全面落实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和做好涉外税收筹划工作,为地方吸收外资提供吸引力,为老涉外企业做大做强增加动力。要进一步大力支持企业“走出去”战略,配合其他经济部门加强对“走出去”政策的联合调研,梳理境外投资运作的环境和形式,分析企业面临的现实困难,建立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援助机制,通过税收协定、情报交换和对境外所得的免税、抵免等,为其向国际市场拓展提供税收协定和税收政策咨询,为外资企业提供更多有针对性和个性化的税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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