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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与对策

发布时间:2022-01-23 15:13:28 | 来源:网友投稿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早在2O世纪8O年代一些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就开始在我国扶贫或农村发展项目中试验针对农户的小额贷款。9O年代以后,小额贷款扩展到扶持农村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和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同年底,山西平遥“日升隆”和“晋源泰”两家以明清票号方式命名的小额贷款公司揭牌成立并开始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此后央行在山西、陕西、四川、贵州、内蒙古等5个省区开始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2008年5月4日,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标志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正式铺开。各地方政府以此为准绳,迅速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截止2008年底,在国内率先全面试水小额贷款公司的浙江省已有43家小额贷款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上海已经批准设立了18家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为进一步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改善民生、促进就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多层次的金融要素支持。但是小额贷款公司有着一般工商企业所不具备的特殊性,它所从事的是贷款业务,经营的是“货币”,涉及到金融、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认真研究小额贷款公司在运作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加强科学监管,促使其健康发展,有着现实的需要和意义。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1、法律风险。《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各省级政府成立相关机构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进行审核,并将同意设立的审核文件作为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如《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在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是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省金融办同意设立的审核文件。可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的批准,是一项行政许可。但该行政许可行为的设置还缺乏法律依据。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批这一行政许可,目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国务院也未以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其作为企业设立登记的前性程序,法律又不允许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因此,小额贷款公司批准设立,尚缺少相应立法依据。此外,小额贷款公司从事贷款业务并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而《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可见,因政策而生的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尴尬,继续立法予以正名。

2、资金风险。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编写的《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手册》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于“只贷不存”,不能像银行一样吸收公众存款。小额公司资金有限而社会需求巨大成为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矛盾。如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浙江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开业不到一个月已贷出4000多万元;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开业半天时间即贷出资金2550万元,几天时间该公司贷款总额已达8500万元,一个星期内其贷出的额度已接近其资本金。有些地方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额做了上线规定,如《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欠发达县域为1亿元)。有些地方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增资扩资也有限制,如《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成立1年后,合规经营、业绩优良、风险控制较好的,方可申请增资扩股。《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文)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获得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但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无法享受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必须支付企业借款利率,从而使小额贷款公司成本增加。此外,“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也是悬在小额贷款公司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需要如履薄冰,不得越雷池一步。避免“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确保资金流动性充裕是小额贷款公司需要面临的风险。

3、利率风险。通过发放贷款获取利息是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营利手段。因此利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小额贷款公司的生死存亡。《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文)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可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至4.0倍之间。由于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是工商企业,而非金融机构,因此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成本较高,从民间集资成本较高,其存在银行账户里的资本金不能按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来结算,只能依照普通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而金融机构的存款一般是按同业利率1.62%来计算,即使是超额部分,存款利率也有0.72%,远高于普通活期存款利率0.36%。小额贷款公司按普通工商企业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和5.56%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远远高于金融机构的税赋。可见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成本较高。众所周知,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有合法化、阳光化民间金融之初衷。若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水平大大低于民间金融之收入预期,势必会浇灭民间资本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热情,堵塞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但是若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太高,不仅会背负“放高利贷”的道德风险,而且不利于“三农”、小企业的发展,违背了其为“三农”输血的宗旨。此外,面对中央银行的利率调整,小额贷款公司也需要做好应对准备。例如2008年11月26日,央行宣布从2008年11月27日起降息108个基点,使得已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能力降低。因此,如何确定贷款利率是一项艺术。

4、信用风险。基于审慎与安全的考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阶段只是区域性机构,立足县域,原则上一个县或一个区只设一家,只能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和小企业发展、财务、管理等咨询业务,不能跨区域开展经营活动。但是由于企业更替频繁,人员流动频繁,“陌生人社会”已经取代了传统的“熟人社会”。就算是局限在一个县域(尤其是经济发达的县域)之内,地域固着性、低流动性、相对封闭性和长期性已不复存在,单凭信贷人员可以充分利用其社会资本,通过“明察暗访”的形式对贷款人存量信息如信用状况、收入状况、经营能力和还贷能力等有比较充分的了解是不够的。按照信息经济学的理论,信息不对称会引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加大信贷市场的风险。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尚不能共享人行的征信系统,对了解贷款人的信用情况存在困难。小额贷款公司放贷款项大部分是抵押、担保人担保的形式,而非国际通行的信用贷款占小额贷款大部分的惯例。由于信用信息的缺乏,小额贷款业务的成本增加,手续也较复杂(当然比银行贷款还是要简便),或者只贷款给熟人亲戚,削减了其社会效益。因此,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的信用信息征集问题也是当务之急。

二、尤努斯模式的经验

2006年,孟加拉国银行家穆罕默德?尤努斯(Professor Muhammad Yunus)及其创办的孟加拉乡村银行(也称格莱珉银行Grameen Bank)被授予诺贝尔和平奖,表彰其“从社会最底层开创经济和社会发展所做出的努力”。20世纪70年代,为帮助孟加拉农村贫困人口获得脱贫致富所需的启动资金,尤努斯开始尝试“小额贷款”(microfinance)。1983年创立孟加拉乡村银,主要业务就是向贫困农民提供小额贷款服务。通过30年的成功运作,孟加拉乡村银行成为拥有1277个分行(遍及46620个村庄)和12546名员工、有着近400万借款者(96%为妇女)、还款率高达98.89%的庞大的乡村银行网络,是当今世界上规模最大、效益最好、运作最成功的小额贷款金融机构。该模式不仅在贫困地区得到广泛推行,而且美国等富裕国家也借助它成功地建立了格莱珉网络,并有效地利用它实施反贫困项目。小额贷款在全球获得广泛发展。孟加拉乡村银行是世界各地在小额贷款领域兴起的许多机构的典范。因此,研究、借鉴尤努斯模式,能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提供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孟加拉乡村银行的成功经验主要有:

1、以穷人为主要对象。孟加拉乡村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向贫困农民(尤其是妇女)提供存款、贷款和保险等综合业务服务,并实行贷前、贷中、贷后的全程管理,在其近400万借款者中96%为妇女。

2、创立“互动联保”机制。孟加拉乡村银行的运作系统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自身机构,分为总行——分行——支行——营业所4级;二是贷款人机构,分为中心——小组——贷款人3级。以小组为基础的农民互助组织是其支柱。农民互助组织按照“自愿组合,亲属回避,互相帮助”原则,一般由5人组成,形成“互助、互督、互保”的组内制约机制。如果一个组员不还款,那整个小组就会失去再贷款的资格。5—6个小组建立一个中心,定期召开会议,检查贷款项目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办理放、还、存款等手续,交流项目经验与致富信息,传播科技知识。

3、提供无担保小额短期高利率短期贷款。乡村银行提供的小额短期贷款,其额度一般每笔在100—500美元之间。贷款无需抵押,但要求贷款人分期还贷,每周还贷1次,1年之内还清。同时,要求贷款人定期参加中心活动。对遵守银行契约、按时还款的农民,实行连续放款政策。贷款项目应以容易在短期内获利的“小本生意”为目标,这样还款较有保证且不太吃力。同时,贷款金额小也可有效阻止有钱人和有权人光顾。贷款后很短时间内(譬如2周)便要开始还款,一年中分若干次还清全部贷款及本息。其利率超过银行的一般贷款利息,且无需提供担保。

4、与政府保持密切合作。孟加拉乡村银行具有自愿参加、相互帮助、相互监督、责任连带、高效运行的特点,以非政府组织为主体,以金融市场规则为基础独立运行。但政府对乡村银行的发展给予支持,孟加拉国政府对乡村银行的支持提供资金支持,提供法律支持,允许乡村银行以非政府组织的形式从事金融活动,提供免税的优惠政策支持。

三、风险的应对之策

在出口下滑、资产泡沫破裂、经济景气回落阶段,政府、民众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寄予厚望。通过研究孟加拉国尤努斯模式的成功经验以及总结数十来中国民间小额信贷的试验,小额贷款公司是可以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的效果。以审慎、稳健为原则,实现政府与企业的良好互动,可有利地防范风险,促使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成长。

(一)完善法律法规。由于法律具有相对的滞后性和保守性,国家政府出台更为灵活的、与时俱进的政策来弥补法律的不足,以适应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与变化也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方式。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在《法律帝国》等著作中十分强调政策对法律的重要作用。但是,这毕竟只是权宜之计。目前指导全国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运作的是由银监会与中央银行发布的一部指导意见及各地方政府的规章。这些法律文件不仅级别较低,内容不一致,而且与更高位阶的《行政许可法》相冲突。因此急需制定更权威、更一致、更细则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首先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精神来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是否需要行政许可;若需要,是由哪个机关来负责审查以及审查所需的各种文件等。其次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类型,是属于普通的工商企业还是金融机构,其从事贷款业务所应具备的贷款人资格如何确定等;再次要明确具体的管理机关。目前各省通行的管理模式是由省政府金融办牵头,银监、人行、工商等部门组成联合办公会来负责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并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责任,这只是临时的分散机构,也没有行政执行权力。最后可制定小额贷款公司专门法规。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同于商业银行,亦不同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它也不能完全适用《公司法》,不适用于《商业银行法》,也不适用政策性银行的规定。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可使小额贷款公司运转有章可循,政府监管小额贷款公司有法可依。

(二)制定合理利率。利率的波动取决于市场供给与需求的变化。确定科学合理的利率既能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润,也能发挥其社会效益。首先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摈弃投机心理,充分认识投资风险,学习孟加拉乡村银行的成功经验,严格控制运作成本。其次是国家要出台扶持政策,减轻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赋,并加大财政扶持,建立风险基金,呵护处于成立初期试点运作时期的小额贷款公司。再次积极试点农业风险保险。《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每年向“三农”方面发放的贷款金额不得低于全年累计放贷金额的70%。而“三农”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强,基础较为脆弱,农业基础设施不配套等,容易发生系统性风险,而农民承担风险的能力较弱。小额贷款公司将大部分贷款集中于同一区域,风险较大。因此,积极试行农业风险保险,可以分担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同时可以促进“三农”发展。再次,科学预测央行货币政策。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加快以及与国际金融市场的同步性加强,未来利率的市场化波动会加剧。因此小额贷款公司需要深入研究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客观经济环境、价格水平、证券市场、国际经济形势等诸多因素,根据各因素对利率的影响做出对利率走势的判断,防止因利率变动导致收益减少。

(三)共享征信系统。首先完善政府企业信用平台。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可联合采集、利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经济户口信息、政府各有关部门提供的各类企业信用信息以及企业自报的信息,,整合系统行政资源,建立企业信用系统,帮助企业建立信用管理体系,扩大政府企业信用平台的社会化效应,为小额贷款公司评估贷款人的信用等级提供有效信息来源;其次完善制度,逐步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与人行征信系统的对接、查询,共享信用记录。再次小额贷款公司需要建立信用信息收集、评价系统,构建严密的征信体系。充分与地方政府合作,可咨询村委会成员和德高望重的村民的意见来评定贷款人的资信等级。可在小额贷款公司和其它金融机构间共享资信等级评定结果,约束和激励贷款人按期还款。

(四)保障资金充裕。开源节流是确保小额贷款公司不发生流动性危机的不二法门。首先创新担保方式。在以房产抵押、人保等方式之外,摸索农村集体土地担保方式、《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的现有或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方式,尝试知识产权的抵押等。其次推广应用“动态联保技术”,利用已被孟加拉国想存银行等小额贷款机构证明是十分有效的小组联保、小组基金等是主要的抵押担保替代形式,充分又利用了贷款人社会资源,为无力提供担保的贫困农户提供小额贷款。可推行 “薪农贷”模式,即由公务员为农户担保贷款。公务员由农户自己寻找,贷款公司确定其身份,三方签订合同并进行公证。农户还贷出现问题时,公司就要求担保的公务员履行保证义务;“公司+农户贷”:由农业企业为农户担保。小额贷款公司为农户提供贷款购买种苗、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农户与企业签订合同,在农作物收获时,同等价格优先出售给担保企业,所得收入便可用偿还本息,不仅解决了农户、农业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为贷款公司节省了信息成本,控制了信贷风;“村委会+农户贷”:小额贷款公司在经济条件相对发达、民风较好、干部作风正派的行政村实行信用贷款。信用评定是由村委会和小额贷款公司共同完成的。加强贷后管理,检查贷款是否按照约定的方式方法适用,防止贷款用于其他用途,造成坏账风险。再次,允许小额贷款公司适时灵活自主地增资扩股,适当扩大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规模,并降低从金融机构的融资利率。启动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转换,细化其升级为村镇银行的规则与标准,由现有的“只贷不存”转向“可存可贷”,已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问题。

(五)严守操作规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地方政府的规章都详细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操作规范,小额贷款公司需按照审慎、稳健、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如浙江省要求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发放给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单户贷款余额不得高于500万元。提高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门槛,加强和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治理结构,引进职业经理人,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上海市对试点期间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50%以上的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严格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六)拓展金融服务。为分散风险,改变单一营利模式,小额贷款公司应积极拓展金融服务领域,提升全面服务企业的能力,创造新的营利点。首先小额贷款公司应学习国际成功经验,“以人为本”,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意识,实行与客户共成长的精细化、专业化、个性化管理,置身于客户之中。其次针对客户需要适当提供技术培训、信息咨询,收集市场行情等配套服务,构建标准化服务链及时提供技术与市场等信息服务,并建立起适合的经营发展与管理策略,从培育客户的成长中赢得自己的生存与发展空间,从而减少小额贷款项目的风险,提高贷款人的还款能力和理财能力。再次招收一部分农业技术专家,专门为农户提供农业技术和市场开发服务,为农户提供必要的免费或低收费培训,让农民知道怎样更有效地利用金融资源,降低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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