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通告
**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品位,营造优美整洁、规范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确保省级卫生县城创建顺利达标验收,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城市管理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内所进行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先进行规划审批,未经规划审批的乱搭、乱建行为,由城建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拆除。对拒不执行指令的违法建设,由城建、公安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二、严格广告设置管理。户外广告、灯箱、门头牌匾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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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必须美观、符合街景规划。严禁乱设置、乱摆设,影响街
景规划和市容市貌。
三、严格餐饮业经营户管理。县城规划区内主要街道不得占道经营烧烤、烹炸食品等夜市。固定门店的餐饮业经营户春夏季晚10点、秋冬季晚9点前不得出店设桌,不得在店外摆放炉灶,油污排放、垃圾处理必须符合要求。
四、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度。临街门店、住户、机关、企事业单位切实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确保门前卫生整洁、秩序良好、设施完好。“门前三包”责任履行差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公开曝光。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河道、街道及其他公共场所乱倒、乱扔垃圾,乱泼污水;严禁损坏各类雨水井盖、护栏、路灯、垃圾筒等市政公用设施;严禁损坏城市公共绿地和花草树木。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要迅速行动,彻底清除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居民院落、小街小巷堆放的杂物和暴露垃圾,消除卫生死角。
六、严禁在城区主次街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流动叫卖。沿街门店不得出店经营和店外堆放商品,不得占道堆放、维修、加工、洗车;不得占道设置遮阳伞(篷)、摆放灯箱广告。占用道路及公共场地举行庆典和宣传促销活动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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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严禁在城区乱停乱放车辆。车辆停放必须进场入院,不得在城区街道和人行道上停放。临时停放时,必须停放在临时停车泊位内。兴隆街上午8点至下午5点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机动车辆通行。在城区范围内上路行驶的渣土运输车必须按指定线路运行,严禁沿路撒漏污染路面。
八、广大市民要积极配合、支持、参与城市管理,共同维护城市正常的管理秩序。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应认真遵守本通告规定,按要求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自行整改。从7月1日起,由各职能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城区非法占道、骑门经商、沿街窜卖、乱搭乱建、乱停乱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取缔。对不执行本通告者,由城建等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清理取缔、暂扣物品,并从重处罚;对拒绝、阻挠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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