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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论文:强化监督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发展思考

发布时间:2022-01-29 15:12:54 | 来源:网友投稿

在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我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采用的是按预算管理形式制定的会计模式。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发展,民间非营利组织逐步走向市场,国家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已逐步由行政的直接管理转向宏观调控的间接管理。

  我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定义为:不以营利为目的,资源提供者不图回报,其剩余资源不存在明确的所有者权益的单位。它具有以下特征:

  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3、资源提供者不享受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它具体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营利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下面笔者就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会计监督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以及解决的措施、建议谈点肤浅的看法,与同行共商共勉。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

  1、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低。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机构设置不像许多公司企业那样完备,它因工作人员较少,一人多岗、一岗多职的现象普遍存在,财务人员往往是 “兼职”的或是“半路改行”的,加之没有进行有效的上岗业务培训和后续教育,有些甚至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缺乏基本的会计知识,会计人员的素质与实际要求差距较大,从而给会计造假和会计犯罪提供了可能。

  2、会计核算缺乏一套统一的适合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由于缺乏一套统一的可供操作的规范性制度,各路人马只能按自己所掌握的方法各搞一套。会计核算的方法、过程、标准不一,信息不可比,加上主观人为的因素,会计信息可信度很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形象,制约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因此长期以来没有统一的适用的会计制度势必给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工作造成混乱的局面,给会计监督工作也造成一定的困难。

  3、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名存实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八十四条至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单位类型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即为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会计分析制度等等基本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其特殊性,可能会有几项成文的制度,但不健全,而且在实际工作中也从未认真执行过。部分民间非营利组织也认识到这一点,但仅凭现有的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无法健全这些制度,因而势必会造成民间非营利组织资产流失、浪费严重、经营管理混乱,导致外部监督困难重重。再加上民间非营利组织资金来源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外部会计监管也必然出现“真空”的现象。因其既不属于政府职能部门,也不属于国家重点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所以其不属于政府审计的范围;它也不是市场经济部门,不受市场经济管理部门(如工商税务部门)的强制性社会审计。这样,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外部审计监督难上加难。

  4、投资者对经济利益关注不够。

  民间非营利组织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其出资者(或投资者)出资的目的既不像企业为了寻求经济利益上的回报,也不像政府部门为了完成其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出资者都不会因为出资而拥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也不得向出资者分配,一旦进行清算,其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也不会向出资者分配。也就是说,投资者实际上既不享有组织的经营管理权,也不享有财产收益权和归属权。对组织的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都必须通过经营管理者的汇报才能得以了解,往往不像企业或政府部门的出资者那样对经营管理情况予以关注。

  5、经营管理者责任不明,监督失控。

  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就是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保证会计行为的合理合规。内部会计监督要求会计人员对本组织内部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营管理者虽然不拥有企业的全部资产,却对资产进行着管理。他们的利益有时可能会与投资者的利益不一致,并发生冲突。此时如果出资者不能对内部人员的行为加以实施有效的控制,他们就可能利用对资产的控制权通过造假牟取私利。如果经营管理者缺少必要的财务管理知识,和对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关注,组织内部对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的监督就会松懈,甚至不加管理或不从制度上予以控制,从而导致监督失控。

  二、加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监督的几点建议:

  1、认真学习,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近期,财政部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该制度的发布实施解决了民间非营利组织适用会计规范问题,有利于真实、完整地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的透明度,便于捐赠者、会员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等加强外部监督和管理。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人员及相关领导应认真学习,尽快领会掌握其内容。各级财政部门也应组织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培训工作,通过举办相关专项业务培训或继续教育等形式,尽快将制度落到实处。

  2、增强对内控制度的认识,提高推行内控制度的自觉性。

  《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较好地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是如何做到“执法必严”,目前主要还是靠各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的力量。首先,从领导上要予以高度的重视,齐抓共管;其次,从会计机构、会计岗位设置、会计人员选用、会计人员岗位培训、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上要加大力度,严格把关;第三,要在内控制度建设特别是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上下功夫;第四,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设立内部审计。

  3、加强外部会计监管力度。

  从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现状来看,单靠其自身约束来规范会计工作是不现实的,我们应该更多的借助于外部监管,帮助民间非营利组织实现会计规范化。我国的会计监督是由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其中前两种属于外部监督。国家监督是由财政、税务、银行、工商、证券监管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社会监督则以会计中介机构为主体,由其接受他人委托,对有关单位的会计工作进行审计、验资等工作。因此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特别是其管理者应当主动邀请政府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力量的介入,并作为一种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4、切实提高会计人员综合素质。

  要建立财会人员的考核选拔机制,严把选人、进人和用人关。要在保持财会人员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对重要岗位和重要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要把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作为重要的选拔条件,建立一支坚持原则、政治素质高、业务熟练、秉公执法的会计队伍,以便准确判断各项业务活动是否合法、合规,不断提高会计监督水平。特别是《会计法》、《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管理制度发布实施后,需要会计人员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5、加强经营规范,充分发挥计算机在防范会计风险中的制约作用。

  加强计算机应用系统的建设,根据非营利组织业务发展的实际和计算机技术的特点,突破传统手工的原始凭证管理要求,以严格的计算机技术来控制、规范日常业务处理操作,建立实时监控体系,以减少手工操作引起的会计信息人为差异,进一步控制、监督会计基础操作,从而有效防范会计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加强会计监督既是履行会计职能、保障民间非营利组织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正常有序进行的重要举措,也是防范经营风险、规范各项管理行为的关键环节。充分发挥会计监督职能,对民间非营利组织各项业务活动规范管理发挥着重要的监督制约作用。而有效的会计监管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从各个方面进行统一协调、综合平衡,最终达到杜绝会计造假和会计职务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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