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创新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新发展经验做法
近年来,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坚持以保障民生、服务经济建设为出发点,深入学习、推广和创新“**经验”,贯彻落实调解优先原则,不断构建全覆盖的人民调解网络,优化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机制,强化人民调解队伍的半专业化、专业化建设,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从2008年起截至目前,我市各类调解组织共调处矛盾纠纷9004件,成功调解8960件,成功率达99.5%,防止民间纠纷可能引起的自杀20件20人,民转刑案件39起191人,为促进和谐**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2007年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全省“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县(市)”称号。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建立全覆盖的人民调解网络
我市把发展民营企业调委会、专业市场调委会、外来人口聚居区调委会等作为拓展人民调解领域的重要举措来抓,在加强镇(街道)、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同时,大力发展行政接连地区、学校、海上渔场等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2008年12月,组建了**市行业联合人民调解委会,聘请专职人民调解员5人,下设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纠纷、涉诉纠纷和涉访纠纷等四个调解庭,将医患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纳入人民调解范围,促进跨地区、跨行业和复杂疑难纠纷及群体性纠纷的化解。截至2009年6月底,我市已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1142个,其中非公经济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136个,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27个,形成了多层次、多形式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
二、建立半专职化、专职化的人民调解队伍。
一是重视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落实分级培训制度,采取以会代训、专题教育、经验交流、参加庭审旁听等多种形式,有效提高了人民调解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2008年以来累计集中培训人民调解员12767人次。
二是不断丰富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方式。将选任与聘任有机结合起来,把人民调解队伍的群众性、民主性、专业性有机统一起来,使人民调解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等有了较大改善。目前我市4704名人民调解员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62.6%。
三是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以市委办文件下发《**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实施意见》,出台《**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按照人民调解员自愿报名和调委会推荐,镇(街道)审核,市局统一组织调解理论测试的程序,对具备条件的347名人民调解员授予相应的等级资格,其中一级人民调解员41人,二级人民调解员115人,三级人民调解员191人,占调解员总数的7.4%。
三、实现人民调解与其它调解机制的有效衔接
一是完善和推广 “司法、信访、110”联动调解工作机制,初步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信访工作的有机结合。通过设立联合调解服务窗口和人民调解员进驻公安派出所,以及建立纠纷管辖分工、纠纷移送等制度,采取委托调解、联合调解等多种方式,积极预防和化解轻伤害案件、治安案件和信访矛盾纠纷,特别是强化了对初信初访纠纷的调解。各镇(街道)调委会还加强同劳动保障、国土、交通等部门的协调配合,采取以人民调解为主、行政调解为辅的方法,对发生在各个领域的矛盾,开展有效的调解活动。
二是通过组织实施了《关于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无缝对接。诉前法院立案人员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建议当事人将纠纷交由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诉中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委托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案件进行调解,法院及时依法对调解协议予以审查确认。诉后对一些疑难复杂的诉讼案件,建立承办人回访制度。推动了人民调解员协助法庭调解向委托调解、诉前调解、普通程序审理调解和执行和解拓展,做到调判结合,审执兼顾。
四、完善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机制。
我市人民调解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2007年为30万元,2008年为80万元,2009年提高到125万元,专项经费用于等级人民调解员岗位津贴、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员分级激励机制。对普通人民调解员实行“一案一档一奖励”制度,要求各镇(街道)均设立人民调解专项经费,根据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成功与否、难易程度、工作质量等,以计件的形式,按每件20元-300元的标准,按季对调解员实施奖励。对等级人民调解员实行定期岗位津贴制度,从2009年1月开始,按照一、二、三级人民调解员每月分别200、100、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市行业联合调解委员会的专职调解员实行工资制,每人每年不低于3万元。
一、建立全覆盖的人民调解网络
我市把发展民营企业调委会、专业市场调委会、外来人口聚居区调委会等作为拓展人民调解领域的重要举措来抓,在加强镇(街道)、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同时,大力发展行政接连地区、学校、海上渔场等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2008年12月,组建了**市行业联合人民调解委会,聘请专职人民调解员5人,下设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纠纷、涉诉纠纷和涉访纠纷等四个调解庭,将医患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纳入人民调解范围,促进跨地区、跨行业和复杂疑难纠纷及群体性纠纷的化解。截至2009年6月底,我市已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1142个,其中非公经济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136个,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27个,形成了多层次、多形式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
二、建立半专职化、专职化的人民调解队伍。
一是重视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落实分级培训制度,采取以会代训、专题教育、经验交流、参加庭审旁听等多种形式,有效提高了人民调解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2008年以来累计集中培训人民调解员12767人次。
二是不断丰富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方式。将选任与聘任有机结合起来,把人民调解队伍的群众性、民主性、专业性有机统一起来,使人民调解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等有了较大改善。目前我市4704名人民调解员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62.6%。
三是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以市委办文件下发《**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实施意见》,出台《**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按照人民调解员自愿报名和调委会推荐,镇(街道)审核,市局统一组织调解理论测试的程序,对具备条件的347名人民调解员授予相应的等级资格,其中一级人民调解员41人,二级人民调解员115人,三级人民调解员191人,占调解员总数的7.4%。
三、实现人民调解与其它调解机制的有效衔接
一是完善和推广 “司法、信访、110”联动调解工作机制,初步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信访工作的有机结合。通过设立联合调解服务窗口和人民调解员进驻公安派出所,以及建立纠纷管辖分工、纠纷移送等制度,采取委托调解、联合调解等多种方式,积极预防和化解轻伤害案件、治安案件和信访矛盾纠纷,特别是强化了对初信初访纠纷的调解。各镇(街道)调委会还加强同劳动保障、国土、交通等部门的协调配合,采取以人民调解为主、行政调解为辅的方法,对发生在各个领域的矛盾,开展有效的调解活动。
二是通过组织实施了《关于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无缝对接。诉前法院立案人员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建议当事人将纠纷交由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诉中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委托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案件进行调解,法院及时依法对调解协议予以审查确认。诉后对一些疑难复杂的诉讼案件,建立承办人回访制度。推动了人民调解员协助法庭调解向委托调解、诉前调解、普通程序审理调解和执行和解拓展,做到调判结合,审执兼顾。
四、完善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机制。
我市人民调解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2007年为30万元,2008年为80万元,2009年提高到125万元,专项经费用于等级人民调解员岗位津贴、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员分级激励机制。对普通人民调解员实行“一案一档一奖励”制度,要求各镇(街道)均设立人民调解专项经费,根据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成功与否、难易程度、工作质量等,以计件的形式,按每件20元-300元的标准,按季对调解员实施奖励。对等级人民调解员实行定期岗位津贴制度,从2009年1月开始,按照一、二、三级人民调解员每月分别200、100、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市行业联合调解委员会的专职调解员实行工资制,每人每年不低于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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