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领导班子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局领导班子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规范和监督领导班子的议事决策行为,不断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促进我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会议决定。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及程序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重大事项为: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本单位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阶段性重点工作和规章制度建设。
3、本单位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选拔任用、人事管理的相关问题。
4、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国有资产处置和资金的使用管理,资金的使用管理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购置、重大采购项目、职工奖金福利、出国出境经费及其它重大财务事项。
5、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大事项议事决策前,要注意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充分沟通,必要时可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评估,做到有备而议,慎重决策。
第六条 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时,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确定议题。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议题应在班子成员之间事先沟通,由主要负责人确定是否提交会议讨论。
2、会议准备。会议应提前1—2天通知班子成员,会议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班子成员会前要熟悉材料,认真酝酿。
3、充分讨论。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委托其他成员主持。班子成员听取议题情况介绍后,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要负责人实行“末位发言制”,即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表明自己的态度。班子个别成员因故难以与会的,可用书面等形式表达意见。
4、作出决定。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表决(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的方法逐项作出决定,赞成数超过应到会班子成员半数的方为通过。会议由主要负责人在集中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最后决定。对决策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可暂缓表决(决定)。
第七条 会议应指定专人做好记录,使用专用记录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和内容,出席和缺席的班子成员及列席人员姓名,班子成员对每个议题的意见、态度以及表决、决定等情况,必须如实记录,完
整准确地反映议事决策的内容和过程。会议结束时,由会议主持人、记录人签名,必要时可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章 责任和监督
第八条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发扬民主,科学议事决策,带头执行本规则,并对本规则执行情况负总责。领导班子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要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 对领导班子集体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主要负责人要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相互信任、相互支持,保证决策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十条 实行领导班子决策重大事项责任追究制度。未经集体议事,班子成员擅自决定重大事项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诫勉。对决策失误或未按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
丹事发〔2007〕3号
关于印发《局领导班子重大事项
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党支部,本局各科室(管理处、中心):
《局领导班子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已经局党总支委员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丹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总支部委员会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局领导班子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 2007年5月18日 党总支委员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规范和监督领导班子的议事决策行为,不断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促进我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会议决定。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及程序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重大事项为: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本单位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阶段性重点工作和规章制度建设。
3、本单位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选拔任用、人事管理的相关问题。
4、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国有资产处置和资金的使用管理,资金的使用管理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购置、重大采购项目、职工奖金福利、出国出境经费及其它重大财务事项。
5、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大事项议事决策前,要注意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充分沟通,必要时可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评估,做到有备而议,慎重决策。
第六条 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时,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确定议题。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议题应在班子成员之间事先沟通,由主要负责人确定是否提交会议讨论。
2、会议准备。会议应提前1—2天通知班子成员,会议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班子成员会前要熟悉材料,认真酝酿。
3、充分讨论。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委托其他成员主持。班子成员听取议题情况介绍后,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要负责人实行“末位发言制”,即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表明自己的态度。班子个别成员因故难以与会的,可用书面等形式表达意见。
4、作出决定。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表决(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的方法逐项作出决定,赞成数超过应到会班子成员半数的方为通过。会议由主要负责人在集中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最后决定。对决策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可暂缓表决(决定)。
第七条 会议应指定专人做好记录,使用专用记录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和内容,出席和缺席的班子成员及列席人员姓名,班子成员对每个议题的意见、态度以及表决、决定等情况,必须如实记录,完整准确地反映议事决策的内容和过程。会议结束时,由会议主持人、记录人签名,必要时可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章 责任和监督
第八条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发扬民主,科学议事决策,带头执行本规则,并对本规则执行情况负总责。领导班子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要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 对领导班子集体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主要负责人要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相互信任、相互支持,保证决策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十条 实行领导班子决策重大事项责任追究制度。未经集体议事,班子成员擅自决定重大事项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诫勉。对决策失误或未按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涉及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规定追究纪律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则执行情况作为局领导班子成员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以及思想作风、领导能力和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制度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下来不及集体议事的,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集体通报。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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