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规范和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
刍议规范和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
为了较好地完成中央政法委布置的“规范和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专题调研任务,我市政法委组织公检法司四家有关人员,由主管副书记带队,深入基层开展了调研。本文结合清远市的实践对如何规范和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作一探讨。
一、联系实际,结合职能,明确规定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职权
1、对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我们党在领导人民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不同时期、不同地区,有针对性地确定不同的打击重点对象,政法机关必须密切配合,不能背道而驰。如2005年广东盗窃案件高发,严重威胁群众的安全感,广东省委政法委要求在2006年将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降低一半,全省各地政法机关应遵照执行,不能借口会大幅度增加工作量而继续坚持2005年的立案标准。
2、对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察机关有《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审判机关有《法院组织法》、《法官法》,还有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但具体执行起来,是否严格按法律制度办事,同级政法委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3、对政法机关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政法委要对开展专项活动期间各部门受理、立案、批捕、起诉、审判案件的数量、办案质量进行检查。
4、组织权。因部门保护主义使办案受阻的,由当地政法委召集会议协调排除;因地方保护主义使办案受阻的,由上级政法委召集会议协调排除。本地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迅速从各政法部门抽调力量的,也应由政法委牵头组织,并指挥处理。
5、协调权。对本地区发生的新型案件;公、检、法有争议的重大案件;公、检、法立案标准不一致的案件,如盗窃案件,佛冈县公安局的立案标准是400元,检察院、法院的立案标准是500元。这些需要政法委出面协调解决。
6、受理对政法机关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理,受理政法机关人员不服处分的申诉。
二、突出重点,有的放矢,明确规定执法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1、明确规定监督的重点人员。具体包括:因业务能力差导致冤假错案的人员;收受贿赂、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人员;滥用职权的人员;没有律师资格、没有法律工作者资格出庭,冒充律师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人员。
2、明确规定监督的重点案件。具体包括:检察院要求立案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不立案的案件;作以罚代刑处理后撤案的案件;不服不捕、不诉决定的案件;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导致犯罪嫌疑人脱逃的案件;检察院抗诉,法院维持原判的民事、刑事案件;法院判无罪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3、监督纠正违法办案行为。具体包括:立案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刑讯逼供;吃拿卡要;泄露案情;在非羁押场所羁押犯罪嫌疑人;在非办公时间、地点私自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强行向当事人指定或介绍律师或律师事务所。
4、监督纠正公检法司机关内部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
三、点面结合,注重实效,完善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方式
1、审查公、检、法、司部门的年中、年终工作总结。审查他们的工作重点是否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是否正确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减少了社会对立面。
2、听取公、检、法、司部门的专项行动工作汇报。各地政法委每年应从当地的治安全局考虑,通过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作出专项行动工作部署,要求公、检、法、司部门积极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并将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向政法委汇报。
3、组织开展执法大检查活动。各地政法委每年年终对本地区公、检、法、司各部门办案质量进行检查,如可以抽取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各100件,进行评审,对存在的问题集中整改。
4、面向社会开展调查。向发案单位、罪犯家属、执业律师等征求意见。
5、建立执法督察备案制度。公、检、法、司部门各自采取的重大举措应即向政法委报告备案。
6、参与案件的研究讨论。参加或列席检察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疑难案件讨论会等。
7、旁听法院庭审情况。对当地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政法委可派员旁听,了解庭审情况。
四、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性
各级党委、人大、纪律检查委员会、政法委、政府监察部门、检察机关、各机关内设立的纪检组(纪委)、监察室都负有监督职责。人大的监督范围最广,涵盖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内容是公、检、法、司的执法、司法活动;纪委的监督主要体现为对违法违纪党员的查办;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容与政法委是一致的,检察机关要接受党委政法委和人大的监督,检察机关在执行法律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要及时主动向党委政法委和人大汇报,争取他们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各监督主体既分工,又要合作,对本地区发生的重大涉法事件,应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召开联席会议共同解决,为本地区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五、健全机构,配强队伍,努力提高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水平
通过调研发现,清远市各县(市、区)政法委都没有成立执法监督专门机构,做执法监督工作人员都是兼职的。地市一级有专门机构,但人员一、二人,难以应付繁重的工作任务。党委政法委要着眼长远,建立健全各级执法监督机构,按照等于或高于担任检察官、法官的条件,选调一些政治素质强、法律业务精、年富力强的人才从事执法监督工作。建立定期培训制度。也可以聘请法学专家作兼职人员,作为短时期的过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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