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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1-31 15:16:44 | 来源:网友投稿

**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专项经费的正常提取及合理使用,提升安全装备的技术水平,不断改善我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环境,强化全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和防范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市《安全生产条例》之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分公司。  

第三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是企业生产财务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是以改善航空运输生产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为目的的各种技术项目及其实施所作的具体安排,是运输企业经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和运输行业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简称安措费)在每年的生产经营计划下达时,同时布置安全经费的提取和使用计划.  

第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制度。  

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和可持续发展的需求,提取足够的安措费用,计入生产成本。  

安措费用应当专户核算并编制使用计划,明确费用投入的项目内容、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确保安措费用投入的落实。  

对安措费的投入,由本单位主管安全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计划与实施。  

对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不足或使用不当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单位自筹安措资金的,要根据本单位年度计划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做到资金落实,按期完成隐患治理。  

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后本单位主管安全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对隐患治理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存档以备公司查验;由公司投资的隐患治理项目在项目完成治理后,由公司组织相关部室进行项目验收。  

各单位要将安措费落实情况随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总结评比情况上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保部)。  

第七条 凡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本单位隐患治理的,且无特殊理由,在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评比中,视为安全生产工作不达标单位。  

第八条 公司投资的隐患治理项目,在项目实施之前将治理原由、实施方案报公司安保部审定;方案审定后,由项目单位按本单位程序规定落实。  

单位自筹安措资金的项目,在项目实施之前,由本单位自行审定。  

重大隐患治理项目,应按照公司和本单位相关程序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机器、机床、提升设备、机车、电器设备等传动部分的防护装置;在传动梯、吊台、廊道上安设的防护装置及各种快速自动开关等。  

(二)电刨、电锯、砂轮、及锻压机器上的防护装置;有碎片、屑末、液体飞出及有裸 露导电体等处所所安设的防护装置。  

(三)升降机和起重机上的各种防护装置及保险装置(如安全卡、安全钩、安全门、过速限制器、过卷扬限制器、门电锁、安全手柄、安全制动器等);升降机和起重机械为安全而进行的改装。  

(四)锅炉、受压容器、压缩机械及各种有爆炸危险的机器设备的保险装置和信号装置(如安全阀、自动空转装置、水封安全器、水位表、压力计等)。  

(五)各种联动机械和机器之间、工作场所的动力机械之间、建筑工地上,为安全而设的信号装置,以及在操作过程中为安全而进行联系的各种信号装置。  

(六)各种运转机械上的安全起动和迅速停车设备。  

(七)为避免工作中发生危险而设置的自动加油装置。  

(八)为安全而重新布置或改装机械和设备。  

(九)电气设备安装防护性接地或接中性线的装置,以及其它防止触电的设施。  

(十)为安全而安设低电压照明设备。  

(十一)在各种机床、机器旁,为减少危险和保证职工安全操作而安设的附属起重设备,以及用机械化的操纵代替危险的手动操作等。  

(十二)在原有设备简陋,全部操作过程不能机械化的情况下,对个别繁重费力的或危险的起重、搬运工作所采取的辅助机械化设施。  

(十三)为搬运工作的安全或保证液体的排除,而重铺或修理地面。  

(十四)在生产区域内危险处所装置的标志、信号和防护设施。  

(十五)在工人可能到达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处安设的防护装置。  

(十六)在生产区域内,工人经常过往的地点,为安全而设置的通道及便桥。  

(十七)在高空作业时,为避免铆钉、铁片、工具等坠落伤人而设置的工具箱及防护网。  

(十八)为保持空气清洁或温湿度合乎劳动保护要求而安设的通风换气装置。  

(十九)为采用合理的自然通风和改善自然采光而开设开窗和侧窗,增设窗子的启闭和清洁擦试装置。  

(二十)增强或合理安装车间、通道及厂院的人工照明。  

(二十一)产生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等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或空气净化设施。  

(二十二)防止辐射热危害的装置及隔热防暑设施。  

(二十三)防止高频射危害和微波辐射危害而采取的屏蔽隔离防护装置和设施。  

(二十四)为改善劳动条件而铺设的各种垫板(如防潮的站足垫板等),在工作地点为孕妇所设的座位。  

(二十五)工作厂房或辅助房屋内增设或改善防寒取暖设施。  

(二十六)为劳动保护而设置对原料或加工材料的消毒设备。  

(二十七)为改善和保证供应职工在工作中的饮料而采取的设施(如配制清凉饮料或解毒饮料的设备,饮水清洁、消毒、保温的装置等)。  

(二十八)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音及震动的设施。  

(二十九)在有高温或粉尘的工作、易脏的工作和有关化学物品或毒物的工作中,为工作设置的淋浴设备和盥洗设备。  

(三十)增设或改善车间或车间附近的厕所。  

(三十一)更衣室或存衣箱;工作服的洗涤、干燥或消毒设备。  

(三十二)车间或工作场所的休息室,用餐室及食物加热设备。  

(三十三)寒冷季节露天作业的取暖室。  

(三十四)女工卫生室及其设备。  

(三十五)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光盘等。  

(三十六)安全操作方法的教育训练及座谈会、报告会等。  

(三十七)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措施。  

(三十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第十条 各单位依照上述之规定,按计划如期使用安措费,严禁挪作它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除限期责令纠正外, 对单位通报批评,情形特别严重且造成伤亡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加强对本单位安措费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安措费的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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