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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人大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2022-02-13 15:07:20 | 来源:网友投稿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在农村,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这是目前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三农”问题的现实性、紧迫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笔者认为,“三农”问题的解决,一方面需要政策措施作支撑,另一方面,更需要法制作保障。从某种程度来上讲,依法解决“三农”问题,才是治本之策。 
    解决“三农”问题提供法制保障是人大工作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人大在农业、农村工作的现实抓手。要深化认识,提高解决“三农”问题的自觉性;强化监督,增强解决“三农”问题的实效性和紧迫性;奋发有为,树立解决“三农”问题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对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大农业、农村工作具有一定的现实性、针对性。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同时指出,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小康。实现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因此,党中央把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人大工作理所当然要服从和服务于这一中心,把依法解决“三农”问题作为人大义不容辞的职责,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增强解决“三农”问题的自觉性。 
    “三农”问题的提出历史背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至1984年,中国农民过上了历史上最好的日子,温饱问题得到了解决,中国经济也同时出现了“黄金增长”期。1998年,经济增长放缓,农民负担和“民工潮”出现,城市工人下岗,一些城市开始设置各种条件限制农民进城,农民在负担加重、就业受阻的双重压力下陷入困境,“三农”问题由经济问题变为社会问题。到2000年,农业、农村、农民问题进一步突出,湖北监利县棋盘乡党委书记李昌平上书总理,陈诉了“农村真穷,农民真苦,农业真危险”。由此,捅开了“三农”问题的窗户纸。2003年温家宝总理谈农业问题时指出,历史上税费改革进行过不止一次,每次税费改革后,由于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的局限性,农民负担在下降一段时间后会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趋向了原先改革目的的反面,这就是历史上所谓的“黄宗羲定律”。他同时指出,共产党人是彻底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我们一定能够把乡镇机构精简下来,一定能够把过多供养的人减下来,一定能够走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三农”问题由此从社会问题上升为政治问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统筹城乡发展等“五个”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三农”问题是中国社会经济的永久主题。
    统筹城乡的实质是解决“三农”问题。“五个”统筹是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根本要求。统筹城乡发展是我们党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是解决“三农”问题战略思维的重大创新。把“统筹城乡”发展摆在五个“统筹”的第一位,其背景是“三农”问题到了最严峻、最紧迫的程度,已成为中国发展的“瓶颈”制约,“三农”问题又是一个关系全局很敏感的重大经济政治问题。目前,农业比重大、农民数量大、农村贫困面积大;农业是弱质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农村是薄弱社区。这主要表现在,全国农村还有3000万人尚未解决温饱,近6000万人处于低水平、不稳定的温饱。有40.2%的农民不能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有33.4%的农民无力供养子女读完法定的九年义务教育……这一现状说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三农”问题甚至会显得更加突出。近年来耕地面积锐减,粮食产量下降,农村社会矛盾突出,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三农”问题历来是我们关注的重点,“三农”问题的核心是解决农民增收问题。只有不断增加农民收入,才能不断增加农业投入,促进农村产业的繁荣、提高农村的购买力,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才能民富国强。我们党是执政党,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如果“三农”问题不能很好解决,占有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现实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最终将削弱我们党的执政基础。这不仅是一个严重的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全局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我们的党和政府是统筹的主体,统筹就是兼顾协调,不是顾此失彼,更不是平均着力。统筹各方都要向“三农”倾斜,着力解决城乡发展失衡,工农业发展失序,经济社会发展失调,整合资源,全面协调发展。要进一步围绕解决“三农”问题这一中心,不断增强解决“三农”问题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充分发挥人大职能,坚持依法治农、依法兴农、依法护农,为促进农民增收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强化监督,增强依法解决“三农”问题的实效性 
做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是人大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增强解决“三农”问题实效性的重要途径,是依法解决“三农”问题的着力点。必须围绕解决“三农”问题这一中心,把党委决策、人大监督和政府实施相结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加强法律监督,运用法律手段,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法制保障。解决“三农”问题的现实紧迫性,迫切需要强有力的政策措施作支撑。同时,解决“三农”问题的长期艰巨性,又必然要求以法制来保障。解决“三农”问题,一靠强化工作监督,落实增收政策。二靠加强法律监督,提供法制保障。 
增强监督实效。农业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任务较重,一是加强对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执法检查,二是对种子法的执法检查。这两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关系着农民切身利益保护,所涉及的问题也较多。在检查的广度、深度、力度上下功夫,增强执法检查的实效。 
强化工作监督,就是要全方位、多渠道地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和对农户的支持。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减少农业生产风险。发挥科技、管理对农村生产力的效应,进一步提高科技对农业的支撑,使农民从科技进步、农产品质量优化以及农产品加工增值中获得更多实惠。加快农业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废除体制性障碍和歧视性政策,使农民真正享受国民待遇。使农民从农业和非农收入中增加收入,得到实惠。增强解决“三农”问题的坚定性。
     当前需要思考的首要问题是认清“三农”问题的新情况和新任务。“三农”新情况集中表现为:耕地锐减,部分农民失地失业;粮食减产,威胁粮食安全;农民增收困难,影响经济社会全局,使城乡差距拉大,社会矛盾增多。从全国和省、市、县“两会”情况看,代表和委员对解决“三农”问题的建议、意见,成为“两会”最大的看点和关注的焦点。仅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以来,共收集代表建议意见375件,涉及“三农”的就有250件,占建议意见总数的67%。同时,中央和国务院对解决“三农”的决心和力度超过了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这些新情况给人大在依法监督农业和农村工作提出了新任务。一是从感情上关心农民。学会并引导农民用法律和政策保护合法权益,维护正当利益,为农民说话,为农民办事,为失地农民排忧解难。二是从法律上保护农业。以法律来保护农业这一基础产业和弱质产业是人大农业立法的初衷。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大要按“三个代表”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履行职责,为农业发展营造一个安全有序、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三是从工作上关注农村。农村改革进入一个身后无退路、脚下是雷区的关键时期,应该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统筹力度,构建各种资源向“三农”倾斜的体系,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逐步缩小城乡差别,使农民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保护。 
发扬传统,有所作为。一是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作为地方人大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要有很强的法治观念和较高的法律水平。自觉摒弃人治观念,树立法治权威,自觉消除工作上的行政痕迹,切实做到“一不失职,二不越权”,遵循法治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办事。二是围绕中心工作,突出重点,依法监督。在监督工作中,必须认真解决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好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三是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总结监督经验,确定监督事项,规范监督行为,增强监督实效,是当前监督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只有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才能使监督活动在解决“三农”问题上更加有力、更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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