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围标串标”的分析与对策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纪检监察、发展和改革部门的监督,县直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县招投标市场得到了健康发展,进场交易项目也由原来比较单一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逐步向装饰装修、水利、货物采购、公路交通、土地治理等工程领域拓展。与此同时,有些投标人为达到中标的目的,采取“围标串标”等种种不法手段骗取中标,中标后又转包分包或原中标的项目经理及班子配备不进场,给招标人带来很多不利因素和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这种违法违规行为,应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预防和打击。
一、“围标串标”的常用手法
围标、串标是有形建筑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中,出现较为普遍的违法违规行为。一些投标人为了能够中标,采取非正常途径谋取中标,中标后又有些投标人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他人施工,是一种严重的弄虚作假和违法违规行为。由于围标、串标行为非常隐蔽,难以调查取证,使一些投标人有机可乘。但通过分析,不难看出组织者进行“围标串标”的几种常用手法。
一是卖通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往往由一家投标企业联络好几家施工企业参与投标,由这一家来统一制作标书,并分别报价,最后由该企业中标。
二是通过挂靠实力强的企业参加投标。少数无资质的本地人为了承揽工程,不惜借挂高资质的外地企业参与投标,并最后中标,中标后由本地人负责施工。
三是借用资质参与投标。有些企业为了能顺利中标,借用好几家企业资质参与投标,无论谁家中标,均由该企业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施工。
除上述几种外,也有少数招标人有意提高资质等级或资质范围限制部分投标人参与投标,与投标人串通招投标。
二、预防“围标串标”的对策
通过了解的情况与对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作为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除了要加大对《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外,还要通过不断创新监管机制、创新方式方法,提高和加大“围标串标”的成本与难度等措施,来预防和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从而,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竞争环境,更好地促进招投标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
一是要严把报名入口和验名正身关。投标报名是投标人能否顺利进入投标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首要关键环节。因此,凡是前来投标报名的人员,必须持投标企业的介绍信、个人身份证,待验名正身后,方可报名并获取有关文件。在操作上要实行“一企一人一表一报”制,并对投标人保密,任何人不得打探报名情况、代办或重复办理同一个招标项目的投标事宜,防止报名贩子、资质满天飞。
二是要采用合格制与有限数量制并用方式。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围标、串标者。对资格审查实行会审制,由纪检监察或发展和改革部门现场监督,政府采购办、工商、以及建设(装饰办)、水利、交通、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审查小组,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防止一家说了算。
在严格审查投标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消防许可、授权委托书、五大员证、产品授权书等相关证件是否齐全的前提下。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一律采用合格制审查。只要潜在投标人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条件,都应视为满足资格预审要求。从而,确保有一定数量的投标人参与其竞争。合格性进行完毕后,对所有符合招标条件的申请投标人全部作为投标人参加项目投标,如果合格投标人超过一定数量的,应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抽取其中部分合格申请人作为最终的投标人参与投标。也可采取评比打分,保留一定数量的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竟争。
同时,还应按照工程量的大小,收取一定数额的入围保证金,主要用于防止被确定为合格者有意放弃,减少竟争力而采取的经济处罚。
三是建立专户,按标准收取投标保证金。在银行开设投标保证金专门的账户,进行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为防止围标串标,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从其企业基本账户拔付给招投标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户上。待中标通知下达后即可办理退还手续,并严格按照投标保证金的来款渠道退回。禁止投标人用任何形式的现金支付投标保证金,否则将取消投标资格。同时对招标人要求提供的质量保证金的,也必须通过这个账户进行。
四是提高投标成本和界定围标串标行为。适当提高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以此增大投标成本,防止多家企业串通报名投标。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有下列行为的,一律作为“围标串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个单位或同一个人编制的、内容存在非正常、错漏之处一致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呈现规律性变化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3、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投标或与同一人联合投标的,使用同一人或同一企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4、有证据证明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人之间串通的其他情形;
5、已被通过资格审查为合格投标人后,有意放弃的。
五是加强对中标项目跟踪监督管理。一方面,对依法依序确定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工期、技术等非正常理由放弃中标的,没收保证金,由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如前三名均放弃的,招标人要重新组织招标。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中标项目的跟踪监管。经常性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活动,重点抽查中标人是否认真履行与招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等五大员进场情况、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有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借资质挂靠等现象。有无随意更换拟派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等。并将此情况作为下次投标资格审查和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的依据。
六是对招标代理实行市场准入制度。随着进场交易项目的不断增多,招标代理也随之进入我县招投标市场。然而,有些招标代理机构的不法代理行为,也有可能成为围标、串标和协助招标人搞假招标的合伙者。为预防不法代理行为的发生,对进入我县交易市场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之前,必须持合法有效的证件到建设、工商、政府采购办、招投标办等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誉档案,对其代理机构及其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七是建立信息平台,营造诚信招投标环境。通过建立全县招投标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进一步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为投标人及时、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对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同时进入本级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标的项目,还要在本级招投标网上进行公告。与此同时,还应及时采集并向社会披露围标、串标、挂靠、转包、擅自承包未招标的工程项目,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斥竟争对手等不良行为,实行“黑名单”制,并上网公示。
通过采用上述措施,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但对于“围标串标”的组织者来讲,无疑加大了难度和增加了投标成本,同时在操作上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对有效预防和遏制“围标串标”者,规范投标行为,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将起到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
预防和遏制“围标串标”行为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强化制度建设,规范市场行为的同时,还需要各个部门的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实施。从而,形成强有力的监管体系,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这一行为的发生。
一、“围标串标”的常用手法
围标、串标是有形建筑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中,出现较为普遍的违法违规行为。一些投标人为了能够中标,采取非正常途径谋取中标,中标后又有些投标人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他人施工,是一种严重的弄虚作假和违法违规行为。由于围标、串标行为非常隐蔽,难以调查取证,使一些投标人有机可乘。但通过分析,不难看出组织者进行“围标串标”的几种常用手法。
一是卖通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往往由一家投标企业联络好几家施工企业参与投标,由这一家来统一制作标书,并分别报价,最后由该企业中标。
二是通过挂靠实力强的企业参加投标。少数无资质的本地人为了承揽工程,不惜借挂高资质的外地企业参与投标,并最后中标,中标后由本地人负责施工。
三是借用资质参与投标。有些企业为了能顺利中标,借用好几家企业资质参与投标,无论谁家中标,均由该企业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施工。
除上述几种外,也有少数招标人有意提高资质等级或资质范围限制部分投标人参与投标,与投标人串通招投标。
二、预防“围标串标”的对策
通过了解的情况与对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作为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除了要加大对《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外,还要通过不断创新监管机制、创新方式方法,提高和加大“围标串标”的成本与难度等措施,来预防和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从而,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竞争环境,更好地促进招投标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
一是要严把报名入口和验名正身关。投标报名是投标人能否顺利进入投标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首要关键环节。因此,凡是前来投标报名的人员,必须持投标企业的介绍信、个人身份证,待验名正身后,方可报名并获取有关文件。在操作上要实行“一企一人一表一报”制,并对投标人保密,任何人不得打探报名情况、代办或重复办理同一个招标项目的投标事宜,防止报名贩子、资质满天飞。
二是要采用合格制与有限数量制并用方式。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围标、串标者。对资格审查实行会审制,由纪检监察或发展和改革部门现场监督,政府采购办、工商、以及建设(装饰办)、水利、交通、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审查小组,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防止一家说了算。
在严格审查投标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消防许可、授权委托书、五大员证、产品授权书等相关证件是否齐全的前提下。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一律采用合格制审查。只要潜在投标人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条件,都应视为满足资格预审要求。从而,确保有一定数量的投标人参与其竞争。合格性进行完毕后,对所有符合招标条件的申请投标人全部作为投标人参加项目投标,如果合格投标人超过一定数量的,应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抽取其中部分合格申请人作为最终的投标人参与投标。也可采取评比打分,保留一定数量的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竟争。
同时,还应按照工程量的大小,收取一定数额的入围保证金,主要用于防止被确定为合格者有意放弃,减少竟争力而采取的经济处罚。
三是建立专户,按标准收取投标保证金。在银行开设投标保证金专门的账户,进行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为防止围标串标,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从其企业基本账户拔付给招投标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户上。待中标通知下达后即可办理退还手续,并严格按照投标保证金的来款渠道退回。禁止投标人用任何形式的现金支付投标保证金,否则将取消投标资格。同时对招标人要求提供的质量保证金的,也必须通过这个账户进行。
四是提高投标成本和界定围标串标行为。适当提高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以此增大投标成本,防止多家企业串通报名投标。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有下列行为的,一律作为“围标串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个单位或同一个人编制的、内容存在非正常、错漏之处一致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呈现规律性变化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3、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投标或与同一人联合投标的,使用同一人或同一企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4、有证据证明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人之间串通的其他情形;
5、已被通过资格审查为合格投标人后,有意放弃的。
五是加强对中标项目跟踪监督管理。一方面,对依法依序确定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工期、技术等非正常理由放弃中标的,没收保证金,由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如前三名均放弃的,招标人要重新组织招标。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中标项目的跟踪监管。经常性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活动,重点抽查中标人是否认真履行与招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等五大员进场情况、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有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借资质挂靠等现象。有无随意更换拟派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等。并将此情况作为下次投标资格审查和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的依据。
六是对招标代理实行市场准入制度。随着进场交易项目的不断增多,招标代理也随之进入我县招投标市场。然而,有些招标代理机构的不法代理行为,也有可能成为围标、串标和协助招标人搞假招标的合伙者。为预防不法代理行为的发生,对进入我县交易市场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之前,必须持合法有效的证件到建设、工商、政府采购办、招投标办等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誉档案,对其代理机构及其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七是建立信息平台,营造诚信招投标环境。通过建立全县招投标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进一步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为投标人及时、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对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同时进入本级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标的项目,还要在本级招投标网上进行公告。与此同时,还应及时采集并向社会披露围标、串标、挂靠、转包、擅自承包未招标的工程项目,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斥竟争对手等不良行为,实行“黑名单”制,并上网公示。
通过采用上述措施,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但对于“围标串标”的组织者来讲,无疑加大了难度和增加了投标成本,同时在操作上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对有效预防和遏制“围标串标”者,规范投标行为,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将起到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
预防和遏制“围标串标”行为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强化制度建设,规范市场行为的同时,还需要各个部门的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实施。从而,形成强有力的监管体系,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这一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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