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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宽严相济与公正司法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2-02-13 15:09:52 | 来源:网友投稿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公正司法”始终贯穿着“宽严相济”新的刑事司法政策这条主线,是政法机关全体司法人员应该始终不渝遵循的刑事司法原则。“宽严相济”则是顺应人民对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的要求而作出的政策调整,在法治轨道和刑法的框架内,以罪刑法定,罪刑相一致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为基础,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竹溪县委书记贺盛有讲:“努力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健全和完善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竹溪政法机关紧紧围绕这一主题思想,“创平安、保稳定、抓服务、促发展”,进一步落实警务、检务、审务、司法行政事务,立足于全县经济建设中心,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民生为根本,以化解矛盾为主线,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核心,以平安创建为载体,以社会管理为重点,不断彰显出和谐社会的司法能力。刑事政策的历史和法理探究以及司法实践取向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提出来的,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和博大精深的历史意义。它体现了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的有机统一,正确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认真分析“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法理依据,明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诉讼取向,对于自觉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是非常重要的。
    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着深厚历史渊源和现实的法理依据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在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时要根据案件情况有宽有严,不能一味地追求从宽,也不能一味地追求从严,要应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互补,相得益彰。“宽严相济”早在我国古代为统治阶级所采用,汉代“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严而合于法者诛”的“论心定罪”的儒家法律思想,强调的就是对主观恶意深的犯罪行为要严惩,对于没有主观恶意的要减免刑事处罚。随着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在新刑法中得以落实,刑法在保障人权上发挥了前所未有的作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当说在刑法中也有相当程度的杠杆作用,主要表现在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上,规定了可以应当从轻、从重、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形,为政法机关的司法人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供了依据。片面的追求从严,过份的实行从宽,都会给犯罪分子的改造和增强社会和谐因素带来负面效果。近年来,我县政法战线认真探究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从刑事政策总体以严厉打击为主线逐步转型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竹溪政法机关普遍认为:在刑事司法工作中,片面追求严格执法,一切从严的执法理念,已经和竹溪社会现状不相适应。一方面导致发生刑事案件的因素越来越复杂,各个矛盾交织在一起,深层次问题不断出现,简单的、不科学的从严执法并不会使法律的实施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如何使刑事司法工作在解决社会矛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另一方面,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已经受到竹溪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下,刑法内在的预防犯罪的目的和竹溪社会的“五五”普法作用在宽缓的刑事司法理念指导下,同样会得以实现,片面追求从严的执法行为,只会增加刑事司法运行成本,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今日竹溪的法律制度已从过去野蛮到文明、以言代法和以身似法过渡到保障人权的法律层面。竹溪社会形态的进步,伴随着更加和谐文明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法律理念的更新。当前,竹溪的发展形势与过去相权衡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建设法治竹溪和谐竹溪已深入人心,渗透竹溪的各个领域,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也在普遍增强,特别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充满活力,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内容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确立,在构建和谐竹溪社会职能中凸显出来。县人大13次主任会议,在讨论“两院”半年工作时,人大对“两院”科学地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彰显出“执法理念与时俱进,执法能力逐步加强,执法水平不断提高,执法形象明显好转”的客观评价难能可贵。
    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现阶段对司法工作取向和运用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只是一种原则要求,是化解社会矛盾而作出的政策调整,它代替不了刑事法律规则,要想使这一刑事政策发挥现实作用,还需要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根据案件情况,在适用刑事法律规则时,运用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在于“宽”和“严”的本身,而在于宽与严的辩证统一和有机结合,片面强调宽和严都是错误的。儒家荀子讲“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也,刑自当轻”。而周穆王时代的《吕刑》,则概括为“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似轻似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因此,在司法实践工作中要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笔者认为,应把握好以下五个方面的要件:
    1、正确把握法律对“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立法宗旨。要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运用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借故或者超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而滥用司法权,更不能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之名,而行徇私枉法之实。
    2、检察机关对于法定刑可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的犯罪案件,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出发,应重点把握六个方面的关键环节:一是严重刑事犯罪,该捕的要坚决批捕,该起诉要坚决起诉;二是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三是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四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坚持教育、感化、挽救;五是情节轻微的职务犯罪可视情节不予起诉或不予逮捕;六是对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及无罪判有罪,量刑畸重的案件均要重视抗诉工作。
    3、审判机关对于法定刑可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的犯罪案件,应当在自由裁量的权限内,可以适用缓刑的尽可能适用缓刑制度。只要达到了教育为主的目的,起到了警示作用,能够从轻的要尽量从轻,这样有利于节约刑事执行资源,减少个人与社会的对抗,减少司法成本,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
    4、从立法和司法层面引进刑事和解制度。对于社会危害不大,主观恶意不深的轻微刑事案件,主张受害人与加害人对刑事责任问题达成协议,保护受害人一方的刑事责任,加害人一方可以为此对受害人一方进行物质赔偿的合法性。这样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提升被害人在刑事追究程序中的参与地位,给冲突的双方解决矛盾提供机会,尽可能的减少法院判决后的消极因素,有助于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它旨在提升被害人和犯罪人的满意度,降低再犯率,它与现行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调解制度以及孔子的“和为贵”理念是相一致的。因此,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借鉴和引用刑事和解制度。
    5、在倡导适应“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同时,不能弱化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各类刑事犯罪的从严打击力度,要坚持快侦、快捕、快诉、快判,从重从严原则,它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另一原则,不能顾此失彼,厚此薄彼。
    三、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刑事政策司法化的动力和源泉
    刑事司法政策是刑事政策的司法化,是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对于刑事政策的具体运用。目前,竹溪政法战线,在民事诉讼中强调的、运用的是调解,但在刑事诉讼中,如何更好地发挥调解作用却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可以对被告人与被害人进行调解,只有在调解不和的情况下进行判决;在检察工作中,起诉便宜是指授予检察官一定的起诉裁量权,检察机关认为虽然存在犯罪事实,具备起诉条件,但斟酌各种情形认为不需要起诉的,可以裁量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在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中,也应当引入调解方式。中国属于中华法系,它区别于英国普通法系和德、法、大陆法系,其犯罪的概念和因素没有确定性和限制,但它具体考验司法干部的能力和司法水平。法学家认为,我国的刑事政策是指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民主政权,为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以至消灭犯罪,根据我国的国情和一定时期的形势,而制定的与犯罪进行有效斗争的指导方针和政策。刑事政策是国家或执政党依据犯罪态势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运用刑罚和有关措施以及有效地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方略。另一方面,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基于预防犯罪,控制犯罪以保障自由、维持秩序、保持稳定、实现正义的目标而制定、实施的准则、策略、方针、计划及具体措施的总称。无论从预防犯罪、惩罚犯罪、还是司法救助的角度,司法机关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法律在制定时已确定了既定的目标,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犯罪势态的多样化,法律确定的既定目标会发生一些变化,而法律所具有的相对稳定性决定了司法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可能通过及时改变法律来实现既定目标。“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很好的例证。具体的讲:“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刑事司法中应当体现在刑事司法的每一阶段,而并非只是刑事审判之后的定罪量刑。“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在重罚实行严打政策的基础上完善了对轻罚宽松的一面,渗透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从宽处理轻罪原则,它的精神实质,就是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
    对于“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或者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化,是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础的,这离不开对于“和谐社会”的理解。竹溪政法系统在本行政区域内,为县域经济保架护航功不可没,为推进平安竹溪、诚信竹溪、和谐竹溪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按照民主政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要求在不懈的努力,按照“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实现了六个方面的良性互动。即:民主政治是社会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是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是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力得到支持,创造能力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共享;安定有序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这些基本要素和特征相互联系,相互作用,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的具体体现,终归于“民主政治、公平正义”,但又需践行“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以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具此,“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所追求的目标,应当是,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法官与检察官之间,法官与律师之间,检察官于律师之间,通过“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贯彻和谐社会的精神,从动态的,不间断的过程调整刑事司法来更好地予以适应,在刑事司法的全部过程中全面地把握和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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