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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干部选任工作监督,,提高选人用人质量

发布时间:2022-02-13 15:14:45 | 来源:网友投稿

    近年来,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加强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任前监督、程序监督、检查监督,认真执行干部工作纪律,有效地保证了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质量,为干部制度改革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干部工作和干部队伍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也反映出我们在干部监督方面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对领导干部实施监督难;二是事前主动监督难;三是监督措施落实难;四是监督工作形成合力难。针对上述问题,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行为的处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当前干部监督工作实际,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切实加强干部监督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在选人用人方面的监督
    第一,要增强监督意识。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积极参与监督的意识。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主动参与监督,不仅有利于提高监督实效,而且可以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二是自觉服从监督的意识。党政“一把手”要克服特权思想,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三是监督地位平等的意识。在党内,在全社会,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只有摆正这种位置,才能自觉地接受监督,才能增强自我约束意识。
    第二,要进一步加大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学习和贯彻力度。《条例》是我们党规范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一部重要法规,也是几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培养选拔干部工作的经验总结。领导干部学习《条例》,就是要增强《条例》意识、程序意识、法律意识,在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上,带头讲党性、讲原则、讲纪律、讲正气,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
    第三,要研究落实《处理规定》的具体措施。《处理规定》已经对领导干部在干部工作中的种种违纪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并提出了处理和处分意见。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条款执行起来仍然比较困难,其主要原因就在于领导干部违纪行为的隐蔽性。比如,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封官许愿、跑风露气的等等,正是对这些漏洞较多、知情者少、难以发现的问题,更需要研究制定出相应的制约措施,使隐蔽问题公开化、透明化,以便从源头上堵住不正之风。
    第四,要坚决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有关具体制度。坚决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是贯彻落实党管干部原则、规范领导干部选人用人行为、提高选人用人准确性的重要保证。要针对现实问题,进一步完善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有关制度,并把这些制度作为必经程序固定下来.在集体研究决定干部任免时,要经过充分讨论后,实行一人一票制进行表决,也可以探索无记名投票表决制,防止“个人说了算”和“跟风跑”。
    第五,要采取措施,切实解决“上级监督不到,下级监督不了,同级不愿意监督的问题。一要加强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下级领导干部的监督。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必须对下级党委贯彻执行《条例》和《处理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带有倾向性的苗头和问题,要及时通报。二要坚持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加强党内民主监督。对那些违背党的原则选拔作任用干部的班子成员,要敢于批评教育,严肃处理。三要积极引导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必须拓宽群众参与监督的渠道,保证群众的意见能够及时传递到组织部门;必须正确把握和引导社会舆论,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宣传,弘扬正气,反对歪风,强化监督。

    二、进一步加强全程监督,特别是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重点环节的监督
    必须抓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点环节,加大监督机构的参与力度,对重要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选拔任用实行全程监督。(1)在干部考察环节,要把好“标准关”。一看政治表现。包括文革、动乱期间的政治态度和表现行为;二看任职条件。包括干部学历、年龄、任职年限、工作实绩等方面是否合格,有无弄虚作假现象;三看民意反映。包括民主选举、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测验的情况以及有无贿荐、贿选、搞非法组织等活动;四看成现实表现。包括在重大事件中和关键时刻的表现,以及执纪执法机构提供的干部问题的查实情况,等等。(2)在干部酝酿环节,要把好“提名关”。干审机构要通过受理群众申诉、检举、查阅领导成员的酝酿记录等途径,监督领导干部有无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跑风露气、营私舞弊等违纪行为,监督拟提拔对象有无贿荐、贿选、跑官要官、买官、骗官等违纪现象;监督干部考察机构有无歪曲事实真相、知情不报等问题。(3)在讨论决定环节,要把好“审批关”。主要监督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一旦发现以书记办公会或圈阅等形式决定干部任免,个别领导成员之间搞私下交易等违纪行为,领导班子成员和组织部门要及时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汇报。(4)在干部任用前,要把好“公开关”。根据干部监督工作的实际和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的需要,建议继续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即:在干部正式任命之前,对干部拟任职务在一定时机(如组织进行考察前)、一定范围内公开,以便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

    三、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强制性
    要从根本上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干部监督制度建设特别重要。制度更具有全局性、长期性、科学性,是实行有效监督的根本保证。当前,一方面要抓好现有制度的落实,在严格执行上下功夫;另一方面,要抓好新制度的建立健全,使干部监督制度与《条例》和《处理规定》相配套,向系统化、法制化的方向迈进。一是要结合干部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干部监督制度。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为主线,建立健全干部监督制度,包括监督工作原则、内容、方法、程序、网络及纪律处分等内容,使监督工作有章可循、有章必循,执法必严,使违法者警醒畏惧、无计可施。二是要根据权责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监督工作责任制。按《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监督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实行分级负责、一级管一级的办法,使各级党委、领导干部、组织部门及其干审机构既明确自己在干部监督工作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又要明确失职、渎职行为将要受到的惩罚。三是要建立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有关制度,使之规范化。主要建立群众举报热线电话制度、义务监督员制度、群众来信来访定期分析通报制度、舆论宣传审查制度及社会监督奖惩制度等。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经过调查核实和组织处理,通过组织部门审查,可以公开的要在新闻媒介上公开暴光。四是要强化组织措施,严格执行制度。各级党委要不断增强法规意识,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要强化措施,敢动真格,对违反《条例》规定提拔任用干部的行为,一经发现,应立即宣布任命无效,绝不能搞下不为例;对违反条例的人,要及时追究责任,作出严肃处理,使那些在干部任用上搞不正之风的人,不敢妄动,不能得逞,使违纪违法者得不偿失,以敬效尤。

     四、进一步优化环境,推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健康有序地发展
    首先,要继续深入学习和宣传落实《条例》,形成贯彻执行《条例》的良好氛围。贯彻执行《条例》,加强干部工作监督,不仅仅是各级党委、领导干部、组织部门的事情,而且也应当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干部要继续深入学习《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精神,熟知《条例》的内容和要求。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通过党校、行政学校培训等多种形式,组织好党员、干部的学习活动。新闻部门要主动学习和了解《条例》,认真分析研究问题,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同时,要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使《条例》深入人心,使广大群众了解党的干部政策,做到监督有理有据。
    其次,要充分发挥民主,不断增强群众的监督意识。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群众有权监督干部工作。要使群众明确选准用好干部与他们切身利益的关系,教育干部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从而形成一种群众自觉监督领导干部和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氛围。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强化群众参与意识,对群众检举、控告的有关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并把审查结果作为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要正确引导群众监督的方向,一方面扩大干部监督工作的民主程度,提高群众监督水平,另一方面坚决反对捕风捉影、造谣中伤干部等行为。
    再者,要充分发挥干审机构在干部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正确处理好各种监督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组织部门的干审机构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监督,这是党内监督在干部工作中的重要表现形式。各级党委必须高度重视干部监督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确立干审机构在整个干部监督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党委组织部门的干审机构对同级党委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监督应当具有相对独立性,对下级党委选拔任用工作要加强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同级党委选拔任用工作加强任前监督,一是要坚持认真填写《干部任前监督表》。二是干部监督机构的负责人要参加讨论研究干部的有关会议。只有这样,才能把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干审机构要加强与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部门的联系,通过健全制度、疏通渠道,主动联络,相互沟通,进一步做好干部违纪违法信息综合交流工作。组织部门的干部考察任免机构要与干审机构密切联系,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干部监督工作,为形成“大监督”的工作格局,提高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质量,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作出更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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