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组织管理体制创新的对策与建议
一个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应该是由政府机构、企业机构、非营利机构三者构成,并形成良好的互动的关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政府机构、非营利机构为主体构成的新型社会组织模式开始出现,民间组织既面临机遇又面临挑战,只有创新民间组织管理体制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
(一)需要国家决策高度重视和立法机构的法制推动
加强对非营利性机构特别是民间组织的政策研究结合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随时调查我国非营利机构的登记管理格局,解决非营利机构法规和政策规定滞后问题。建议国家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事业单位的性质、管理、登记从法律上进行重新明确,可考虑将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事业单位的登记归口政府的一个部门负责,因为这四块都是非营利机构,便于出台统一减免税政策、登记管理政策,会计管理政策、会计财务制度,使非营利机构得到发展。建议国家出台实体法《非营利机构》或《民间组织法》,清理有关与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规定。建议所有社会团体性质的组织都应履行登记手续。
(二)建议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有效机制
适应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在加强登记管理机关力量的同时,积极推进“政社分开”,在一些管理领域淡化双重管理机制地行业协会、公益等方面的民间组织管理中,实行无业务主管单位。可以借鉴上海的经验,政府专门成立促进协会发展的职能部门,具体研究规划行业协会的发展问题,理顺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体制,要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世贸组织规定的要求,尽快给“行业协会、商会”立法,为行业协会、商会制造发展环境。
(三)加强分类指导,培养有重点,监督要侧重
要从加强社会管理的力度,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视角发展民间组织,把民间组织发展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中,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相结合。重点培育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社区民间组织和公益类民间组织,构建公益文化,促进民间协会力量发展公益事业,同时切实加强对社科类组织和特殊类民间组织的监督力度。
(四)建立适应民间组织健康发展的财政保障体系和筹资新观念
政府部门要树立“政府向民间组织购买服务”的理念,使政府资金得到“放大”或“低增”效应,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国家应专门为民间组织开例税种,出台减免政策。对民间组织办的公益项目,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如税收优惠、贷款贴息或者低息、贷款等扶持政策。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行为要制定更加有力的鼓励和推动政策。
(五)以法律法规和章程为依据,建立政府部门的授权委托机制
政府部门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以行政许可法为依据,结合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加快职能改变,除了确需由政府行政审批职能以外,其它有关行业管理的职能委托或转移出台行业协会承担,重视行业协会在推行行业发展方向的积极作用。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支持民间组织工作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变被动的下放、委托、转移职能,为主动的下放、委托、转移职能;变被的对待为对其进行扶持、协助、互动和沟通,多进行前瞻性研究,以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
(六)抓党建、促培育,强管理、谋发展
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大在社会团体和社会中介组织中建立党组织的工作力度、要求,全面开展民间组织党建工作。努力探索新时期民间组织党建工作的有效途径,扩大党建民间组织中的覆盖面、影响力和渗透力,充分发展民间组织中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确保民间组织快速发展。
(七)出台加强民间组织能力建设和诚信建设的管理机制和配套政策
一方面,民间组织必须克服等、靠、安思想,创新思路、谋新举措,办出自己的特色,办出品牌,才能为政府、企业、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另一方面,要抓好自身建设,出台民间组织人事管理、劳动保障等制度,鼓励各种优秀人才到民间组织工作,形成一支职业化的专职工作人员队伍,将民间组织建成真正的法人单位。要加强民间组织诚信建设,建立民间组织的诚信标准、评估机制,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
(一)需要国家决策高度重视和立法机构的法制推动
加强对非营利性机构特别是民间组织的政策研究结合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随时调查我国非营利机构的登记管理格局,解决非营利机构法规和政策规定滞后问题。建议国家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事业单位的性质、管理、登记从法律上进行重新明确,可考虑将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事业单位的登记归口政府的一个部门负责,因为这四块都是非营利机构,便于出台统一减免税政策、登记管理政策,会计管理政策、会计财务制度,使非营利机构得到发展。建议国家出台实体法《非营利机构》或《民间组织法》,清理有关与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规定。建议所有社会团体性质的组织都应履行登记手续。
(二)建议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有效机制
适应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在加强登记管理机关力量的同时,积极推进“政社分开”,在一些管理领域淡化双重管理机制地行业协会、公益等方面的民间组织管理中,实行无业务主管单位。可以借鉴上海的经验,政府专门成立促进协会发展的职能部门,具体研究规划行业协会的发展问题,理顺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体制,要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世贸组织规定的要求,尽快给“行业协会、商会”立法,为行业协会、商会制造发展环境。
(三)加强分类指导,培养有重点,监督要侧重
要从加强社会管理的力度,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视角发展民间组织,把民间组织发展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中,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相结合。重点培育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社区民间组织和公益类民间组织,构建公益文化,促进民间协会力量发展公益事业,同时切实加强对社科类组织和特殊类民间组织的监督力度。
(四)建立适应民间组织健康发展的财政保障体系和筹资新观念
政府部门要树立“政府向民间组织购买服务”的理念,使政府资金得到“放大”或“低增”效应,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国家应专门为民间组织开例税种,出台减免政策。对民间组织办的公益项目,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如税收优惠、贷款贴息或者低息、贷款等扶持政策。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行为要制定更加有力的鼓励和推动政策。
(五)以法律法规和章程为依据,建立政府部门的授权委托机制
政府部门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以行政许可法为依据,结合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加快职能改变,除了确需由政府行政审批职能以外,其它有关行业管理的职能委托或转移出台行业协会承担,重视行业协会在推行行业发展方向的积极作用。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支持民间组织工作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变被动的下放、委托、转移职能,为主动的下放、委托、转移职能;变被的对待为对其进行扶持、协助、互动和沟通,多进行前瞻性研究,以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
(六)抓党建、促培育,强管理、谋发展
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大在社会团体和社会中介组织中建立党组织的工作力度、要求,全面开展民间组织党建工作。努力探索新时期民间组织党建工作的有效途径,扩大党建民间组织中的覆盖面、影响力和渗透力,充分发展民间组织中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确保民间组织快速发展。
(七)出台加强民间组织能力建设和诚信建设的管理机制和配套政策
一方面,民间组织必须克服等、靠、安思想,创新思路、谋新举措,办出自己的特色,办出品牌,才能为政府、企业、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另一方面,要抓好自身建设,出台民间组织人事管理、劳动保障等制度,鼓励各种优秀人才到民间组织工作,形成一支职业化的专职工作人员队伍,将民间组织建成真正的法人单位。要加强民间组织诚信建设,建立民间组织的诚信标准、评估机制,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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