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职务犯罪的调查分析及预防对策
农村经济发展直接关系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进程,农村干部作为党和政府一线的指挥员和战斗员,其形象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大量的物流将倾斜于农村,农村干部在资金和物资上将拥有更为广泛的权力,同时也带来了许多诱发职务犯罪的因素。客观分析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研究预防犯罪对策,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是新形势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本文拟就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特点及原因作简要分析,提出几点预防建议,与大家探讨。
一、当前“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
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为检察机关严肃查处村级干部经济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检察机关随之加大了对村干部职务犯罪打击力度。分析2000年以来查办的农村干部经济犯罪,主要呈现以下这些特点:
1、从犯罪主体上来看,主要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身上,多数是书记和主任单打独干,中饱私囊,因为他们享有人、财、物的支配权;也有书记、主任、文书相互勾结、合伙作案,往往是书记在前面大干,主任和文书在后面小跑。
2、从犯罪对象上看,有贪污挪用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下拨款项的,有贪污挪用建房修路、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专项款物的,有贪污挪用土地承租、占地补偿费用的,还有贪污挪用计划生育、婚丧嫁娶、搬迁落户、村民建房等乱收费的。
3、从犯罪手段上看,逐渐由单一型向合伙型发展,主要表现为:采取收入不入帐、集体私分、虚报冒领等手段直接占有侵吞公共财物;将专款挪作他用,借机套取银行利息,或借给他人获得高息,或干脆挪归本人及亲友使用;利用职务之便,在计划生育、婚丧嫁娶、搬迁落户、村民建房、征兵等工作中违规索取中介活动经费的。
4、从犯罪性质上看,贪污、挪用犯罪的比例高,贪污犯罪发案频繁,案值一般不大,挪用公款案件较少,挪用公款涉及金额大,贿赂等其他职务犯罪很少涉及,而且发案区域主要集中在经济条件好的乡镇。
5、从犯罪心理上看,主要表现为“我就是一块天,我想怎么办就怎样办”,缺乏法律知识和依法办事的意识,将自己凌驾于群众之上,搞“一言堂”,把村里的各项收入当作自己的钱柜子,乱收乱支,有利益就想办法钻空子,打擦边球。
二、诱发“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
村委会作为党和政府设的一线基层组织,工作头绪繁多,工作琐碎,村干部工作量大,群众工作难做,加之待遇较低等这些现实困难和问题也确实存在,但基层工作面临的这些困难和问题是普遍性的,而村干部职务犯罪只是发生在少数的村委会,并且只是村委会中的个别成员。因此,分析诱发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应结合案发地的特殊社会经济环境,从诱发犯罪的主观因素入手,才能真正透过现象看到本质,探究有针对性、实效性的预防对策。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有这样几个方面:
1、个人素质的先天不足:一是文化素质偏低。涉案干部多数只有中小学文化程度,还有文盲,随身携带的没有笔记本和笔,而是“同意”和“姓名”印鉴,这样的文化素质显然不能适应建设新型农村的需要。二是思想政治素质不高。近年查办的村干部绝大多数对自身的责任、地位缺乏正确的认识,也不知道自己到底是个啥样的官,不认为自己在协助乡镇政府从事有关行政管理工作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群众的衣食住行他们都要管,要说行政级别没有,而手中的权力并不小,思想素质的缺乏导致个别村干部也不把自己当干部看。三是觉得没有“铁饭碗”,得抓住机会谋私利。随着直选、海选干部办法的普及,有些村干部认为自己跟正式干部相比,在位时间不确定,说不上哪一天就下台,“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相当严重,存在着上任捞一把,捞够了就溜的思想,导致违法犯罪的发生。四是受旧的家族观念影响,本位主义、家族意识浓等因素作崇,村文书一般随主要干部变动而变动,会计变更频繁。会计更换了,但帐簿却不交接,另立新帐,致使村财务帐目前后不衔接,形成节节账、包账,人为造成一些糊涂账,给个别村干部以可乘之机。五是认为自己是没人管的“土皇帝”,缺乏自我约束,工作态度蛮横粗暴,一概自己说了算,对于财务管理这一整套制度不理解、不执行。
2、财务管理不到位:通过对案发单位帐目的审核,发现普遍存在着钱账不分,白条下账的现象,各种财务制度停留在表面,收支全凭一支笔或一张嘴,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给村干部贪污公款以可乘之机。一是帐簿设置、帐务处理不规范。一些村会计科目随意设置,记帐方法不统一,账账不符、账款不符、有账无证、有证无账现象较为普遍。记帐凭证上经济业务的对应关系不清楚,会计科目使用不正确等等,给资产流失造成隐患。有的甚至连起码的收支单据都没有,全凭原书记、主任的记忆,村里的钱与家里的钱一同花,连他们自己都说不清楚。二是会计手续不齐备,白条下账情况多,有的村干部自己写白条,按上手印就报帐,有的村财务原始凭证不规范,无经手人、无证明人、无事由、无审批人签字,记帐极不规范。三是现金管理混乱,收入不入帐,有的请客送礼,有的公款消费,有的滥发钱物,干部随意挤占、挪用公款,少数干部甚至私分、贪污公款。
3、监督制约机制难以形成:一是财务人员大多不经培训即上岗,对政策理解不透彻,对财务制度执行得不严格。村领导对会计的制约性很强,有的村干部既管钱又用钱,会计无法独立行使职权,不能发挥财务监督作用,有些财务管理人员甚至与村干部同流合污,会计人员从根本上就失去了监督作用。二是财务公开缺乏透明度。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如村务公开、民主理财等基本已上墙公开,但是很多村都只是应付,村中虽设有财务公开栏,但收入和支出仅限于“公开”部分,另一部分则对农村形成了干部监督的“盲区”。实际工作中,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等暗箱操作现象屡见不鲜。这种形式的政务公开、财务公开不但起不到监督作用,反而容易被村中“蛀虫”们利用其作为掩盖腐败真相,树立廉洁假象的工具。三是上级监督不力。调查中发现某村在干部管理、财务支出等方面存在着严重漏洞和犯罪隐患,但作为其直接主管的上级乡镇却没能及时发现。由于村级工作难做,个别主管部门的领导出于对农村工作的考虑,往往疏于对村干部们的管理和监督,即使有关部门发现问题,也是千方百计地想办法捂盖子,一味姑息,甚至阻挠查处。
三、“村官”职务犯罪的预防建议
村干部经济犯罪侵害的是人民群众的利益,破坏的是国家法令和各项政策在农村的正确实施,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影响的是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国家大量物流涌向农村,村级干部职务犯罪仍多发易发,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应是当前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
1、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抓好农村三项建设。
一是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一方面老党员要为老百姓做一些实实在在的事情,要在致富发展、和睦邻里做出表率;另一方面要积极吸收一批有较好文化素质、有开拓精神的年轻人加入党组织,从而使村党组织真正成为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纽带。二是在乡镇配套改革工作中,抓好村委会班子建设。配套改革中的富余人员,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和较为丰富的农村工作经验,应通过适当的方式方法鼓励他们到村委会任职或承包山林、渔场等,充实村委会领导班子。同时,在村委会领导班子成员中,年龄上要老中青结合,文化素质、政治素质上要保证各有所长,不同家族和经济条件有所均衡,既要各种身份有代表,又要在村民中具有一定威信,既要有配合协作的大局意识,又要能够相互监督。三是在严格依法自治中,抓好决策机制建设。首先,必须坚持做到重大事务有村民委员会决策,特别是财务活动,应定期公开公示,较大的经济活动,整个过程应公开透明。其次,村干部也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理应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出现问题主要责任人应付连带责任。
2、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抓好教育管理。
一是充分发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针对农村一些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业务素质不高的现状,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使其从思想上打牢防范根基。第一,举办农村基层干部法律培训班。结合近年来发生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例,以案释法,为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以及经济管理人员上法制教育课,增强法制观念。第二,举办农村财会人员法律、业务技能培训班。通过农村财会人员培训,全面学习会计知识和财务制度的专项技能,牢固树立防范意识,提高工作水平。第三,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对理财小组成员加强教育培训,培养主人翁意识,明确职责,加强民主理财的作用。在抓好农村干部培训工作的同时,应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宣传法律法规和党在新时期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排查纠纷、化解矛盾,利用各种形式对乡村干部进行法制宣传,提高乡村干部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促进依法行政,民主管理。第四,纪检监察、检察机关要在法律监督过程中,善于发现线索,严肃查处村级干部职务违法犯罪,对于那些典型的,有教育意义的案件要予以曝光,以起到警示教育广大农村干部的作用,达到从根本上预防犯罪的效果。
二是在推行依法行政、民主管理进程中,进一步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所有收入必须经过出纳,收据由出纳一人负责管理,并由出纳一人负责开票,从而解决干部抢收钱、抢花钱的问题,也预防出纳随便支钱或挪作他用。其次,严格财务审批制度,保证合理开支、专款专用,防止集体财产的流失,依据支出金额大小,实行逐级审批,所有的单据得有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事由。第三,农村财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连续性、政策性连为一体、业务性十分强的工作,一般情况下不能频繁撤换财会人员,要保持人员相对稳定。第四,杜绝白条下账,私设小金库存的现象,增加村务公开的透明度,尤其是群众比较关心的热点问题,必须真实的予以公开,让村民们心明眼亮,确保村级财务管理的民主化、公开化、规范化。(何智伟 柏自伦)
一、当前“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
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为检察机关严肃查处村级干部经济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检察机关随之加大了对村干部职务犯罪打击力度。分析2000年以来查办的农村干部经济犯罪,主要呈现以下这些特点:
1、从犯罪主体上来看,主要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身上,多数是书记和主任单打独干,中饱私囊,因为他们享有人、财、物的支配权;也有书记、主任、文书相互勾结、合伙作案,往往是书记在前面大干,主任和文书在后面小跑。
2、从犯罪对象上看,有贪污挪用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下拨款项的,有贪污挪用建房修路、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专项款物的,有贪污挪用土地承租、占地补偿费用的,还有贪污挪用计划生育、婚丧嫁娶、搬迁落户、村民建房等乱收费的。
3、从犯罪手段上看,逐渐由单一型向合伙型发展,主要表现为:采取收入不入帐、集体私分、虚报冒领等手段直接占有侵吞公共财物;将专款挪作他用,借机套取银行利息,或借给他人获得高息,或干脆挪归本人及亲友使用;利用职务之便,在计划生育、婚丧嫁娶、搬迁落户、村民建房、征兵等工作中违规索取中介活动经费的。
4、从犯罪性质上看,贪污、挪用犯罪的比例高,贪污犯罪发案频繁,案值一般不大,挪用公款案件较少,挪用公款涉及金额大,贿赂等其他职务犯罪很少涉及,而且发案区域主要集中在经济条件好的乡镇。
5、从犯罪心理上看,主要表现为“我就是一块天,我想怎么办就怎样办”,缺乏法律知识和依法办事的意识,将自己凌驾于群众之上,搞“一言堂”,把村里的各项收入当作自己的钱柜子,乱收乱支,有利益就想办法钻空子,打擦边球。
二、诱发“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
村委会作为党和政府设的一线基层组织,工作头绪繁多,工作琐碎,村干部工作量大,群众工作难做,加之待遇较低等这些现实困难和问题也确实存在,但基层工作面临的这些困难和问题是普遍性的,而村干部职务犯罪只是发生在少数的村委会,并且只是村委会中的个别成员。因此,分析诱发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应结合案发地的特殊社会经济环境,从诱发犯罪的主观因素入手,才能真正透过现象看到本质,探究有针对性、实效性的预防对策。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有这样几个方面:
1、个人素质的先天不足:一是文化素质偏低。涉案干部多数只有中小学文化程度,还有文盲,随身携带的没有笔记本和笔,而是“同意”和“姓名”印鉴,这样的文化素质显然不能适应建设新型农村的需要。二是思想政治素质不高。近年查办的村干部绝大多数对自身的责任、地位缺乏正确的认识,也不知道自己到底是个啥样的官,不认为自己在协助乡镇政府从事有关行政管理工作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群众的衣食住行他们都要管,要说行政级别没有,而手中的权力并不小,思想素质的缺乏导致个别村干部也不把自己当干部看。三是觉得没有“铁饭碗”,得抓住机会谋私利。随着直选、海选干部办法的普及,有些村干部认为自己跟正式干部相比,在位时间不确定,说不上哪一天就下台,“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相当严重,存在着上任捞一把,捞够了就溜的思想,导致违法犯罪的发生。四是受旧的家族观念影响,本位主义、家族意识浓等因素作崇,村文书一般随主要干部变动而变动,会计变更频繁。会计更换了,但帐簿却不交接,另立新帐,致使村财务帐目前后不衔接,形成节节账、包账,人为造成一些糊涂账,给个别村干部以可乘之机。五是认为自己是没人管的“土皇帝”,缺乏自我约束,工作态度蛮横粗暴,一概自己说了算,对于财务管理这一整套制度不理解、不执行。
2、财务管理不到位:通过对案发单位帐目的审核,发现普遍存在着钱账不分,白条下账的现象,各种财务制度停留在表面,收支全凭一支笔或一张嘴,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给村干部贪污公款以可乘之机。一是帐簿设置、帐务处理不规范。一些村会计科目随意设置,记帐方法不统一,账账不符、账款不符、有账无证、有证无账现象较为普遍。记帐凭证上经济业务的对应关系不清楚,会计科目使用不正确等等,给资产流失造成隐患。有的甚至连起码的收支单据都没有,全凭原书记、主任的记忆,村里的钱与家里的钱一同花,连他们自己都说不清楚。二是会计手续不齐备,白条下账情况多,有的村干部自己写白条,按上手印就报帐,有的村财务原始凭证不规范,无经手人、无证明人、无事由、无审批人签字,记帐极不规范。三是现金管理混乱,收入不入帐,有的请客送礼,有的公款消费,有的滥发钱物,干部随意挤占、挪用公款,少数干部甚至私分、贪污公款。
3、监督制约机制难以形成:一是财务人员大多不经培训即上岗,对政策理解不透彻,对财务制度执行得不严格。村领导对会计的制约性很强,有的村干部既管钱又用钱,会计无法独立行使职权,不能发挥财务监督作用,有些财务管理人员甚至与村干部同流合污,会计人员从根本上就失去了监督作用。二是财务公开缺乏透明度。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如村务公开、民主理财等基本已上墙公开,但是很多村都只是应付,村中虽设有财务公开栏,但收入和支出仅限于“公开”部分,另一部分则对农村形成了干部监督的“盲区”。实际工作中,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等暗箱操作现象屡见不鲜。这种形式的政务公开、财务公开不但起不到监督作用,反而容易被村中“蛀虫”们利用其作为掩盖腐败真相,树立廉洁假象的工具。三是上级监督不力。调查中发现某村在干部管理、财务支出等方面存在着严重漏洞和犯罪隐患,但作为其直接主管的上级乡镇却没能及时发现。由于村级工作难做,个别主管部门的领导出于对农村工作的考虑,往往疏于对村干部们的管理和监督,即使有关部门发现问题,也是千方百计地想办法捂盖子,一味姑息,甚至阻挠查处。
三、“村官”职务犯罪的预防建议
村干部经济犯罪侵害的是人民群众的利益,破坏的是国家法令和各项政策在农村的正确实施,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影响的是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国家大量物流涌向农村,村级干部职务犯罪仍多发易发,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应是当前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
1、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抓好农村三项建设。
一是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一方面老党员要为老百姓做一些实实在在的事情,要在致富发展、和睦邻里做出表率;另一方面要积极吸收一批有较好文化素质、有开拓精神的年轻人加入党组织,从而使村党组织真正成为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纽带。二是在乡镇配套改革工作中,抓好村委会班子建设。配套改革中的富余人员,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和较为丰富的农村工作经验,应通过适当的方式方法鼓励他们到村委会任职或承包山林、渔场等,充实村委会领导班子。同时,在村委会领导班子成员中,年龄上要老中青结合,文化素质、政治素质上要保证各有所长,不同家族和经济条件有所均衡,既要各种身份有代表,又要在村民中具有一定威信,既要有配合协作的大局意识,又要能够相互监督。三是在严格依法自治中,抓好决策机制建设。首先,必须坚持做到重大事务有村民委员会决策,特别是财务活动,应定期公开公示,较大的经济活动,整个过程应公开透明。其次,村干部也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理应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出现问题主要责任人应付连带责任。
2、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抓好教育管理。
一是充分发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针对农村一些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业务素质不高的现状,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使其从思想上打牢防范根基。第一,举办农村基层干部法律培训班。结合近年来发生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例,以案释法,为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以及经济管理人员上法制教育课,增强法制观念。第二,举办农村财会人员法律、业务技能培训班。通过农村财会人员培训,全面学习会计知识和财务制度的专项技能,牢固树立防范意识,提高工作水平。第三,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对理财小组成员加强教育培训,培养主人翁意识,明确职责,加强民主理财的作用。在抓好农村干部培训工作的同时,应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宣传法律法规和党在新时期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排查纠纷、化解矛盾,利用各种形式对乡村干部进行法制宣传,提高乡村干部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促进依法行政,民主管理。第四,纪检监察、检察机关要在法律监督过程中,善于发现线索,严肃查处村级干部职务违法犯罪,对于那些典型的,有教育意义的案件要予以曝光,以起到警示教育广大农村干部的作用,达到从根本上预防犯罪的效果。
二是在推行依法行政、民主管理进程中,进一步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所有收入必须经过出纳,收据由出纳一人负责管理,并由出纳一人负责开票,从而解决干部抢收钱、抢花钱的问题,也预防出纳随便支钱或挪作他用。其次,严格财务审批制度,保证合理开支、专款专用,防止集体财产的流失,依据支出金额大小,实行逐级审批,所有的单据得有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事由。第三,农村财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连续性、政策性连为一体、业务性十分强的工作,一般情况下不能频繁撤换财会人员,要保持人员相对稳定。第四,杜绝白条下账,私设小金库存的现象,增加村务公开的透明度,尤其是群众比较关心的热点问题,必须真实的予以公开,让村民们心明眼亮,确保村级财务管理的民主化、公开化、规范化。(何智伟 柏自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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