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地区农村五保供养问题的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后,贫困地区农村五保以转移支付为主体的供养途径,使五保老人的生活质量有了明显改善,但是,农村税费改革后,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使五保供养制度原有的社会经济政策基础发生了变化,特别是五保供养资金的融资渠道和责任主体有了明显改变,给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带来了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问题势必会影响整个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实际业务操作和调查中,笔者认为总体上农村五保老人的基本生活有了保障,但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和老年贫困化及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是五保对象保障面窄,应保未保问题突出。农村税费改革后,国家对贫困地区农民的各项税费实行了全免,农村五保供养所需经费和实物,不再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提取,全部由国家转移支付资金解决,从2003年起,国家对贫困地区下拨转移支付实行定额包干落实,国家甩死砣的钱不仅农村五保供养金,优抚对象优待金需要,教育、水利、民兵训练等也需要,村干部工资需要,农村的公益事业也需要,在湖北省,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后,省政府要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必须达到年人平800元,而到了乡镇,由于各项支出的挤占,经费的不足,当地政府只好从人数上进行控制,致使一大部分应保对象不能及时保起来。
二是转移支付严重不足,五保供养经费落实困难。在农村税费改革初期,有的乡镇考虑到县以上政府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有限,为全面考虑分配问题,只能在五保供养标准上压缩,一旦上级政府要求五保供养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或符合五保条件的对象过剩,他们只能在供养标准上做文章,从而出现了不少的“半保”对象。加之因财政管理体制和资金结算等方面的原因,五保供养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现象也比较突出,大多是县财政拨付到乡镇财政,有的是半年拨一次,有的是一年结算拨付,财力差的乡很难保证五保供养金按时到位。还有层层截留现象,抵扣乡镇应上缴的费用现象,使五保经费落实困难,五保供养水平下降,严重影响了五保老人的生活。
三是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偏低,五保老人有病很难及时医治。尽管五保供养的标准比过去有所提高,但按照物价上涨指数和基本生活所需,供养标准仍然偏低,达不到当地农民平均生活水准。有些地方连国家界定贫困线年人均625元的标准都达不到,尤其是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更加艰难,更不用说有病及时治疗。我们不妨算一笔帐,一个人一天的基本生活费用:1斤粮1.30元,0.2斤食油1.20元,2斤蔬菜1元,年需费用1227元;穿衣一年一套150元,加上有三病两痛,每年供养金低于1500元是保证不了基本生活的。
四是农村福利院建设缺乏投入,福利院管理人员待遇偏低。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了“三提五统”,加之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不足和县、乡财政普遍困难,无力筹措资金对农村福利院进行扩建改造,发展福利生产项目因缺乏资金很难落实,集中供养率和五保老人的生活标准很难提高,聘请的福利院管理人员因待遇低捆不住人,很难提高服务质量,出现了请进的人少,退出的人多,保证不了服务队伍的稳定性。
二、解决农村五保供养问题的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充分体现了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老年人还将以较快速度增长,保障农村老年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问题,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农村五保老人是一个很大的群体,应当得到党和政府、社会的关怀和帮助。笔者认为,要尽快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五保对象纳入低保范畴,切实解决他们的日常生活困难。建议国家和省财政加大对五保供养工作投入力度,制定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把农村所有已保对象、“应保未保”对象全部纳入支付范围,同时,应由省以上财政从转移支付中将五保供养金按人头标准直接转拨到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名册直接落实到人。
二是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福利院建设的补助。在农村建立福利院为中心的社会保障网络是发展方向,各级政府应大力支持建设农村福利院,以此加快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在保障传统民政对象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自费代养,拓宽社会福利服务领域,提高现有福利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同时也促进敬老院的自我完善与发展,在给予资金上扶持建农村福利院的同时,地方政府应从土地、山林划拨上下功夫,使福利院有充足的土地和经营场所,扩大福利生产增加收入,弥补经费不足,逐步达到以院养院的目的。
三是对农村五保对象实施医疗救助,由于农村五保对象年岁较高,健康状况令人担忧,无收入来源,因此,应由民政部门出资补助自筹的一部分,将五保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畴,同时还可实施定点门诊救助,建立医疗保障救助制度,解决五保老人的医疗难问题。
四是建立县直部门对口帮扶农村福利院制度,发扬扶危济困,扶贫济弱是中华传统美德,组织和发动社会力量,鼓励广大干部职工、人民群众积极捐款捐物,帮助五保对象解决生活、生产困难,逐步扩大五保对象的供养范围。建立单位部门对口帮扶联系农村福利院制度,将帮扶制度列入目标管理,促进福利院的发展,扩大集中供养率,把农村福利院建成企业型、福利型的供养单位,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成为农村三大“文明建设”和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阵地”。
五是舍得投入人力管好农村福利院。建农村福利院是五保供养的必然途径,建立起一支笼大的服务队伍是搞福利院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因此,各级政府应结合乡镇配套改革,将一部分有事业心、有责任心、有奉献心的乡镇干部调入福利院搞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这批干部收编到民政部门,以便管理。同时要抓好福利生产,增加收入,一方面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另一方面可用于解决聘用管理干部和服务人员的工资。对服务人员的待遇,应由当地政府按一般干部收入标准适当调定标,使他们能进得来、留得住、服务好。 作者单位:湖北省竹溪县民政局(黄长春)
一、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实际业务操作和调查中,笔者认为总体上农村五保老人的基本生活有了保障,但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和老年贫困化及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是五保对象保障面窄,应保未保问题突出。农村税费改革后,国家对贫困地区农民的各项税费实行了全免,农村五保供养所需经费和实物,不再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提取,全部由国家转移支付资金解决,从2003年起,国家对贫困地区下拨转移支付实行定额包干落实,国家甩死砣的钱不仅农村五保供养金,优抚对象优待金需要,教育、水利、民兵训练等也需要,村干部工资需要,农村的公益事业也需要,在湖北省,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后,省政府要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必须达到年人平800元,而到了乡镇,由于各项支出的挤占,经费的不足,当地政府只好从人数上进行控制,致使一大部分应保对象不能及时保起来。
二是转移支付严重不足,五保供养经费落实困难。在农村税费改革初期,有的乡镇考虑到县以上政府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有限,为全面考虑分配问题,只能在五保供养标准上压缩,一旦上级政府要求五保供养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或符合五保条件的对象过剩,他们只能在供养标准上做文章,从而出现了不少的“半保”对象。加之因财政管理体制和资金结算等方面的原因,五保供养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现象也比较突出,大多是县财政拨付到乡镇财政,有的是半年拨一次,有的是一年结算拨付,财力差的乡很难保证五保供养金按时到位。还有层层截留现象,抵扣乡镇应上缴的费用现象,使五保经费落实困难,五保供养水平下降,严重影响了五保老人的生活。
三是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偏低,五保老人有病很难及时医治。尽管五保供养的标准比过去有所提高,但按照物价上涨指数和基本生活所需,供养标准仍然偏低,达不到当地农民平均生活水准。有些地方连国家界定贫困线年人均625元的标准都达不到,尤其是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更加艰难,更不用说有病及时治疗。我们不妨算一笔帐,一个人一天的基本生活费用:1斤粮1.30元,0.2斤食油1.20元,2斤蔬菜1元,年需费用1227元;穿衣一年一套150元,加上有三病两痛,每年供养金低于1500元是保证不了基本生活的。
四是农村福利院建设缺乏投入,福利院管理人员待遇偏低。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了“三提五统”,加之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不足和县、乡财政普遍困难,无力筹措资金对农村福利院进行扩建改造,发展福利生产项目因缺乏资金很难落实,集中供养率和五保老人的生活标准很难提高,聘请的福利院管理人员因待遇低捆不住人,很难提高服务质量,出现了请进的人少,退出的人多,保证不了服务队伍的稳定性。
二、解决农村五保供养问题的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充分体现了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老年人还将以较快速度增长,保障农村老年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问题,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农村五保老人是一个很大的群体,应当得到党和政府、社会的关怀和帮助。笔者认为,要尽快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五保对象纳入低保范畴,切实解决他们的日常生活困难。建议国家和省财政加大对五保供养工作投入力度,制定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把农村所有已保对象、“应保未保”对象全部纳入支付范围,同时,应由省以上财政从转移支付中将五保供养金按人头标准直接转拨到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名册直接落实到人。
二是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福利院建设的补助。在农村建立福利院为中心的社会保障网络是发展方向,各级政府应大力支持建设农村福利院,以此加快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在保障传统民政对象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自费代养,拓宽社会福利服务领域,提高现有福利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同时也促进敬老院的自我完善与发展,在给予资金上扶持建农村福利院的同时,地方政府应从土地、山林划拨上下功夫,使福利院有充足的土地和经营场所,扩大福利生产增加收入,弥补经费不足,逐步达到以院养院的目的。
三是对农村五保对象实施医疗救助,由于农村五保对象年岁较高,健康状况令人担忧,无收入来源,因此,应由民政部门出资补助自筹的一部分,将五保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畴,同时还可实施定点门诊救助,建立医疗保障救助制度,解决五保老人的医疗难问题。
四是建立县直部门对口帮扶农村福利院制度,发扬扶危济困,扶贫济弱是中华传统美德,组织和发动社会力量,鼓励广大干部职工、人民群众积极捐款捐物,帮助五保对象解决生活、生产困难,逐步扩大五保对象的供养范围。建立单位部门对口帮扶联系农村福利院制度,将帮扶制度列入目标管理,促进福利院的发展,扩大集中供养率,把农村福利院建成企业型、福利型的供养单位,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成为农村三大“文明建设”和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阵地”。
五是舍得投入人力管好农村福利院。建农村福利院是五保供养的必然途径,建立起一支笼大的服务队伍是搞福利院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因此,各级政府应结合乡镇配套改革,将一部分有事业心、有责任心、有奉献心的乡镇干部调入福利院搞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这批干部收编到民政部门,以便管理。同时要抓好福利生产,增加收入,一方面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另一方面可用于解决聘用管理干部和服务人员的工资。对服务人员的待遇,应由当地政府按一般干部收入标准适当调定标,使他们能进得来、留得住、服务好。 作者单位:湖北省竹溪县民政局(黄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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