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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审判机制,共建和谐社会

发布时间:2022-02-14 15:10:03 | 来源:网友投稿
    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提出“在集中半年时间进行专项整改的基础上,用三年左右时间,全面推进全国法院的司法规范化建设,从而把各项活动纳入规范、有序的轨道”。而现阶段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健全制度。其实,早在2004年,笔者所在的竹溪法院就开始着手规章制度汇编工作,要求在原《竹溪法院规章制度汇编》的基础上,认真检查现有规章制度,该修改的修改,该补充的补充,该完善的完善,真正做到制度健全、程序完善、管理规范、监督到位,能公开的一律公开,确保审判权正确、有效地行使。笔者试从制度创新的意义、该院审判机制建设的历程及今后的努力方向三个方面浅淡促进司法公正、共建和谐社会的问题。
    一、创新审判机制对提高司法能力意义重大
    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单位永葆生机和活力的源泉。谁能够首先推进制度创新,形成更加科学、更加完备、更加有效的制度,谁就能够走在潮流的最前面。制度建设对于一个单位的建设特别是对法院司法能力的提高,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重在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有一位名人曾对审判制度缺陷作过精辟地分析:“从中国目前司法制度与审判管理制度、法官任免管理制度方面来说,主要弊端就是司法行政化、法官管理行政化、审判行政化、审判权力过分集中、审判家长制、法院领导职务非职业化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我们要推进制度创新,形成一整套更加科学、民主、公正、高效的司法体制和机制,使法院从自我约束性质的司法行为,逐步发展到以体现制度约束性为主的司法行为,从而真正实现司法能力的制度化建设目标。因此,把制度建设作为司法能力建设的核心内容,既是对历史审判经验的科学总结,又是当今法院的现实选择。
    二、2003年以前法院审判运行模式
    全国基层法院机构设置大体一致,总体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审判业务部门,有刑事(少年)审判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执行局(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及各人民法庭;二是综合管理服务部门,有纪检监察、政治处、办公室、研究室、法警队、司法技术室等。而法院办理一个案件大体要经过审查立案、审理裁判、执行、案件评查、归档等几个环节。如何赋予各个机构职能,使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院党组在审判机制上科学有效有序运行,对履行审判职责、发挥审判职能、促进司法公正将产生不同的效果。
2003年以前,竹溪法院也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在进行着审判机制探索,如开展“上月案件下月评”、“大执行”等活动,但整个审判模式是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当事人首先到立案庭登记,有的甚至无审查登记,直接找到相关业务庭,由业务庭核算预收诉讼费金额,然后到办公室交费,可以说是两次立案。从调查、排期开庭、指定审判人员、开庭审理都由某个业务庭一手包办,对有执行事项的案件由主审业务庭和执行局相结合的方式,即业务庭自己可执行,对重大复杂的移交执行局执行。立案庭也只有两人,主要职责是接待来访。各业务单位的办案用车来源也由各业务庭主要负责,办案车辆及管理权、使用权下放到各业务庭,围绕着经济利益“各显身手”,这种审判运行模式的特点是根据案件的类型,各业务庭从立案、审理到执行各个环节一管到底,可以概括为“以快为主,条块结合”的运行模式,这样客观上使案件审理失去了监督和约束。如果案件不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当事人也不上诉申诉,只有审判业务庭或分管院长知晓,容易“暗箱操作”,容易出现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也为司法腐败留下了土壤和空间,在案件质量、审理期限和审判效率上也因缺乏内部有效监督而失去保证。
    三、2004年以后竹溪法院审判运行模式
    2004年初,我院新一届党组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不断完善创新,建立了一套科学化、程序化、制度化且有效有序的审判运行机制。院党组按照“公正、中立、平等、透明、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强化“大立案”、“大民事”、“大执行”、“大监督”观念,提出了“大立案、快审判、大执行、促审判”的具体目标,实行真正意义上的“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三分立案件审判运行机制。对原有的机构重新配置了工作职能,使之更趋科学合理,所有案件不再按案件类型由各庭从受案到结案一包到底,而是根据审判流程每个案件大体要经过的立案、审理、执行各个环节,将职能再调整。无论是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还是行政机关申请非诉行政执行和其他申请执行案件,统一由立案庭受理,核定诉讼费预收金额,按收缴分离的要求,向金融机构开出“代收诉讼费通知单”,并负责这些案件的诉前保全、诉前调解、先予执行、排期开庭、案件流程管理、审前送达和审限督办等,在送达后二日内根据案件类型移送相关业务庭,做好移交登记。立案庭人员也由2人增至6人,内部分为信访接待组(2人)、审查立案组(2人)、审前送达组(2人)。各相关业务庭收到案件后,根据案件难易程度由庭长决定适用程序,实行繁简分流,确定案件承办人,督办期限内结案,将结案方式和时间反馈给立案庭进行审限跟踪,并按照上月案件下月评的要求,及时送审判监督庭评查。对合格“产品”送档案室归档。执行局在收到执行案件后,由执行局长分案到人,督办期限内执行,对期限内未能执行的采取换人执行和其他执行方式,执行款物按制度交办公室统一保管,由当事人持相关手续在办公室领取。执行结案送立案庭报结案时间,送审判监督庭进行质量评查。这样所有办案人员不再直接经手财物。
    同时,综合管理服务部门围绕审判这个中心强化服务观念,全力做好服务,办公室调整充实人员,为审判提供准确及时的服务,政治处、办公室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促使审判人员身心愉快的投入工作,纪检监察室与多部门配合,共同构建“四不为”的廉政机制,研究室认真做好审判数据统计,及时宣传报道审判工作,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法警队除履行值庭、押解和搜查、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外,主要负责机关大楼值班和警车、驾驶员的管理。办案用车全部由办公室、法警队统一管理,需用车单位持“派车单”到办公室、法警队,法警队派出驾驶员和车辆,保证办案用车。
    竹溪县法院一方面抓审判管理机制创新,一方面抓案件质量的提高以实现司法公正。法院建立了审判质量绩效为主的质量考核体制。在探索实践基础上不断创新完善,先后建立了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院长担任审判长审案制度、判决裁定案件带卷汇报制度、裁判文书评比制度、审委会讨论案件票决制度、常规评查与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相结合的案件评查制度、上诉案件归口管理暨审查通报制度、案件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等制度。年初与各单位签订《综合目标管理百分考核责任书》、《廉政建设责任书》等各类责任书,年中有研究室每月通报到庭到人的审判进度通报、审判监督庭每季度一次的审判质量通报、立案庭上诉案件通报与信访简报、纪检监察不定期的考勤、违规违纪等一系列通报,形成了以立案庭监督审限、纪检监察和审判监督庭考评案件质量、研究室统计案件数量和进度互相照应的案件监督系统。
    纵观2004年以后的管理方法,可以归纳为“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的审判管理模式。这一运行机制实现了真正意义的“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将立案权、审判流程管理权和执行权、监督权从审判庭剥离出来,分别将职能赋予立案庭、执行局、审判监督庭,使其成为既是办案单位,又是审判综合管理监督单位,各办案单位“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同时做好科学衔接,在衔接中监督,建立成一种分工负责、相互监督制约、科学有效的审判运行机制。这种运行机制,一是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由立案庭安排开庭日期和时间,对审限跟踪监督,避免了案件积压在审判庭无人过问的现象发生。目前,法院办理案件的审理期限大大缩短,2004年以来无一件超审限、超执行期限的案件。二是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分工负责后,将审判法官从日常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使其有更充足的时间和精力专心办案,使其潜心专门注重法律的研究和适用,结合综合质量管理体制的要求,有利于快办案、办好案、办铁案、办精品案。2004年以来,所结案件上诉发回改判 案件逐年下降,2005年元至8月无当年结案上诉后发回重审案件,案件质量有明显提高。三是有利于司法廉洁。一起案件要经过不同的庭、不同的人,实行透明审判、阳光操作,在审判法官与当事人、律师之间建立“隔离带”,防止当事人选择法官或法官选择办案,从机制上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竹溪县人民法院在制度汇编中建立完善了三大类97个涵盖法院各项工作的规章制度,并在运行中收到了科学实用的效果,相邻的郧西法院、竹山县法院先后来我院学习交流。
    四、试谈今后需努力的方向和建议
    省高级人民法院吴德桥副院长检查竹溪法院工作时说:竹溪法院虽然是贫困地区的法院,但各项工作在全省法院是有影响的。竹溪县人民法院近几年来坚定与时俱进的信心,在机制创新和审判质量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仍还有很多工作要做。笔者结合现有情况认为可以试从几个方面努力:一是试行执行的实施权和裁决权分离,避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对于执行权的构成,实践中主要有三种说法:一是两权论,即执法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二是三权论,即执行命令权、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三是四权论,即执行命令权、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和执行监督权。鉴于目前基层法院执行人员都是从审判人员调配产生,且人数有限,过多分权不够现实。现虽有执行监督科也难以发挥作用,可否就执行中执行异议的裁决、主张优先权的裁决、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的裁决和其他重大事项的裁决权分离形成执行裁决权由专门机构和人员实施,使执行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二是可否使审判权相对集中在部分业务较精、办案质量较好的审判员手中,赋予相应的权责利,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三是可利用现有的局域网和电子显示屏资源,加大法院工作人员的微机培训力度,实行网上审判流程管理,改手工报表为微机报表,既提高工作效率,又实行科学管理,最大限度发挥现代科技在审判工作中的优势。四是建议上级法院在这次“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活动中集中各级各地法院的现行制度,纳入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根据实际分为几种不同类型,编纂出实用科学的原则制度,作为各地法院的指导和指南,以真正实现制度的规范化、科学化,促进司法公正,在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伟大目标中充分发挥法院的审判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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