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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执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

发布时间:2022-02-14 15:10:21 | 来源:网友投稿

---检察机关应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职能作用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我们党执政的重要目标。和谐社会是公平与正义的体现,是人类社会的理想追求,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应以执法为民为载体,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做到“三个明确”,深刻领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
    第一,要明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社会主义新局面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建设“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良性互动社会。它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使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由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先进文化这样的三位一体,扩展为发展包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内的四位一体。既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体现了我们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
    第二,要明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提出的宏大命题,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实践经验科学概括和总结,是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的新的理论成果。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伟大创新,有很强的针对性,又是为更好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而采取的又一战略举措。
    第三,要明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人在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基础上,为适应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和文化多样化而提出的新型社会治理模式。而实施法律监督,维护法律尊严,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更好的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大局,这既是检察机关必须认真履行的职能,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着力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是检察机关必须承担的历史使命。
    二、着力“三个提高”,为服务构建和谐社会打牢基础。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诸方面的共同参与。检察机关肩负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造就一支政治合格、作风过硬、业务工作能力较强的检察队伍是检察机关充分履行职能,直接参与和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必须着力强化“三个提高”。
    一是强化思想认识的提高。要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理念。执法观念是执法方法的灵魂,正确的执法观能够引领检察干警正确履行职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反映了我们党执政理念上的重大转变,在方式上更加注重发展,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更加注重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使人民群众真正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参与者、创造者和获益者。我们必须根据这一变化及时调整执法观念,自觉地把自身所从事的工作放到建设和谐社会大局中再认识、再定位、再把握,进一步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司法公正理念、司法公开理念、程序公正理念、保障人权理念、法律平等理念、司法文明理念等,为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是强化政治素质的提高。为谁立检、为谁执法、为谁服务是摆在每一个检察干警面前的首要问题。把全体干警的执法理念牢固的定为于“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为人民服务”的基点上,牢固定位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上,是构建和谐社会对检察干警提出的政治标准。因此,我们必须以教育为切入点,以服务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扎实深入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专项整改活动,切实解决干警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严格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真正做到“忠诚、公正、清廉、严明”,以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三是强化业务能力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重任,给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必须具备管理社会事务的本领,协调利益关系的本领,处理各种矛盾的本领,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采取了一系列改革举措,使干警队伍结构得到明显改善,干警队伍整体素质得以明显提高,但仍不能适应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需要,对于高效率、高质量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还有很大距离,尤其是在边远的山区基层院表现的更为突出,干警队伍老龄化,缺乏应有的生机与活力,少数干警的“六化”问题,即思维方式机械化、认识事务教条化、文化素养低知化、办案技能弱智化、职能发挥简单化、工作水平一般化,使检察职能难以充分发挥,直接影响了服务效果。因此,必须通过疏通干警进出口,加大培训力度,开展岗位练兵,组织学练赛活动,实行优化组合竞争上岗等办法,推进检察干警队伍改革,不断提高干警素质,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迫切需要。
    三、突出“三个重点”,为构建和谐社会履职尽责。
    和谐社会既是一个民主法制的社会,又是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打击犯罪,保一方平安,维护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检察机关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必须抓重点,重点抓。
    一是以打击违法犯罪为重点,竭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攻坚阶段和发展的关键时期,腐败问题仍然严重存在,严打整治斗争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治安形势仍然相当严峻,滋生和诱发犯罪的各种因素还没有根本消除,刑事案件居高不下,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关系和利益格局发生显著变化,各种深层次的矛盾进一步显现,检察机关必须围绕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突出打击重点,严厉打击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扰乱和破坏经济建设的各类刑事犯罪活动,严肃查办贪污挪用、行贿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修补遭受损伤的社会关系,保护和谐社会关系。
    二是以强化法律监督为重点,切实保障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人民群众追求的基本社会价值取向,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衡量社会和谐与否的重要尺度。“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本质要求。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检察机关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督工作力度,将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执法、司法不公问题作为监督的重点,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漏捕漏诉,以罚代刑,量刑畸轻畸重,违法减刑假释以及民商事案件审理不公等案件,不断拓宽监督领域,充分发挥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作用,确保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
    三是以化解社会矛盾为重点,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任何一个社会的发展都不可避免地由于种种原因而产生一些不和谐,即社会矛盾,对于各种社会矛盾,如不及时解决,必将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健康发展。检察机关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所承担的主要任务就是通过法律手段修复被破坏的和谐社会关系,发挥着社会矛盾“减压阀”和“调节器”的作用。在具体工作中,要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新途径、新方法,引导群众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通过合法手段、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信息收集机制、内部信息互通交流机制,外部信息通报机制,矛盾调处责任机制。按照江泽民同志要求“我们共产党人应抱着高度为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去查处群众的申诉”,认真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释疑解惑,切实解决涉法涉诉、涉法上访中的问题,达到息诉罢访,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努力实现思想认识的和谐,相互利益关系的和谐,权力和义务的和谐。竭尽全力为党委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努力做到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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