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入手开展市场管理工作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和烟草行业改革发展的不断推进,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提升,摸索出许多市场管理工作经验,在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经营秩序、巩固烟草专卖市场基础,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方面发挥着日益显著的作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的管理是一项基础性工作,然而在现实工作中部分单位对此却缺乏足够的重视。笔者认为,就当前形势看,以零售许可证管理为切入点,并以此为主线进行市场管理至关重要。
加强零售许可证管理是做好专卖专营工作的前提
我国自确立烟草专卖制度以来便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生产和经营两大类,其中经营许可证又包括批发企业许可证、零售许可证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三种。零售许可证的管理对合理配置烟草专卖零售市场资源,保障消费者和零售客户合法利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卷烟零售客户是烟草市场供应链的关键环节。在卷烟销售的各个环节中,零售客户是我们的直接顾客和销售媒介,处于供应链中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其上端连接着烟草公司,下端直接面对消费者。作为烟草商业企业,就是要通过严格科学的管理和优质服务,实现企业与零售客户价值的有效传递。通过清理净化市场,保证零售客户的合理收益,从而保持零售客户队伍的相对稳定,并以这支队伍为媒介,面向庞大的社会消费群体,达到满足消费和引导消费需求的目的。
加强零售许可证管理是依法管理市场的基础手段。打假打私是国家局提出烟草专卖管理三大任务中的首要任务,是提高市场控制力,维护有序的卷烟经营环境,从而提高市场占有率的关键措施,是专卖体制下保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持证零售客户是否规范经营,直接影响着“假私非”卷烟的市场生存能力,影响着市场经营秩序。实践证明,不法烟贩生产、倒卖“假私非”卷烟,构筑非法经营网络,最终还是要利用卷烟零售客户将非法卷烟销售给消费者。因此,抓住卷烟零售客户,就抓住了向消费者供应卷烟的主渠道,而只有由零售许可证管理入手,开展动态、细致的管理,通过零售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变更维护以及对持证人持续不断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提高他们的自律意识和守法意识,才能引导其走上合法经营的道路,从而规范市场秩序。
由零售许可证管理入手开展市场监管,是保障“订单供货”和巩固提升网建工作的前提。国家局提出“按客户订单组织货源”的经营模式改革,核心是由自上而下的传统营销方式转变为自下而上的现代卷烟交易方式。消费者的真实需求要通过卷烟零售客户的实际进货和需求提报来体现,烟草公司的货源投放、品牌销售策略和品牌培育政策要通过卷烟零售客户传达给消费者并得到消费者的认同,最终实现培育“两个10多个”的工作目标。因此,作为连接烟草公司与卷烟消费者的重要纽带,卷烟零售客户是否真正依赖于我们,能否成为我们的联络员、导购员、信息采集员,甚至成为市场分析员,直接决定着“订单供货”能否顺利实施,决定着网建工作的成败。而这一切,取决于零售客户对我们的忠诚度,取决于市场环境对零售客户的影响,需要我们将零售客户是否持证,所持证件是否有效,证件信息是否准确,持证户是否守法经营等作为市场监管的重点,并以此为主线认真开展市场清理工作。
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烟草专卖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烟草专卖局对零售许可证的管理措施不断细化完善,管理效果日益凸显,但仍存在一定问题。
许可证发放过多。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对办证条件的规定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均赋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制定合理布局规划的权限,但部分地区未充分运用好此项授权,或者制定的措施操作性不强,难以推行。二是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核把关不严,造成部分不符合条件者取得许可证,给烟草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带来难度,加大了执法和服务成本。同时,零售客户数量激增,使持证户的获利水平降低,部分零售户遂尝试购进销售“假私非”卷烟,既侵害了合法持证户的利益,又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持证户的监督管理不到位。主要体现为,一是监管方式陈旧导致的效果不良。近年来,各地烟草专卖局对市场的管理普遍经历了户籍化管理、诚信等级管理等阶段,制定了对持证户管理的措施和效果考评机制,在实践中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模式化的管理缺乏灵活性,被少数不法分子寻得可乘之机。二是工作重心的转移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监管缺位。部分单位在“打源头”的同时,弱化了“断渠道”的工作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持证零售户的不法行为。
对许可证的动态管理不及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大量流入,无证经营及私自买卖、出租、出借等非法转让许可证的行为增多,给专卖管理工作带来一系列的难题。一是对被许可人基础信息变更不能及时掌握,分类指导和个性化服务难以及时跟进。二是由于停业、歇业、注销等手续办理不及时,使部分许可证长期处于“休眠”状态,使一些因不符合布局规划被限制办证的客户难以走上合法经营的道路。
由许可证管理入手的市场管理工作方法
在实际工作中,烟草部门应从许可证管理入手,采取多方面措施进行市场管理。
用足、用好法律武器,发挥法律授权的作用。《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在实际工作中,烟草部门在办证时,必须严格审核,使持证户的数量和布局更趋合理,与其所辐射的消费商圈达到最佳匹配,既有利于优化零售市场,保持零售客户的获利水平,实现烟草公司与零售客户的双赢,又可以加大对每个持证户的宣传教育和服务投入,从而提高其经营水平和服务意识,满足社会消费需求。
证、照管理相结合,充分发挥工商部门的协同作用。新的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许可证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从这一规定看,零售客户从事卷烟经营业务,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缺一不可。在实践中,工商部门往往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作为在营业执照上标注“卷烟”经营项目的前置许可,要求办营业执照时提交零售许可证,这使得专卖部门在发放零售许可证前无法审核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取得工商部门的认同和配合,在证、照发放程序上做好衔接。另外,从零售许可证的发证条件来看,专卖部门还可借助工商部门的验资手续,对申请人是否有与经营烟草制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进行审核。
加强动态管理,保持许可证信息的动态更新。对零售客户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对掌握其经营动向和市场变动规律至关重要,是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所在,需要各岗位人员的共同努力。其中,信息的采集、流转和定期调查、维护非常重要,需要通过对“四员”工作流程和考核方面的约束,建立零售客户信息变更情况的动态发现、快速处理和研究分析机制,既可使许可证登记信息随时保持真实完整,便于把握市场动态,又可防止零售许可证的非法转让,使新的申领者有机会加入烟草零售队伍。
加强日常管理,指导、监督持证人守法经营。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谁发证、谁监督”的原则,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好分析手段、信息手段、稽查侦查手段,不断探讨对持证零售客户监管的方式。
依法解决无证经营问题。对排查中发现的无证户,要通过管理教育进行分类处理。对符合办证条件的,核发零售许可证;对不具备经营资格或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取消资格的,会同工商部门予以取缔,防止无证户数量反弹。同时,加强农村卷烟市场监管,通过核发零售许可证,将农村卷烟零售客户纳入管理范畴,既解决农村卷烟市场持证率偏低的问题,又可防止出现管理缺位。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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