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销售收入确认方式探寻
随着行业卷烟销售网络建设不断完善,现代物流成为烟草公司从传统商业向现代流通转变的重要途径,在现代物流条件下,卷烟销售的结算方式已经发生变化,从而也给烟草公司确认收入带来了变化,以上变化会影响公司的现金流、纳税和利润。因此,如何合理确认卷烟销售收入不是一件小事,应当谨慎研究。
收入确认模式对照
实施现代物流之前,卷烟销售的收入确认是相对传统的业务模式:客户上门提货,支付货款,业务部门根据客户要货意愿开票,财务部门凭发票收取货款,盖货款收讫章,仓库保管员凭加盖货款收讫章的发票发货。毫无疑问,这种传统意义上“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业务模式——开具发票、收款、发货等活动相对连贯,收入确认时点只有一个,收入确认时点非常明确。
实施现代物流之后,卷烟销售的收入确认实行的是全新的业务模式:客户订单接入并经审核后即时分为两路,一路结算信息被打包后发送给相关合作银行扣款,然后银行返回扣款成功与否的信息,扣款成功将款项及时划转到烟草公司的账户内,扣款不成功则待货物发到客户手中时当场收取现金,对于用支票结算的客户则收取支票;另一路发货信息经由仓储部门发送至分拣部,待分拣后由烟草公司的配送车辆送到零售户的商店中。
与传统的卷烟销售收入确认业务模式相比,当前这种业务模式符合现代物流规范,专业化程度高且出错率降低,但其确认时点不只一个,并且程序相对要复杂一些。因此,究竟如何确认收入,给企业财务实务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收入确认实务操作
目前,行业各地商业企业对于卷烟销售收入确认具体的实务操作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收到订单和款项后“T+1”天(即收款次日)确认收入;另一种做法是订单审定、货款到账时“T”天(即货款到账当日)确认收入。
第一种方法:烟草公司在收到款项、发货到户后“T+1”天确认收入。根据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收入”的具体规定,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同时满足五个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并进一步明确了其中“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构成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条件”是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
比照上述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条件,烟草公司在收到订单和货款的情况下,即满足了“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报酬已经转移”的条件;在现行配送模式下,一般烟草公司在收款后第二天将卷烟统一配送到零售户店中,在发货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尚未完全转移,烟草公司必须承担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等风险,在货物配送到零售户并经交接清点后,主要风险才能视为已经转移,才满足“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转移给购货方”的条件。
因此,“T+1”天确认收入方式的优点是账务处理更为合理谨慎,符合现行会计准则规定;其缺点是程序比较繁琐,增加了财会工作的工作量。
第二种方法:烟草公司在订单审定、货款到账时“T”天确认收入。根据第一种方法分析,如果烟草公司收到订单和货款在“T”天,发出商品在“T+1”天,那么“T”天收到货款时,应当先确认为“预收账款”。但在财会工作的实务操作中,由于烟草公司确认订单、收到货款后,到实际发货到零售户,整个保管、运输过程中的风险比较小,而且间隔时间较短,一般只相差一天。为便于财会实务操作,减少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因此,有的烟草公司在确认订单、收到货款后(“T”天)即确认收入,而未将货款作为“预收账款”核算处理,公司提前一天确认收入。
“T”天即确认收入方式的优点是符合烟草系统财务人员处理习惯,减少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在每年都使用同一口径核算,销售收入波动不大的情况下,对公司当年的利润影响较小;其缺点是与《企业会计准则》略有违背,而且提前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影响公司利润和现金流量。
从以上两种确认收入方式的对比可以看出,尽管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已在很多方面体现了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但在收入确认方面,仍采用利润表观的理念。在资产负债表观下,只要企业收到货款,不管其应提供的商品或劳务是否实现,就可以确认收入;而在利润表观下,企业除了收到货款或收款凭据之外,还必须提供商品或劳务,并使其商品或劳务得到购货方的确认,才能确认收入。以上两种确认收入的方式,实际上就是究竟应该用资产负债表观还是利润表观来看待收入的两种理念的碰撞。
收入确认模式对税收的影响
我国《税法》规定,采取预收账款销售方式的,以发出货物当天确认销售收入。因此,前述第一种收入确认方法中,烟草公司在收到款项、发货到户后(“T+1”天)确认收入,同时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金”,是与税法规定相吻合的,而且,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时间也都符合相关规定。
而在第二种收入确认方式中,烟草公司在订单审定、货款到账时(“T”天)即确认收入,同时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金”,比《税法》规定提前1天。若该收入发生在月底,也就是提前一个月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从而影响了公司的现金流出;如果该收入发生在年底,则有可能影响公司全年的纳税和利润情况。
因此,权衡新《企业会计准则》、《税法》体系规定与财务工作实务操作流程,在现行行业的卷烟销售模式不变的前提下,建议烟草公司财务人员改变传统确认收入的观念,不怕麻烦,在收到货款、发出商品时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这样既符合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又符合《税法》的规定,同时可以合理筹划企业的现金流量,实现一举多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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