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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几点看法

发布时间:2022-02-17 15:28:30 | 来源:网友投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几乎涉及到了我国社会生活中每一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是调整劳动关系最为直接和重要的一部法律。它的公布和实施必将对我国的劳动用工制度带来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下面就烟草行业贯彻和落实《劳动合同法》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加强学习培训,做好宣传工作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是我国法制建设领域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在劳动立法方面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新的《劳动合同法》在立法精神和具体内容上都与过去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因此加强学习培训,做好《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学习和培训的重点首先应当放在行业各级单位的领导和具体负责劳动用工事务的有关人员上,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开展研讨等形式,使得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充分认识到《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对烟草行业劳动用工领域的重大影响,认识到《劳动合同法》对协调劳动关系、建设和谐烟草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各项法律条款的精神实质,提高依法用工的能力和水平。虽然《劳动合同法》在一些方面对用人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其目的是为了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一种和谐的劳动关系。在学习《劳动合同法》时,既要看到法律对用人单位提出的更高要求,同时也要看到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更多的权利,比如,新的《劳动合同法》对裁员的问题作了更加合理的规定:以往只有在企业破产和经营严重困难的时候才能裁员,这次新增加了一项,企业由于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也可以裁员。这些规定有利于保护企业的用人自主权,体现了立法者对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视。

只有认真学习,才能做到知法、守法、用法         吴兴权 摄

学习《劳动合同法》是为了知法、懂法、守法,而不是为了规避法律的规定。当前社会上有一些单位,在学习《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利用法律实施前的真空期或者法律规定的空白,例如,为了规避与工龄十年以上的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采取劝说、辞退甚至胁迫职工辞职等手段,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企业形象,我们必须引以为戒。

行业各级法制和宣传部门要以长远的眼光看待《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工作。要组织职工学习《劳动合同法》,了解这部法律的相关内容,既包括职工应该履行的责任和应该享有的权利,也包括用人单位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把法律武器交给职工,使广大职工敢于并善于运用这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敢于”,就是使职工按照法律规定,知道自己的权利,并且在自己的权利遭到侵犯时有勇气提出来。“善于”,就是引导和教育广大职工依照法律的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要简单地或者是不负责任地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

二、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和清理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施行,行业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劳动关系进行调整和清理,使之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比如,《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中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在第八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第十四条中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行业各级单位如果存在这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及时与劳动者补签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可能会引起法律纠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除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外,应当注意的至少还包括:

(一)职工名册备查制度

没有职工名册的,应当及时建立。所有职工自用工之日起,都应当纳入职工名册中,以备检查。

(二)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不得要求提供担保或者收取财物

以往有些单位在录用人员时,往往要求劳动者先上交身份证等证件,或者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交纳财物。存在上述行为的单位应当立刻退还扣押的证件和财物,取消已经设立的担保,否则可能面临法律的惩罚。

(三)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

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实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四)劳动合同的交付及其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可能被确认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当将其交付劳动者,否则也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五)试用期

重点提出注意的有两点:

1.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实践中,有些单位可能先和劳动者签订几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满后再决定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是十分短视的,只是徒然地增加了一次短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就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在试用期中,除非劳动者出现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过去很多人头脑中可能都存在一个认识误区,认为试用期内可以随时叫劳动者走人,现在看来对试用期的认识应当更新一下了。

(六)经济补偿金

新《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规定得很广,在第四十六条中共规定了七种情形。这里提出注意的是,对于合同正常终止的,除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实践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灵活适用这两种合同。另外,对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是用人单位先提出解除要求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是劳动者首先提出的,则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三、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进行劳动人事管理

《劳动合同法》虽然是侧重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一部法律,但同时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也赋予了用人单位一些新的权利。对用人单位来说,自觉遵守《劳动合同法》,不是说仅仅消极地遵守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是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做好劳动人事管理工作。《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新”权利主要有:

(一)明确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对劳动者不如实告知相关情况,如提供假学历证明的,用人单位有权进行惩罚性解雇。用人单位对需要了解的有关情况,可以在入职登记表中进行设计,但应当注意不得涉及与合同无关的个人隐私。另外,劳动者也不得背着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忠诚于用人单位的义务,在与一家用人单位保持工作关系的同时,又与另一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原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不听原单位劝告的,原单位可以予以解雇并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赔偿。

(二)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准备签订劳动合同

按照现行劳动法规,用人单位从录用劳动者之日起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逾期将被处以每人200元的罚款。新《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就是说,劳动关系形成后,用人单位有一个月的宽限期,一个月后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才要支付双倍工资。这就保证了用人单位有更加充裕的时间做好相关人力资源工作。

(三)约定服务期有利于留住人才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担心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后,劳动者又马上离职,已经投入的专项培训费用可能就打了水漂。这项新规定的出台解决了用人单位的后顾之忧,有利于留住人才,减少经济损失。实践操作中应当注意的是,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另外,用人单位最好在服务期协议中明确专项培训费用的构成,即除培训费用外,还应当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

(四)“代通知金”制度令用人单位用人更加灵活

“代通知金”制度即用人单位辞退非过失性员工的,特定情况下可以不用提前30天通知,直接用一个月工资代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对符合特定条件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给了用人单位一种选择权,即或者提前30天通知,或者加付一个月工资,使得企业用工制度更加灵活方便,同时又不对劳动者利益造成损害。

(五)用人单位的权益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得到更好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这条规定有利于防止实践中劳动者不交接直接走人的情形发生,保护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更好地行使此项权利,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交接条款,避免在办理交接时发生争执。

烟草行业的劳动关系十分敏感而复杂。《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对烟草行业来说,既是挑战,更是机遇。说是挑战,是因为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行业内还存在或多或少的不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这些不和谐的因素必须被及时去除,这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说是机遇,是因为现阶段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问题实际上已经不利于行业的进一步稳定和发展,《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为我们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遇。各级领导应当带头遵守《劳动合同法》,以身作则,不以权压法,对已经发现或者正在发生的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不包庇、不纵容,在本单位引导形成人人守法的良好风气。具体负责劳动用工事务的部门和人员,更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精神贯彻到具体工作中去,严格依法办事,避免出现违法用工造成纠纷的情况。各级法规部门应当深入学习和深刻领会《劳动合同法》的内容,为本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发挥事前把关的作用,降低法律风险,对劳动用工部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总之,行业各级单位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抓住机遇,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加强学习培训,深刻领会《劳动合同法》的各项规定和精神,自觉在工作中加以贯彻落实,努力为烟草行业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作者单位:国家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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