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亟需完善农村金融征信体系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了今后 5 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和行动纲领,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大量收缩县以下营业网点,贷款权限的上收;农村政策性银行机构改革和业务调整;邮政储蓄资金的外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滞后,使得农村贷款更加困难,究其原因,农村金融机构是经营信用和风险的单位,但由于我国农村金融征信制度体系很不发达,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几乎无法了解,造成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难和消费信贷的高风险性,贷款回收困难是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目前形势下,如何将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机构改革发展的自身要求有机地结合起来,为建设新农村提供有效的农村金融服务,显得十分现实和迫切。我们认为农村金融征信体系的完善应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建设有效的、符合农村实际的农村金融征信体系将有助于解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本文通过对邓州市农村金融征信体系的调查,分析了农村金融征信体系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不和谐因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邓州市农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的现状
(一)信用中介机构管理情况
邓州市现有信用中介机构6家,其中会计事务所2家,房、地产评估2家,土地事务所评估机构1家,信用担保机构1家。上述机构主要通过执业证书和资格资信评估业务开展对企业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提证书的审查方式进行管理;而业务经营则由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年检方式进行管理。所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则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内部准则进行。具体业务活动基本上处于无人监管的地步。
(二)金融机构信用建设情况
1、人民银行积极探索,全力推动农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
根据全国统一的企业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工作的要求,人民银行邓州市支行和辖区内金融机构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已经实现全国联网,系统运行基本正常。截止2006年6月末,已录入企业、机构借款人226户。目前,辖内多数的商业银行已将查询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作为贷款决策的固定程序,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发挥了一定作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建成,为该市企业征信体系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各家金融机构内设资信评估情况
邓州市各金融机构在信用制度的建设上主要是根据上级行社的规定在贷款的审批、发放及管理上防范可能发生的信贷风险,对信用制度的建设方面尚未有实质性的规划和具体要求。只是按上级行的要求做了一些基础性工作,如:参加全国联网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设。
3 、农村信用建设情况
邓州市农村信用联社下辖29个乡(镇)信用社、1个联社营业部。有统一的个人信贷业务处理系统,联社信贷处理系统的数据由基层30个社(部)的数据集中汇总生成。几年来邓州市农村信用联社通过创建“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活动,努力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始终立足“三农”,服务“三农”,不仅解决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而且使农民的信用意识普遍得到提高。近年来,为了进一步方便农民借贷,联社在巩固和发展“信用户”的基础上,对到期的 “信用户”进行了年审;对已有的农户贷款证、小额信用贷款等服务品种进行完善,使之逐步形成体系品牌。同时,按照“规范完善、放权落责、确保质量”的思路,联社下放了信用户评定的审批权限,有力地促进了信用户评定工作。据统计,2002—2005年末全市农村信用社已发放农户贷款证分别为3.7万户、5.2万户、6.9万户、7.4万户,评定信用户3.6万户、用村72个;至2006年5月底,全市农信社已发放农户贷款证8.4万户,占符合贷款条件且有贷款需求农户的85%。为改善农村信用环境起到了推动作用,也为加快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积累了经验。
二、农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不和协因素
(一)农村金融征信相关法律不够健全。目前,企业、个人担保、资信评估、消费贷款、以及涉及公民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等方面相关的法律还不够健全。我国现行法律条款基本上都是针对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针对消费者个人信贷的条款,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也不够具体。在涉及公民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等方面也无法可依。出现问题往往无所适从,给征信体系建设造成困难。
(二)信息数据部门分割。目前,基层征信调查都是各单位、各部门自成体系,信息数据自成系统。金融部门征信调查都是独立完成。医疗、保险、养老统筹、工商、税务、法院、公安、国土、房管、水电、邮政、电信、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等涉及公共事务部门的数据都是只供本部门使用,这在实践中造成信用调查评估工作的重复操作、资料不全、信息失真、标准不一、成本过高等一系列问题。
(三)征信产品市场需求不足,征信人才缺乏。当前,政府、企业和个人对加快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迫切性已经形成共识,金融机构与企业对征信产品的需求也十分迫切。但企业和金融机构对社会评级机构的征信产品认知度和信任度远远不足,企业参与评级的积极性不高。征信应是知识和技术含量很高的行业,评级涉及不同的业务品种、不同的行业背景、不同的法律环境,征信管理人员素质要求应非常严格。目前,基层资信评级主要是商业银行对贷款企业进行评级。征信管理人员是单位一般职工,资历、学历都不符合专业资信评级人员要求,评级结果不能让人信服。征信产品的市场需求不足和征信人才缺乏客观上制约着征信体系建设和征信市场发展。
(四)征信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影响农村金融征信体系发展。
一是信用数据的市场开放度低,缺乏企业和个人信息的正常获取和检索途径。政府部门和一些专业机构掌握的可以公开的企业信息没有开放,如公安、工商、人事、税务、统计、财政等部门所掌管的大量的企业信息资源很多没有公开,如想获取这些信息,往往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审批,加大了获取信息的成本,增加了征信和企业信息获取的难度。加之目前基层金融机构的信用资料数据库规模也偏小,信用信息不完整,且缺乏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客观上无法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做出公正、客观、真实的评估。二是缺乏专门的信用评级机构,涉农保险、担保、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几乎空白。目前的信用评级主要包括行业主管部门的内部评级、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对客户的内部评级和中介机构评级等,由于各部门评级标准各不相同,评级结果其他部门互不承认,信用评级的应有作用难以发挥。三是融资担保机构少,担保能力不足。不能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机构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应有作用。四是农业和农村信用担保体系缺位。一方面农村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受到诸多政策法规约束,抵押融资受到较大限制。另一方面抵押物难选择,农业贷款扶持的农业、林业等产业,其资产多为农产品、林业资源,若作为贷款抵押物其自然风险很大。五是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滞后。现有的信用担保机构,其担保业务主要是扶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基础设施项目,难以顾及农村地区的小企业、农村种养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融资担保。
(五)《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运行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1、企业贷款卡年审工作不畅。随着商业银行信贷集中管理,贷款权限上收,市场准入条件日渐苛刻,企业生产所需资金很难满足。加上银行对贷款卡作用宣传不够,企业对贷款卡认识模糊,当银行要求企业进行贷款卡年审时,经常遭到拒绝,影响了贷款卡年审工作有序进行。部分有卡无贷款企业贷款卡年审更难。有些企业办理贷款卡以后,由于各种原因未取得贷款,银行与企业无信贷业务往来,此类企业联系困难,贷款卡年审无法进行,严重影响了人民银行贷款卡年审工作。
2、银行工作人员操作系统不够规范。金融机构系统操作人员进行贷前调查时,忽视了进入系统查询企业概况之功能,习惯采用传统的询问调查方式。信贷业务发生后未及时录入相关数据。有的机构系统微机出现故障,长期不能使用,无人问津。有的机构操作人员更换频繁,交接手续不完备,影响操作。以上问题严重影响系统的有效运行,阻碍系统及时有效反映企业真实的资产、负债、信用等基本资料情况。防范化解风险隐患作用难以体现。
3、贷款卡申请资料真实性无法保障。企业为了取得贷款,办理贷款卡所提供的会计报表资料往往是根据银行要求填写数据,人民银行受一些客观条件所限,无法进行核实。存在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有关企业数据失真现象。
三、新农村建设亟需完善农村金融征信体系
(一)发展农村金融征信体系能改善农村市场环境。新农村的建设离不开农村市场的发展,农村市场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竞争、有序的市场规则,能保证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和资源的合理流动。只有信誉良好的市场才能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中不断获得发展和充满活力,否则将逐渐衰退和萎缩。如果假冒伪劣商品泛滥、蒙骗欺诈行为盛行,价值规律就会偏离正常的轨道,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刺激作用、分配作用、信息作用将会失灵,最终导致整个市场体系的瘫痪和经济秩序的混乱。由于农村市场交易的对象主要是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农产品加工品,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农村市场的诚实守信与否,直接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因此,必须大力发展征信业,加快改善农村信用环境。(二)发展农村金融征信体系可以解决银企、社农信息不对称问题。信贷市场是开放的,是一方对多方的市场,特别是针对"三农"的农户贷款,涉及千家万户,地点分散,银行和信用社不可能掌握借款者的所有信用信息,信贷人员除了要对企业和个人(包括农户)做好尽职调查,深入、细致地了解借款人的收入状况、居住状况等情况之外,完全可以利用较为完善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面、准确地了解该借款人的信用情况,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三)发展农村金融征信体系能扩大对"三农"的信贷投入,有力促进新农村建设。发展农村金融征信体系,就是要增强社会各阶层的信用意识,改善信用环境,建立健全信用评级、信用担保机构,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查询和使用,逐步使人们意识到信用是一种商品,真正认识到其使用价值和价值。一个企业或个人不讲信用,不仅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其经济利益也会受到很大损失,失信的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这样金融机构的审贷效率就会提高,不良资产就会降低,资金实力就会增强,信贷投放就会增加,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就会加大,形成良性循环。(四)建立农村金融征信体系在防范信贷风险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有利于切实解决农村信贷难问题。目前,造成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减少、农村信贷减少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农村信贷风险大,回收贷款难,金融机构作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从经营的角度会缩小农村信贷规模。农村金融征信系统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建立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不仅有利于防止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过度负债,防范信贷欺诈,降低不良贷款比率,提高审贷效率,而且在方便广大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借贷,促进生产、消费和就业等方面将会发挥重要作用。农村信贷征信体系将有利于化解农村信贷风险、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是对现有的银行征信系统的完善和发展。
四、加快农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对策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制经济,如果没有信用机制作桥梁和起调节的作用,单纯依靠法律制度来维护的市场经济将缺乏活性和效率,需要支付高昂的运营成本。建设我国农村金融征信体系的目的,就是要不断增强农村金融市场主体活性,提高信贷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和风险,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1、开展征信和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创建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开展征信及相关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是增强全社会信用意识、改善国内信用环境、培育国内征信市场的重要条件和有效途径,它直接影响全社会对信用体系建设的认知和支持程度。
2、加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步伐。一是央行应尽快研究出台资信评级指标体系和评级标准,引导和监督资信评级机构规范评级,增强评级的针对性、一致性和权威性。二是要突出资源共享。征信体系建设目的是为了使用。央行可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制定信息共享方案,确定信息查询的权限、范围及内容。各金融机构要加大投入,与央行开发的征信数据中心及相关系统相连,金融机构相互间也要横向接口,为资源共享创造条件,逐步把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成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平台,地方信用信息共享与服务的平台,企业和个人实现自我发展的平台。三是加强对农村金融征信系统的管理和监督。由于征信数据及其处理结果在某种程度上比较敏感,要加强对农村金融征信系统的管理和监督。当前,需要通过立法形式确立农村金融征信系统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框架,加强对农村金融征信系统的管理和监督。
3、明确建立农村金融征信体系目标、有效获取信息资源 。建设农村金融征信系统,就是要把农村信贷目标客户群:有信贷动机的所有农户和中小企业关于信用的信息收集在一起,形成一个数据库,各种信用服务机构通过信息资料的分析和评价,最终以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的形式提供给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机构进行信贷活动中决策分析的依据和参考。针对我国信息资源的发生和存在状况,建立农村金融征信系统必须借助工商、税务、物价、司法、公安、教育及与日常生活消费相关的部门,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同时,由于功能完善的信用数据库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必备的基础设施,建议银行等部门建立行业或部门的数据库,将自建数据库中的部分内容提供给信用中介机构或与信用中介机构共享。
4、推进农村金融征信体系标准化管理,提高信用产品质量。
建设农村金融征信体系应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国务院已经赋予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的职责,人民银行应积极引导信用行业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抓紧制定和规范信用信息采集的技术标准,如信用主体的标志、信用信息分类及编码、信用数据格式和征信数据库建设规范等通用标准,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农村信贷信用监管指标体系。提高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效率,加速整合全社会的信用数据,规范征信行业管理和服务,促进信用信息的专业化和标准化。由于农村金融征信系统主要是为金融机构从事信贷业务提供服务的,因此,提供的信用产品的质量将直接决定商业银行的需求。从信用服务的供给来看,要有有实力的机构或企业来提供高质量信用产品,增强信用产品的权威性。解决好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问题是农村信贷征信系统存在和发展的关键之处。
5、加快农村金融征信相关立法,完善征信制度。目前,我国的征信立法相对滞后。规范信用信息采集与使用,区分政府信用信息的密与非密、企业信用信息中的公开信息与商业秘密、个人信用信息中的公开信息与个人隐私的界限,向社会特别是信用中介机构公开披露信用信息等问题无法可依,成为摆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面前的“拦路虎”。因此,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信用环境,必须同时做到既能使信用信息最大限度地为社会所用,又能对政府的国家秘密、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的隐私加以有效保护。在立法方面,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然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针对信用方面的专项立法更是一片空白。并且这些主要是对违法行为的事后处罚,没有从事前进行约束。在信用立法方面,一是要对我国现行的一些不适合、甚至有碍于建设农村金融征信系统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二是要加快农村金融征信系统相关立法。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规范征信市场行为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信用信息与非信用信息的界定、信息披露、公共信息和征信数据的获取和使用程序、信用中介机构行为规范、失信的法律边界和失信惩罚机构等方面,都处于无序管理、无法可依的状态。征信立法的缺位,将会严重阻碍农村信贷征信系统的建立和发展。目前,应加强对国际征信立法经验和我国征信市场的调查研究,推动征信立法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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