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审批制度的改进与案件防控面对的新形式
当前农村信用社经营的主要手段还是传统的信贷业务,如何保证发放的每一笔贷款本息都能够如期收回,避免发生信贷风险甚至信贷方面的案件,是当前农村信用社最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近几年来,农村信用社各项信贷管理方面的制度特别是信贷审批制度不断完善,对遏制信贷案件的发生起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信贷方面的违规违纪甚至违法案件也时有发生,因此,本文试从信贷审批制度改进的角度谈谈如何预防和遏制信贷违规违纪违法案件。
一、信贷方面案件防控面对的新形式
近几年,特别是省联社成立的一年多来,随着各项管理制度的制订完善和实施,极大地遏制了以前案件高发的势头,但是由于少数人在实际工作中利令智昏、我行我素,导致案件特别是信贷方面的案件时有发生。“十案九违规”,各种违反信贷纪律的行为,不仅是对信贷管理制度的破坏,更是导致信用社资产损失、社会形象受损的根源。从近几年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方面的违规违纪违法案件来看,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现形式,下面我们试图从示例当中加以分析:
(一)、化整为零,超权限发放贷款。如
从上述案例当中可以看出,该社信贷员魏某就是为了逃避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和监督,所以才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贷款权限控制是信贷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强化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要求。化整为零、变相超权限发放贷款的行为,极易导致出现的大的信贷风险。因此,加强新增贷款的审批权限控制并严格监督执行势在必行。
(二)、发放垒大户贷款。垒大户贷款是构成信贷风险集中的主要形式。其特点是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发放超过借款人债务承担能力的贷款。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户多笔”,即一家信用社对同一借款人发放多笔贷款;“一户多社”,即同一借款人在两家以上信用社贷款。如某信用社原主任徐某在2003年至2005年元月任信用社负责人期间,采取一户多名、化整为零的方式,发放垒大户贷款12户347笔,金额842.2万元。徐某后被处理。
垒大户贷款反映了信用社部分信贷决策人员权力缺乏制约,对发放大额贷款缺乏必要的调查、评估和决策,导致贪大求洋和以贷谋私现象并存,或信用社内部一味追求即期利息收入,而忽视贷款安全问题。对发放垒大户贷款行为,必须依据有关制度严肃处理。
(三)、违规发放跨地区贷款。是指未经批准违反属地服务的原则,向承贷社辖区外的客户发放贷款。如湖北某县信用社于1996年9月至1997年12月,分11笔,向深圳某公司发放贷款4922万元,目前欠本金4576.7万元,利息2490万元,本息合计7066.7万元。由于借款人远在深圳,其经营活动、资金流向、资产状况无法监控,贷款面临很大风险,2003年7月借款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携款潜逃,但信用社未能及时获知信息,直至
跨地区放款,信用社无法及时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和信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对借款人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不能及时、有效进行防范,信贷资金极易出现大的风险甚至损失。
(四)、发放冒名贷款,甚至通过冒名贷款骗取信贷资金。所谓“冒名贷款”,就是虚列贷款人,通过私刻假名章,伪造假贷款合同骗取贷款供自己使用的行为。基层信用社“冒名贷款”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给他人贷款,资金供自己使用。其表现形式主要是以家庭成员如夫妻、子女、亲戚、朋友等名义借款为己所用。二是给死亡的人或者不存在的借款人贷款,然后通过开假印章等手续骗取贷款。
“冒名贷款”模糊了信贷资产质量,存在极大的风险隐患,严重影响到信用社正常的经营活动。通过“冒名贷款”极易直接引发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规定:银行、信用社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名贷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偷支储蓄户存款的,均属于私自动用库款,其金额达到追究贪污罪刑事责任的数量,挪用时间虽未超过六个月的,应以贪污罪论处。从这一规定看,一些信贷员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
(五)、发放自批贷款。自批贷款,就是在贷款申请人与批准人之间形成的审批关系中,申请人与批准人实际上同为一人。从实际情况看,自批贷款多为冒名贷款,即信贷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用他人名义或虚构假名提出贷款申请,自己予以批准,而后将贷款挪用。自批贷款是一种严重的违规行为,极易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形成较大风险。
(六)、利用职务之便侵吞信贷资金。在信贷工作中,极少数信贷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延缓贷款偿还期限,直接截留已收回的贷款本息,不及时记入贷款账户归个人使用,或开设虚假账户存入还贷款项,私自支取使用。由于此类行为手段隐蔽,涉案金额大,故而作案次数较多,发案时间较晚,造成的损失也较大。此类行为很多都已直接触犯了法律。
防范信贷违规行为的发生,必须进一步加强信贷纪律的约束,增强农信社各级管理人员的忧患意识和信贷纪律执行意识,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引导,不断提升信贷管理制度的执行力,防止信贷方面案件的发生。
二、信贷案件的特点和产生的原因
从近几年发生的信贷方面的案件来看,形势多种多样,但也存在一些共同特点:
1、案件的隐蔽性较强,作案人员大多有一定的信用社工作经验。他们利用熟悉信贷业务,洞悉信贷制度及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或单独作案,或内外勾结。作案手段隐蔽,不易及时查觉。
2、从案件的性质看,套取、侵占、挪用信贷资金,收受贿赂发放人情贷款和发放关系人贷款构成犯罪居多。
3、从作案人员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看,都是从信贷人员思想品质的蜕变,制度落实走形势,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由违规违章开始,逐渐走入深渊。
就农村信用社系统发生的信贷案件原因来说,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既有犯罪人员的思想、理想追求蜕变有关,又有因监督管理制度落实等防范措施不到位有关:
首先,一方面正因为信贷人员手中掌握着巨额信贷资金,在当今市场经济环境下处于特殊的地位,成为社会上不法分子千方百计拉拢腐蚀的主要目标;另一方面少数信贷人员放松了自身人生观、价值观的要求,拜金主义、追求腐朽享乐等观念趁虚而入。促其凭借自己掌握的信贷资金发放的权力,收受索取贿赂,导致职务犯罪。
第二,近些年一些信用社在配备信贷员时注重业务,轻视思想品质的考察,甚至任人唯亲。在经营中不重视业务的开拓,放松了对信贷人员的思想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教育,造成部分信贷人员思想素质和职务道德素质低下,法制观念淡薄,走上犯罪道路。
第三,过去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处于长期改革和动荡之中,在相当程度上造成信贷人员队伍的思想混乱和不稳定,助长了短期行为,加大了信贷人员的职业道德风险,增加信贷职务犯罪的隐患。
第四,信贷监督不严,没有真正落实审贷分离以及“三查”制度集体审批,缺乏相互制约,不能有效避免个别人说了算,以贷谋私以及关系、人情贷款等弊端,忽视规章制度,随意越权违规,有章不循,违章操作,为信贷人员职务犯罪开了方便之门。
第五,查处不严,省联社成立前,鉴于当时农村信用社现行体制,年度考评的客观实际,对查出的案件大多进行“内部处理”。以经济、行政处罚代替刑法处罚,缺乏刚性和硬度,严重削弱了法纪的权威性和震慑力,客观上助长了部分案件的发生。
三、切实改进信贷审批制度,防范信贷案件的发生
信贷审批工作是信贷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是确保信贷资产质量的重要关口。因此,应高度重视信贷审批工作,切实改进信贷审批制度。
(一)、深化信贷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权力制约机制
强化信贷经营决策的集中统一管理,要切实加强贷前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工作,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信贷审批机制,各级领导都要尊重审批人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能用行政手段干预审批工作,以保证审批的效率和质量。要切实加强贷款检查和跟踪管理工作,加强对贷款审批人、经营人、监管人特别是主责任人的责任约束,实行严格的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信贷经营部门要搞好项目贷款前的评估调查,对申请贷款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信贷审批人要加强宏观信贷政策的研究,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贷款的正确决策负责;风险部门要加强对高风险信贷业务的监管;信贷经营部门还要对落实贷款条件、完善贷款手续和搞好贷后的跟踪管理负责,确保贷款本息的回收。要建立和健全贷款审批人制度,选聘一定数量的专职审批人成立贷款审查中心,确保信贷业务决策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信贷审批人员是信贷业务决策环节核心因素,要加强对贷款审批人员的统一管理和培训,提高审批人员综合素质。各级联社贷款审批会议应当由专职审批人和牵头审批人组成,真正做到专业化、专职化的独立审批。审批人要严格把握新增贷款质量,遵守信贷规章制度和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独立判断,严格把关,对审批的每一笔贷款负责。
(二)、严格执行贷款审批操作规程,保证审批会议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要严格遵守贷款审批操作规程,不得反向操作,不得越权操作,不得以“点贷”等方式干涉贷款审批人独立行使审批权。贷款审批会议不能流于形式,要严格遵守贷款审批会议规程。审批人要不徇私情、不讲情面,该提出的问题、该批评的事情要敢于直言,并善于引导与会人员全面分析、准确判断,形成共识。审批会议要坚持集体决策,严禁指令贷款、关系贷款、人情贷款。按照信贷风险管理的要求,完善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贷款程序审批信贷业务的,要按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严肃处理。
(三)坚持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加强合规性审查工作,提高信贷审批部门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信贷审批部门,要为审批会议做好细致周到的服务工作,兢兢业业地做好信贷审批材料的合规性审查、审批会议的组织安排、会议记录、会议文件制发及会议档案的管理,要求对审批受理和合规性审查工作责任细化,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要研究制定统一的合规性审查标准,明确合规性审查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间要求。合规性审查的重点是:一要审核报批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二要审核信贷业务有关财务、技术、风险控制等指标是否超过规定的标准;三要提供相关决策支持信息。
要保证会议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真实地反映贷款审批会议的讨论情况,尤其是一些关键性问题的讨论和有关分歧意见。会议纪要按规定时间整理后送与会审批人确认。会议原始记录的审批人决策意见应当与审批人确认的决策意见一致,会议记录人不得篡改审批人的意见。会议记录要作为审批人考核、审批质量检查、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要经得起时间的考验。要组织对已审批信贷业务的回访,检查已审批贷款的风险状况,监督审批结论的执行,总结经验教训,举一反三,改进审批工作。
(四)、健全和完善信贷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遏制、查处违规行为。本着“权力与责任对等、风险与收入挂钩”的原则,对信贷操作进行责任规范,建立风险防范责任制,自上而下层层分解风险防范责任。并将风险防范纳入经营目标责任制及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做到权、责、利对等。对形成的风险贷款要全面清理,划分责任人,责任贷款由责任人负责清收。对造成风险损失的责任人可实行个人赔偿制度,对造成重大风险和损失的责任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引导,提高信贷制度的执行力。一是要积极加强制度的教育培训,建立定期强制培训制度,既要使每个基层员工全面掌握制度的内容和要点,也使其深刻理解制度的意义、作用和落实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不执行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切实增强基层员工对制度的理性认识和执行意识;二是大力倡导农村信用社先进的企业文化,把提高制度执行力与践行企业文化精神结合起来,在“敬业”中提高执行制度的自觉性,使企业文化成为员工提高制度执行力的内在精神动力,通过积极开展一些制度学习宣传活动,大力宣扬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方面的先进典型,广泛开展正面教育,用身边的典型人和事来激发员工,引导员工的行为;三是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通过建立奖惩机制,形成对员工执行制度的正向激励,形成对违规行为的有效制约,从而确保各项制度的执行落实。在此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兑现奖惩办法,形成引导员工自觉执行制度的长效机制。
四、切实提高审批人员素质,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信贷审批工作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责任也越来越重大。对各级信贷审批人员而言,当务之急是要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审批能力。为此,我们有如下的建议:
坚定一个信念:只为优良贷款放行,不让不良贷款进门;明确两个原则:一是本金安全第一,二是长远利益第一;培养三种感觉:即职业成就感,使命责任感,公民道德感;提高四种能力:指依法办事能力,克己奉公能力,独立判断能力,比较分析能力;坚持五个标准:指国际先进标准,同业优良标准,企业最佳标准,本社安全标准,可能补偿标准;掌握六种知识:一是政治理论知识,包括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哲学、社会科学知识等,二是经济政策知识,包括经济学理论、政策等,以强化对市场经济基本规律、法则、常识等的理解,熟悉宏观调控政策和经济形势走向,三是法律事务知识,四是金融岗位知识,五是财务会计知识,六是企业经营知识;关注七项指标。(1)资本金比例(包括项目投资构成、资本金构成及金额、占比,资本金到位情况或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2)资产负债率(包括总负债率、流动比、速动比,利息保障倍数).特别关注流动资产中应收账款、存货等变动情况;(3)主营业务收入及利润率(包括主营业务收入额、利润额、增长率、净利润等);(4)现金流(包括经营现金流、筹资现金流、投资现金流),对生产企业要重点关注经营现金流:(5)利润分配方式和历年还款情况(包括还款来源、方式、数额、期限、保证措施等,有无第二还款来源如抵押、担保等,对抵押或担保要审核其可信性、足值性、变现性、预期损失等);(6)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借贷、归还情况;(7)关联交易情况。
课题组成员:何涛、罗茂平、陈新荣、闵建明
课题策划:陈新荣
执笔:闵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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