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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农村金融体制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2-02-18 15:18:14 |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就是重构农村金融体制。针对农村金融体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应从统筹城乡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角度,对农村金融体制进行战略性重构。

一、金融制约新农村建设的主要表现形式

目前,我国农村已初步形成了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制。但迄今为止,上述三种金融的发育和建设都不甚理想。随着新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这一体制对新农村建设的约束效应却日益凸现。

(一)商业性金融不愿涉足农村建设。近几年,国有商业银行实施“抓大促重”战略,逐步从欠发达县域退出。同时,上收信贷管理权限,除一些小额质押贷款外,其他贷款权统一集中到省分行,使基层机构的贷款不断萎缩。更为不利的是,商业银行逐利性的秉性使其不愿将资金投入到期限长、见效慢、成本高、风险大的农业项目,直接导致了商业银行对农村建设投入逐年减少。

(二)政策性金融功能缺位。支持新农村建设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政治任务。除需要大量财政资金的投入以外,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发挥其特有的扶持功能。但目前我国惟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基本上只负责粮棉油收购资金的发放和管理,仅限于单一的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的信贷服务,其他大量的政策性业务,如支持农业开发、农业产业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并没有开展起来,其支持农业发展职能名不副实,极大制约了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民收入的增长。

(三)农村信用社支农乏力。商业银行从县域经济逐步退出,把农村信用社推到了支农的前沿。但土生土长的农信社具有先天缺陷,如经济规模小,不良资产占比高,资金筹集难,科技力量薄弱,电子化程度低,结算手段落后,员工素质较差,等等。这使农村信用社在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中处于明显劣势,加大了农村信用社资金供需矛盾,农民贷款难问题很难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四)邮政储蓄分流,加剧了农村金融市场的资金供求失衡。由于邮政储蓄不办理贷款业务,转存人民银行的利润又很高,丰厚而无风险的利差收益成为邮政揽储的不竭动力。如某市邮政储蓄存款余额中,县及县以下机构存款占三分之一强。国家虽然下调了邮政储蓄向中央银行转存款利率,但邮政储蓄高速增长态势短期内仍未得到有效遏制,邮储总额还在继续上升。大量的农村资金通过邮政储蓄从农村流向城市,减少了农村的金融资源,加剧了农村金融市场的资金供求失衡。

  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缓慢的原因

近几年,有关农户贷款难、企业贷款难的呼声不绝于耳,从表面上看是一种贷与不贷的问题,其实背后有着较为复杂的体制和机制原因。

(一)农村金融供给与金融需求不对称。农村的金融需求,从农户看,它是一种短期的、小额的、零散的、缺乏抵押担保条件的、需要非常及时灵便的金融需求;从农村经济组织看,农业企业一般规模不大,资产价值不高,可供抵押担保的物品不多。这些企业搞农产品加工,往往在旺季对收购资金的需求量大且集中,因其抵押担保能力的限制,资金缺口非常之大。再看农村的金融供给,基本上都是正规的金融机构、金融组织、金融机制和金融产品,资金上强调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安全性就是要有可以信任的足够的担保条件,而从流动性和效益性看,显然农村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资金的流动性要差一些。所以,这种相对正规的金融组织和金融机制所构成的金融供给与上述现实的农村金融需求对接不上,降低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这也正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总体效果欠佳、很难满足实践需要的根本原因。

(二)农业投资风险管理滞后。农业发展项目受自然条件、市场环境和政策因素影响较大,具有相当程度的风险,金融部门对这类产业进行信贷支持承担着一定的风险。目前,金融部门在风险的管理控制上缺乏必要的创新,尚未建立比较完善的保险或担保机制,对带有一定政策性色彩的支农贷款风险也几乎全由金融机构承担,缺乏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内生资金不足的农村经济依赖政策引入资金,却对支农资金风险置之不顾,这种只顾眼前利益的短期行为限制了支农贷款的持续快速增长。

(三)国家扶持和优惠政策不到位。资金的趋利性与农业投入期限长、回报低的现实矛盾,决定了在没有足够扶持和优惠政策的前提下,信贷资金是不会背离市场规律、轻易投放到农村经济这块贫瘠的土地上的。国家对金融支农的扶持政策仅限于农村信用社,也不过就是贷款利率上浮权和支农再贷款支持,对其他金融机构则没有优惠政策。这种情况的存在,使金融机构支持新农村建设积极性不高,动力不足。

三、新农村建设中的金融体制的设想

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就是重构农村金融体制。针对农村金融体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应从统筹城乡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角度,对农村金融体制进行战略性重构。

(一)调整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定位,强化其政策支农功能。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是政策性银行产生和发展的基本依据。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惟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应集目前分散于各家金融机构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于一身,承担起支农重任。一是调整贷款对象。把贷款对象由原来单一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逐步扩大到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及改制后落实原有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非国有企业。二是适当延伸业务范围。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不与商业银行竞争的前提下,延伸对粮棉产业链条的信贷支持,支持具有收购资格的粮棉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粮棉收购,支持粮食购销企业与加工企业开展联合经营。三是拓宽业务种类。增加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业务,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力度,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增强农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规范农村信用社合作制性质,进一步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从新农村建设的现状来看,规范的合作制是当前农村经济体制的现实要求。对农村信用社而言,合作制是规范约束农村信用社经营行为的制度保证。一旦脱离农村市场和背弃合作制,就会丧失其自身优势,在与商业银行竞争时,会因专业人才、金融工具、结算网络等方面的制约而处于劣势。对农民这一弱势群体而言,需要农村信用社以合作制的方式扩大贷款覆盖面。实践表明,农村信用社创建信用村镇、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能有效解决农户贷款抵押担保难问题,对有效扩大农户贷款覆盖面、促进农民增收起到了积极有效的推动作用。因此,农村信用社要按照国家对其改革试点的要求,坚持合作制经营方向,努力做好小规模农业贷款的零售业务,有效满足农户的生产生活资金需求,促进农民收入的快速增长。

(三)县域国有商业银行要担负一定的支农责任,增加农村信贷资金总量。要建立金融机构对社区服务的机制,明确县域内各金融机构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义务。国有商业银行在县域设有吸储机构,因而支持新农村建设责无旁贷。结合商业银行的性质,应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业、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力度。这类企业对充分利用农村各种资源和生产要素、全面发展农村经济、拓展农村内部就业空间具有重要作用,只要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都应当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给予一定的信贷支持。同时要积极开展消费信贷业务,刺激农村消费需求,启动农村消费市场。

(四)加大邮政储蓄资金管理体制的改革力度,从根本上改变农村资金外流局面。首先,尽快取消对邮政储蓄的优惠政策,从增量上对邮政储蓄进行限制。改变邮储资金全额存入人民银行的管理模式,把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降到与商业银行同等的水平,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降低邮政储蓄的市场份额。其次,调整有关政策,使庞大的邮储存量资金更多地回归到农村。再次,引导邮政储蓄走商业化经营之路。允许其把资金委托给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用于支持新农村建设。

(五)合理引导民间金融组织进入农村市场。在加快现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同时,应打破垄断,允许民营性质的金融组织进入农村,形成一个竞争型、多样化的生机勃勃的农村金融市场。一是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农村,发展地方民营中小型金融机构,增加对农村民营企业的贷款。二是规范民间金融活动,适时将其纳入农村金融体系。三是发展和培育私营性、股份制非存款型金融机构,允许投资者以自有资金投资于农业和农村特定领域。当然,不管何种模式的农村金融组织,必须杜绝行政办金融行为,都要合法合规,都要特别强调金融监管和法规约束,都要遵循经济规律。

(六)构建风险管理和补偿机制,分散、转移支农贷款的风险和损失。可采取政府扶持、农民互助合作、多方投资入股、各金融机构联合以及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建立多类型、多层次的农业、农村保险与再保险体系,使农业、农村和农民在遭受灾害后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经营,在需要资金时能及时足额得到信贷支持,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国家要出台优惠政策,调动金融机构支农的积极性。一是可仿照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的办法,对政策支农贷款也给予财政贴息,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逐步引导银行信贷资金向农业领域配置。二是可扩大商业银行支农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用利益来驱动商业银行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三是对金融机构支农贷款适当减免营业税,以调动金融机构支持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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