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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银行不可忽视的风险

发布时间:2022-02-18 15:18:30 | 来源:网友投稿

“借新还旧”从严格意义上讲并不是一个专业术语或法律概念,它是商业银行从长期的贷款收放实际操作中演变而来的一种贷款称呼,是银行业界公认的一种保全资产、化解不良、规避监管的重要措施办法。从字面上理解,“借新还旧”是指借款人贷款到期时尚未全部归还或不能按期全额归还,通过办理一笔新的贷款来归还原欠的贷款。“借新还旧”在实际操作中又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借款人贷款到期后直接在A银行申请一笔新贷款归还其所欠A银行的旧贷款;另一种是借款人贷款到期后从A银行申请办理一笔新贷款用于归还所欠B银行的旧贷款,属于通常所说的“拆东墙补西墙”,而银行通常也会被借款人的此种方法所蒙蔽,误认为借款人信誉好,而最容易产生风险的是第一种“借新还旧”。一段时期以来,银行业在“借新还旧、以贷还贷”业务操作中产生了大量风险,输了官司赔了钱。同时也在大量的案例中吸取了教训,总结了经验。当前,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农村信用社,都在如火如荼的进行改革,而改革又依赖于一个重要的指标就是不良资产占比问题,为了达到改革成功,取得各种扶持政策,各家银行采用各种措施办法加大不良资产的下降。其中“借新还旧” 就是一条快速、最直接的办法。本文就“借新还旧”产生的原因、容易埋下安全隐患的风险点、如何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借新还旧”所产生的风险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剖析。

一、产生“借新还旧”的内外原因

 “借新还旧” 产生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外部原因(借款人原因),简称外因;一种是内部原因(贷款人原因),简称内因。外因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借款人为了降低财务成本,人为将到期贷款不办理展期而办为“借新还旧”,从而达到短贷长用,支付短期贷款利息达到长期使用贷款的目的;一种是企业还款意愿强烈,确因现金流暂时出现问题而申请办理借新还旧。第三种是借款人为了方便快速取得贷款,未根据合理的生产经营周期来确立合适的贷款期限,或是转移贷款用途,导致贷款不能按期归还而办理“借新还旧”。内因则主要是银行基于上级部门和监管部门考核监管政策,如农业银行就做出规定,若是不良资产上升,高管人员就得下来。其次是银监部门对银行不良贷款的上升将采取问责,约见谈话,取消任职资格等监管措施。再次就是不良贷款上升同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同干部的业绩、升迁、员工的收入挂钩,迫使银行采用“借新还旧”下降不良贷款,人为掩盖风险。

透过现象看本质,“借新还旧”是一种不正常的经济现象,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影响了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若不引起重视和加以规范,将演变为信用危机,信用风险,若银行操作不当,还将给银行带来巨大损失。

二、“借新还旧”容易产生的风险

(一)容易助长道德风险

由于至今监管当局未对办理“借新还旧”贷款的相关操作规范和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借贷双方在办理过程中所受约束和限制较小,人为创造符合“借新还旧”的条件。长此以往,容易淡化借款人主动筹集资金、到期归还贷款的意识。只要贷款到期,借款人不是想如何筹款还贷,而是通过各种办法办理“借新还旧”。而银行考虑也简单,贷款收回来后总还是要投放出去,只要借款人能按期支付利息,生产经营正常,抵押担保落实,就给予办理“借新还旧”。甚至银行的工作人员为帮助借款人达到短贷长用和低利率目的,而主动提出办理“借新还旧”。

(二)容易产生信用风险

通过借贷双方长期以来 “借新还旧”的办理,借贷双方都容易形成对贷款到期转办借新还旧的依赖,纵容了部分借款人的赖账行为,其借款人的信用意识和观念也大大减弱。同时银行也可以通过同一笔贷款的多次借新还旧,规避《贷款通则》对贷款展期的次数、期限及利率等方面的限制。其次是“借新还旧”多发生于大额贷款,长期的借新还旧操作容易减弱银行工作人员对贷后管理的力度。

 (三)容易产生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覆盖银行业务经营的各个环节,特别是信贷岗位是操作风险发生的主要部门。办理“借新还旧”时,由于银行信贷人员业务素质的参差不齐,对法律法规的了解不够深入,不精通法律,或是细节上的操作,都容易陷入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恶意逃债圈套。二是内控制度的执行不严密,不坚持按程序办事,容易引发操作风险,三是会计人员的账务处理不规范,直接用特种转账凭证扣收贷款,一旦出现风险,容易给借款人和担保人留下未实际收到借款资金或以信用社强制从其存款账户上扣款为由提出反诉等风险。

(四)容易产生法律风险

“借新还旧”的办理容易产生下列法律风险:一是旧贷款无担保人或旧贷款与新贷款的担保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若借贷双方办理了“借新还旧”,依照《担保法》第30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银行将面临免除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法律风险。二是有财产担保贷款借新还旧时抵押无效的风险。比如在办理“借新还旧”时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而是继续使用原抵押登记,造成实际的抵押物登记有名无实。或是办理“借新还旧”后的6个月期限内,借款人发生破产,按照《破产法》规定,银行也将面临抵押无效的风险。

三、防范“借新还旧”风险的对策

(一)、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为彻底消除借款人短贷长用的目的,一是银行工作人员要深入贷前调查,深入了解分析借款人的生产运营周期,为科学合理的确定贷款期限提供依据,使借款期限同生产营运周期相匹配。二是银行信贷人员要加强对借款人的宣传,使其知晓银行信贷扶持的相关政策和“借新还旧”对其信用的影响程度及危害性,以便消除各方面的顾虑,如实向银行申报各类贷款资料,为银行决策提供充分依据。三是银行要加大对借款人的服务,公开贷款受理审批程序,接受各方面的监督,使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都能按时顺利的取得贷款支持。

(二)、构建和谐金融生态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生态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经济环境秩序的好坏,要切实杜绝和防范“借新还旧”的发生,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金融生态建设,构建和谐诚信社会。

一是加大诚信意识的宣传教育,营造诚信氛围,使诚实守信成为做人和经营的最基本准则。作为金融机构,要利用各种机会和场所,特别是要利用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反假币宣传进校园等活动,加大对学生、借款人等人群的宣传力度,要使诚实守信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继续发扬光大。

二是加大对逃债行为的打击,对逃债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上黑名单,加大各方面的制裁,迫使其树立讲信用行遍天下,失诚信寸步难行的诚信观念。

三是加快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各级金融机构要率先垂范,做诚信的榜样,全面及时准确反映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四是加大对守信企业、个人的正向激励,比如通过利率优惠、贷款优先等条件加大对守信客户的支持力度,促进信用环境的不断改善,优化辖区金融生态。

五是加强与政府部门的联合,除了金融部门的努力外,政府部门应作为创建良好金融生态的主体,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将创建金融生态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抓。

(三)、规范操作处理流程

一是彻底清理现有“借新还旧”贷款情况,深入分析“借新还旧”的真实原因。重点对办理“借新还旧”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现金流量、抵押担保、合同填写、账务处理、利息支付等方面进行清理检查,对有缺陷的合同和账务处理进行补充完善,对担保抵押存在风险的贷款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二是规范办理“借新还旧”贷款合同的填写,在填写办理新贷款的合同时,其借款用途应填写为“借新还旧”或“归还×年×月×日借款”。避免担保人担出不知情等方面的抗诉。

三是结合《贷款通则》关于贷款展期有关规定,签定贷款补充合同,在账务上不作处理,按期限管理仍作为正常贷款。

四是规范账务处理。办理“借新还旧”时,所有程序必须按规定操作,新贷款必须坚持支付结算管理办法“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原则,将新贷款转入借款人的存款账户,再由借款人开具支票和进账单办理归还旧贷,同时要求支票用途栏填写“归还贷款”,切忌使用特种转账凭证划转资金或新旧贷款进行对转等。

(四)、完善法律规章制度

一是建议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借新还旧”能否办、怎样办等管理办法。以此来加大贷款的规范操作和管理。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借款合同有关法律律问题的复函》(银办函[1997]320号)中对“借新还旧”合同只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等合同条款的变更,不能视为新借款合同虚构借款用途、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该行为未违反《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等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另外,人民银行关于《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第九条也从侧面对“借新还旧”作为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应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认定不良贷款。对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的,应列为正常贷款:(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二)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三)贷款担保有效;(四)属于周转性贷款。

二是建议各家银行为化解风险落实债务办理的“借新还旧”,应比照贷款展期的相关要求,对“借新还旧”达到新的贷款限期的,严格执行新的贷款利率档次。从财务成本方面促使借款人树立诚信意识和观念。增强借款人贷款到期主动还款的意愿。

三是建议银监部门对银行办理的现有“借新还旧”贷款,不分任何原因,按照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纳入次级贷款管理。促使银行减少办理“借新还旧”的行为。从而努力构建和谐金融生态和诚信社会。

四是建议人民银行同银监会加强协作,应对《贷款通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比如目前的《贷款通则》中对不良贷款的监管还采用的四级分类期限管理法。同时在修改完善的《贷款通则》中规定贷款到期不能按时偿还的,只能办理展期而不能办理“借新还旧”。从根本上杜绝“借新还旧”的发生,以堵塞漏洞,防范信贷风险。

五是建议进一步完善信贷咨询系统,规定对办理“借新还旧”的贷款一律在信贷咨询系统上进行注明,同时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也在系统上暴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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