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市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健全档案执法监督制约机制,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避免行政处罚随意性,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违法情节、手段、主观故意、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坚持以人为本,创新执法理念,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后法优于前法;
(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四)基本法优于专业法。
同一违法事实违反了不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适用一种法律规范给予处罚。
第六条 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或相近。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可以在减轻处罚时不进行并处或没收违法所得而不罚款。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设定的处罚幅度,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可以将处罚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五个档次。
不予处罚是指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不给予的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以内和处罚幅度以下进行的处罚,减轻幅度原则上不能低于法定处罚幅度下限数额的50%。
从轻处罚是指从多种罚种中选择较轻的罚种实施的处罚,单处罚款的幅度为法定最低处罚额度之上最高罚款金额的30%以下。
一般处罚是指介于从轻与从重处罚的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适用轻重的罚种或多种罚种并用实施的处罚,其罚款的幅度不低于法定最高罚款金额的70%以上。
第九条 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经立案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实施违法未遂,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行为。
第十条 违法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一)以谋生为目的的下岗职工、无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民及残疾人较轻微违法行为的;
(二)中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的违法行为;
(五)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配合行政部门查处违法案件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行为。
第十一条 违法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非重点的档案,能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经责令能够及时纠正的;
(三)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但能够及时纠正减轻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行为。
第十二条 违法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故意销毁、损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以牟利为目的,倒卖档案的;
(四)将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档案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的;
(五)私自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复制件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行为。
第十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程序与要求。
(一)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其程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档案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和**省档案局《**省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办法》、《档案行政执法制度》等有关规定;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意见,由案件承办部门或法制机构提出,并同时提交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局长办公会审查后作出处罚决定。对单位罚款额度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罚款额度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案件必须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局长办公会讨论后作出处罚决定;
(三)对从轻、减轻、从重处罚以及不予处罚的意见应当在《行政案件审理记录》中载明;
(四)行政执法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给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和根据;
(五)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明确表述确定处罚幅度的酌定情节并随卷附相关证明材料;
(六)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拟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中告知拟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七)法制机构在审核案件时,应当把办案机构的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作为核审的内容之一,法制机构认为办案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的,应当建议办案部门进行调整;
(八)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考虑符合法律目的的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九)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实施行政执法监督。
第十四条 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影响案件办理质量的,按照《**省档案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办案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十五条 办案部门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受处罚当事人认为不当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调整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纠正。
第十六条 各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重要内容,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内容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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