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与建议(朱建河)
一、小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执行中的问题
(一)小水电生产企业增值税政策执行不到位
1994年以来,国家为了支持小水电行业的发展,对县及县以下小水电行业的增值税按6%的优惠税率征收。①国家的政策规定十分明确,但在具体执行中却不尽一致。
1.按现行政策6%的征收率征收。主要适用对象是其产品销售给按6%税率征收的地方电力公司。按6%征收的地方电力公司不存在进项抵扣的问题,因政策执行前后惯通容易落实到位;直接销售给用户的,用户因小水电生产价格较低,即使按一般纳税人管理的企业,也会因价格较低而按6%取得进项发票也认为合算;如果用电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就不存在进项抵扣的问题。况且,小水电生产单位与直接购买的用户往往会以经济合同方式预先约定,购销双方事先都进行了评估和核算,都自愿接受。
2.按17%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这主要是适用于销售给按增值税—般纳税人管理的小水电公司和国家大电网的情况。采用这种管理方式确实是基层税务机关和小水电生产单位无奈的选择。由于购买单位出于自身进项税抵扣的考虑,要求生产单位必须按17%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就不予购买上网,理由是购买方不可能承担11%税负转嫁。生产单位出于无奈,只能按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以便购买方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也只能按实际开具的增值税额组织征收。正是购销双方的原因,使得国家给予小水电生产企业的优惠政策无法落实,导致这类小水电生产企业的税负高11%以上。
3.按6%税率开票,但购电方要扣除11%的增值税进行货款结算。这种情况类似于第二种情况,也就是说如果不按规定的税率而按6%的征收率开票。就必须降低11%的价格或另外扣缴11%的税收后进行财务结算。因此对于小水电生产企业而言,实际上承担了11%的增值税。
(二)从事小水电经营的地方电力公司的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各异
1.对列入国家建设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的农村电网企业,可按6%税率征收增值税。
2.对既自产又经营电的企业,现行政策没有规定必须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实际执行中都是按6%的征收率征收的。
3.对纯经营电力产品的地方电力公司,且不是列入国家建设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的地方电网企业,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对小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调整的建议
(一)关于对小水电生产企业的政策调整
取消现行小水电按6%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按统一的税收管理规定执行。主要理由有四:一是小水电生产经营企业投资回报率高,完全具备负税能力。二是简便易行,便于管理.税负公平,自然化解增值税链条断裂而诱发的负面效应。三是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执行,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四是对小水电企业按6%税率征收,应当说是税制改革初期的一项过渡性措施,这—优惠政策已经适用了十多年,理应政策归位,不宜再延续下去。
(二)对小水电经营企业的增值税政策调整
一是对纯经营小水电的企业,一律按增值税的—般规定执行。二是对小水电生产、经营均为同一投资主体、统一核算的,只在售电环节征收一道增值税。三是对既有自产电又有经营电的企业,按自产电和外购电的入网电量比例,确定其各自的销售额,对自产电部分,只征收一道增值税;对外购电部分只要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则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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