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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县级水行政执法(彭通光)

发布时间:2022-02-19 15:18:02 |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本文对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执法宣传力度、强化水资源管理、加大规费征收力度、严肃查处违法案件等水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工作进行了探讨,供参考。

关键词:县级水行政 执法 措施 探讨

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为了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璧山县水务局成立了由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站队及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水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在全局11个直属事业单位中,具有水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有“璧山县水务综合执法大队、璧山县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站、璧山县水质监测站、璧山县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站”。

水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学习,及时了解、掌握党和国家新时期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知识。与此同时,还积极组织水行政执法人员参加璧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和重庆市水利局组织的各种法律法规培训考试。目前,全县已有46人获得了水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在执法过程中,严格做到亮证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树立了良好的执法形象。

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为了搞好水行政执法工作,我们以规章制度建设为切入点,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水行政执法公开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执法考核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举报和控告制度、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行政执法协助责任制度、委托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责任报告制度”等11项基本制度。通过实际运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三、加大执法宣传力度

近年来,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宣传水法律法规、治水新思路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强化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全体公民的水忧患意识和水法制观念,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水进程。充分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水保宣传月”、“12.4”法制宣传日和平时深入基层的各种时机,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水法规宣传活动。

1.现场咨询,广泛宣传

由璧山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和县政协四大班子联合组织县农办、水务局、司法局、璧城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及街道,在流动人口稠密的璧城大东门桥头开展水法规宣传现场咨询活动,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2.组织车辆,巡回宣传

定期组织流动宣传车2~3辆,人员10~15人,分赴各街道、镇乡、库区等,实地巡回宣传水法律法规。

3.利用媒体,强化宣传

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网络、闭路电视等新闻媒体大造舆论,广泛宣传。定期邀请县分管领导、水务局负责人分别在电视、报刊上发表水法规宣传讲话和专题文章,大造舆论氛围。

4.办好专栏,定点宣传

各街道、镇乡结合自身实际,通过办专栏、书写标语等形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水法规宣传,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在2007年的宣传活动中,全县投入资金4.5万元,开展水法律法规现场咨询服务活动13次,发放宣传资料3万余份,办专刊13版,书写标语650条,参加宣传人员达400余人次。

四、强化水资源的管理

1.制定措施,规范了管理

为切实加强水资源及河道管理工作,璧山县相继出台了《璧山县贯彻〈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璧山府发[2005]1号)、《璧山县贯彻〈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璧山府发[2005]2号)、《璧山县贯彻〈重庆市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璧山府发[2005]70号)、《璧山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璧山府发[2006]7号)、璧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璧山县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方案》、璧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的通告》等6个地方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规范水资源及河道管理奠定了基础。

2.编制规划,保护好水源

①编制完成了《璧山县水资源综合规划》、《璧山县城镇生活水源地保护规划》。②加大了水资源保护力度,取缔了盐井河、金堂、林家岩、三五等18座重点水源水库的承包养鱼合同,纠正了天河等饮用水源水库变相承包管理行为。计划2010年前全部取缔水库肥水养鱼,改善水环境,防止水污染。③全面开展了水资源涵养保护工作,对重点水源地库区进行了绿化,并设立了固定式的“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牌;印发了璧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护水库水资源的公告》,完成了第一批水源保护确界立碑工作,在重点水源地和重要河流立碑19块。④投入资金7320万元,开工建设规模为日处理生活污水3万t的璧城生活污水处理厂工程。该工程预计2008年建成运行后,对保护水环境、提高县城品位、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实现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3.加强计量,节约水资源

为了促进节约用水,根据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水资源〔2003〕9号)文件精神,自2003年10月以来,我们对全县用水量较大的取水户安装了取水计时累加器,到目前为止,安装率达95%。为掌握企业实际用水量情况提供了便利,并以此作为征收水资源费的依据,大大提高了水资源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4.行政审批,服务于群众

为了加强排污管理,减轻河道污染,在对全县排污口的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县政府出台了《璧山县人民政府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璧山府发[2005]70号),把排污口设置纳入县政府行政审批大厅统一办理。与此同时,还将“取水许可证、涉河建设、水保方案的编制等纳入行政大厅统一办理。

五、加大规费征收力度

1.水资源费

①征收: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04]114号)文件要求征收水资源费:地表水0.12元/m3、地下水0.15元/m3。②管理及使用:征收的水资源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30%上交县财政,70%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用作全县水行政执法、水资源管理保护、水利规划编制等经费支出,切实做到取之于水,用之于水。

2.水保“两费”

①征收: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加大水保“两费”征收力度,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渝价[2002]578号”核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收费标准进行征收。加强了对各缴费对象的宣传力度,水保执法收费人员及时和乡镇水利水保员、缴费对象取得联系,了解具体情况,搞好征收工作,全年共征收水保“两费”25万多元,超额完成了市水利局下达的征收任务。

②使用及管理:为了加强水土保持“两费”的使用管理,规范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局严格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渝财农〔2003〕14号)《重庆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30%上交县财政,70%由县水利部门安排用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恢复、维修、管理、养护,水土流失普查、规划设计,水土保持宣传培训、技术咨询,水土流失监测仪器设备购置,水土保持试验研究和科技成果的推广等。

3.水务工程质量监督费

①征收:水务工程质量监督费的征收严格按照县物价局颁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取标准为2‰。②使用及管理:水务工程质量监督费由县财政统一管理,集中使用,其中30%上交县财政,70%用于全县水务工程质量监督。

六、严肃查处违法案件

在水行政执法过程中,我们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做到了客观、公正、文明、高效地查处水事违法案件。2007年全县共查处水事违法案件4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15件,调解水事纠纷3起,有效地维护了正常的水事秩序,为全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水事环境

作者简介

彭通光(1963-),男,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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